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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法使用的自身局限性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29 10:17:09

市場法使用的自身局限性?  關鍵詞:登記注冊、參照、按照,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市場法使用的自身局限性?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市場法使用的自身局限性(參照成為按照)1

市場法使用的自身局限性

  關鍵詞:登記注冊、參照、按照

  摘要:

  登記注冊人員在執行登記注冊相關規定中,應當正确、精準理解相關規定的用語,不能任意理解或曲解。

  “某縣陽春紙箱廠”,原屬鄉鎮集體企業,因連續2年沒參加年度年檢被系統在2013年自動标注為“吊銷未注銷”企業,至今沒有辦理注銷登記。現有申請人欲申辦名稱為“某縣陽春紙箱廠”的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按現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該名稱是無法被核準使用的。但按《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則可以申辦名稱為“某縣陽春紙箱廠”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就是否可以辦成個體工商戶名稱此出現了争議。而焦點在《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登記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的“參照”二字上。筆者認為将“參照”理解為“按照”,這是不正确的,應該引起高度關注。

  依據:1.《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2.《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

  3.《個體工商戶條例》

  4.《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

  正文:

  登記注冊人員在執行登記注冊相關規定中,應當正确、精準理解相關規定的“法定術語”。我們之所以在這裡提出“法定術語”這個尚不科學嚴謹且有博眼球之嫌的概念,惟欲引起關注。我們所說的“法定術語”,是指經過嚴格的法定程序之後公布的規定,其條款内容的表述以及對文詞的甄别與選擇、标點符号的使用等都是精準意思的體現,是不會造成理解上的歧義和執行上的模糊,它是特定的、固定的、不可更改的,除非有新規出台,諸如:“依照”、“參照”、“按照”、“遵照”等。

  “某縣陽春紙箱廠”,原屬鄉鎮集體企業,因連續2年沒參加年度年檢被系統在2013年自動标注為“吊銷未注銷”企業,至今沒有辦理注銷登記。現有申請人欲申辦名稱為“某縣陽春紙箱廠”的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按現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以下簡稱《企業名稱規定》),該名稱是無法被核準使用的。但能不能申辦名稱為“某縣陽春紙箱廠”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出現了争議。而焦點在《企業名稱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登記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的“參照”二字上。不能辦成個體工商戶名稱的理由,認為:總局沒有将“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登記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的規定表述為:“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登記管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參照本規定執行。”所以,根據新法優于舊法原理,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登記管理,應當是“按照”《企業名稱規定》執行。

  是的,新法優于舊法。但不能忽略兩個事實:一是到目前為止,沒有出台農民專業合作社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二是《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沒有被廢止。如果籠而統之将“參照”理解為“按照”,實際上就是登記人員放棄執行《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如果總局也是這個意思,何不直接宣布廢止《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并将第二十五條修改為:“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登記管理,按照本規定執行”?基于前面提到的兩個事實。我們認為: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特殊的法人組織,其名稱登記管理“參照”即是比照《企業名稱規定》執行是正确的,畢竟農民專業合作社與企業是有較大區别的,使用“參照”比使用“按照”更精準。從事登記注冊的人員都知道:企業的登記事項必須包括“企業名稱”這一項,而《個體工商戶條例》規定的則不然,個體工商戶申請名稱時,才為登記事項。如果不加分析而按照字面意思理解為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必須按照《企業名稱規定》執行,則首先違反《個體工商戶條例》關于個體工商戶名稱的規定,因此,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參照”《企業名稱規定》執行才是正确的、精準的。

  可以辦成個體工商戶名稱的理由,認為:“參照本規定執行”,就是在有可能出現而現行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又沒有規定的情形下,參考、比照《企業名稱規定》執行。支持可以辦成個體工商戶名稱,是因為它符合《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三)與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1年的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的”不予核準的規定。支持者還認為:《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關于“個體工商戶名稱争議解決程序,參照适用《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可以明确理解為:除個體工商戶的名稱争議解決程序參照企業的規定外,其他關于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登記管理,應當按照《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執行。

  修改已經施行的規定比創設新規更嚴肅、更認真、更謹慎。比如,2021年3月1日以前實施的《企業名稱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未滿3年的不予核準。如果該申請人在2021年3月1日前申辦名稱為“某縣陽春紙箱廠”的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則符合該規定,可以被核準使用;而在2021年3月1日以後實施的《企業名稱規定》,則取消了該規定,也可以這樣說:修改已經施行的規定,是對市場主體既得利益和可得利益的調整......然而,《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卻并沒有取消對有關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情形規定。

  這,難道是修法者的失誤?是沒有關注到?如果是修法者的失誤,是沒有關注到,則稍後總局可以出台關于貫徹執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指導意見加以糾正,但至今沒有出台。如果沒有失誤、也關注到了,但這樣的修改卻足以造成登記注冊人員将“參照”理解為“按照”,這與宣布廢止《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或者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表述為“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登記管理,按照本規定執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其他文件中有關市場主體名稱的規定,與本規定抵觸的,同時失效。”何異?因此,不難理解:總局對企業名稱與個體工商戶名稱的登記管理是有區别的,用“參照”而不用“按照”是精準的。

  筆者認為:“參照”不等于“按照”;“參照”執行,是指在有可能出現而現行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又沒有規定且本規定有明确允許“參照”本規定執行的對象和事實時,方可參考對照或參考比照本規定執行的行為活動。(張瑞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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