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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一方有債務怎麼分割财産

情感 更新时间:2025-01-07 16:30:56

夫妻離婚一方有債務怎麼分割财産?以案說“典”條文 案例 解讀,讓民法典從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夫妻離婚一方有債務怎麼分割财産?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夫妻離婚一方有債務怎麼分割财産(離婚時夫妻共同财産)1

夫妻離婚一方有債務怎麼分割财産

以案說“典”

條文 案例 解讀,讓民法典從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第四章 離婚

第四節離婚财産分割

離婚财産的分割原則(夫妻共同财産如何分割?)

法言俗語

我國實行法定夫妻共同财産制,即隻要夫妻雙方未特别約定各自财産歸各自所有或約定其他财産制,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取得的财産原則上歸夫妻共同所有。兩口子感情好時,自然不存在分割财産之事,但當鬧起離婚時,大到房子、汽車,小到一個床單被罩可能都在雙方計較之中。夫妻雙方離婚,共同生活的基礎不複存在,自然涉及夫妻共同财産的分割問題。夫妻共同财産分割關系到雙方離婚後的生活質量,曆來是矛盾較為集中的問題之一。實踐中,夫妻共同财産的分割一般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雙方協商達成協議,這在雙方登記離婚和訴訟離婚中均可以适用;另一種是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适用于訴訟離婚中。

财産分割的範圍僅指夫妻共同财産,夫妻的個人财産、子女的财産、其他家庭成員的财産以及不屬于夫妻共同财産範圍的其他财産,均不屬分割之列。雙方協議時,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如約定的内容規避法定義務,侵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均屬規避法律的約定。人民法院認定夫妻财産約定無效的,按法定的共同财産制分割财産。實踐中分割夫妻共同财産時,一般會區分與生産經營相關的财産、房屋以及知識産權等不同類型财産而作不同處理,原則上作均等分割,但根據生産、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财産來源等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具體處理時也可有所差别。例如,作為共同财産的鋼琴自然是分給作為音樂老師的一方較為适宜,獲得鋼琴的一方将鋼琴價值的一半折價補償給另一方。雙方争議較大的往往是房産的分割問題,房産歸屬首先還是由雙方協商,雙方協商不成的,如果雙方均想獲得房産所有權,人民法院會根據雙方是否有其他房産、子女由誰直接撫養、是否有支付對方房産折價款的經濟條件等綜合分析判斷。如果一方想要,則可以判歸一方所有,其給另一方房産分割折價款。如果雙方均不想要房産,則可以共同委托人民法院對該房産進行拍賣,雙方分割拍賣所得的價款。

在農村,夫妻共同财産往往還包括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的土地、果園等。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準宅基地,男女享有平等的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婦女結婚、離婚後,其責任田、口糧田和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

以案釋法

案例一2011年6月,張某和陳某經人介紹訂婚,因張某所在生産組要分土地補償款,張家為使家庭迅速“添丁進口”多得補償,張某和陳某在交往不到一個月的情況下即登記結婚。婚後不到3天,張某繼續到外地上學,陳某在張家僅住了幾個月就回其娘家居住。其後,陳某因向張某索要生産組每人發放的土地補償58700元而多次發生争執。2013年,張某以夫妻相處時間較短,雙方無感情基礎為由兩次到法院起訴離婚。在和好無望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為由判決二人離婚。離婚後,陳某要求張某父母返還自己的土地補償款58700元,張某父母以辦理結婚、待客、買家具錢已經花完為由拒不交出。多次索要無果後,陳某以不當得利為由将張某父母再次訴至法院。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土地補償款是陳某基于合法婚姻關系而取得的按份共有财産,陳某對其份額享有所有權。對于張某父母辯稱的該款全部用于辦理結婚、待客、買家具的理由不予認可,支持了陳某的訴訟請求,判決張某父母償還陳某的土地補償款58700元。

案例二原告劉某婚前簽訂了關于南市區三豐路利民街住房1套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原告劉某婚前交清房款首付款124247元。婚後原告劉某以自己的名義在農業銀行辦理貸款185000元。婚後原告共計償還貸款42963.83元(到原告起訴時即2014年12月22日),原、被告繳納樓房後期費用款12890元,原、被告共同裝修費用50000多元,以上花費合計款105853元。關于該房産的分割,人民法院認為,雙方共同花費的105853元應為原、被告共同财産。根據該房的現狀、購買價格及時間、貸款數額、婚後裝修花費、償還貸款等情況,對該房作出如下分割:位于南市區三豐路利民街欣鑫文雅苑1-3-xxxx住房1套歸原告使用,原告自己償還剩餘房貸;原告酌情給予被告補償款53000元。

法官說法

01

與過去的《婚姻法》相比,《民法典》将照顧無過錯方原則作為分割夫妻共同财産的原則之一,在一定程度上減少過錯方分割夫妻共同财産的份額,在财産分割上體現對過錯方的否定評價,這裡的過錯指的是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對離婚存在過錯的情形。因此,無過錯方在起訴離婚時可以将該原則運用在财産分割請求中,要求對方少分财産。

02

夫妻一方婚前用個人财産付首付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雙方共同還貸及相應增值部分為雙方夫妻共同财産,離婚時可以進行分割。

03

離婚時男女雙方應當舉證證明應當分割的财産為合法的夫妻共同财産實踐中,小産權房因不具有合法性,人民法院不予分割,違法犯罪所得亦不在人民法院分割之列。房産證、房屋買賣合同、機動車行駛證等均可以作為證明夫妻共同财産的證據使用。

《民法典》條文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債務的清償(共同債務要共還)

法言俗語

《民法典》頒布之前,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曾有兩種傾向,一種是為了保護舉債方配偶的利益,即讓舉債人償還,配偶不簽字的不用承擔償還責任。這種傾向導緻了實踐中大量出現借離婚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另一種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即隻要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債務,均為夫妻共同債務。這種傾向也導緻出現了夫妻一方僞造債務損害另一方合法權益的情形,而且有的情況下,一方借款确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讓另一方償還有失公平。正如上文分析,《民法典》平衡了債權人以及舉債方配偶的利益,适當增加了債權人的審查義務,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作出了合理的規定。

《民法典》規定的夫妻離婚時債務清償的基本準則是:夫妻共同債務共同償還,個人債務由個人償還。夫妻共同債務先由夫妻共同财産進行清償,清償完畢後,餘下的夫妻共同财産再由雙方分割。如果共同财産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如果協議不成,則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經濟能力判決。還有一種情況是,夫妻約定婚後财産分别所有的,共同債務則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需要說明的是,一般情況下,離婚時夫妻約定或人民法院判決對共同債務的分擔方式僅具有對内的約束力。如果債權人不予認可,離婚當事人雙方對債權人仍承擔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一方承擔了超過約定或人民法院判決承擔的部分,可以向另一方追償。

以案釋法

案例一董某某與趙某某于1999年辦理了結婚登記,婚後育有一子。2001年,董某某與他人合辦了一家合夥企業,由于經營不善欠了很多外債。2009年,趙某某向董某某提出離婚,董某某表示同意離婚,兩人就孩子撫養及其他财産問題達成一緻,但是針對兩筆債務未達成一緻。2008年,董某某向賈某借了25萬元,并承諾一年後連本帶息償還給賈某,董某某沒有錢償還,希望妻子與自己共同承擔該筆借款。趙某某認為,這筆借款是董某某以個人名義借的,自己并不知情,不應當由她分擔。此外,對于董某某欠村裡小賣部的600元煙酒錢,趙某某認為這屬于董某某自己的消費支出,應當屬于董某某的個人債務,也不應當由她分擔。由于對這兩筆債務雙方一直争執不下,趙某某于2009年10月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請求法院對這兩筆債務進行處理。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董某某向賈某借款25萬元的債務,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雖然未直接用于家庭生活,但是用于夫妻雙方都認可的企業經營活動,并且企業的經營所得也用于家庭生活,所以,這25萬元借款應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原告趙某某對該筆債務要承擔連帶責任。另外,被告董某某欠村裡小賣部的600元煙酒錢,屬于被告一方因不合理的開支所負的債務,這600元債務屬于被告董某某的個人債務,應當由被告以自己的個人财産償還。

案例二張某某與吳某某二人原系夫妻關系,于2016年9月5日離婚。在二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張某某與邵某某于2016年7月25日簽訂《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全額200萬元,借款期限18個月,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借款僅限于家庭生活需要,固定每月利息3%。截至邵某某向一審法院提起本訴之日,該200萬元欠款未償還,僅由張某某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償還利息共計52萬元。現邵某某主張,該筆借款系張某某與吳某某夫妻共同債務,要求二人共同償還欠款本金及利息,并向一審法院提供《借款合同》及銀行轉賬記錄予以證明雙方間借貸關系的存在,另提交吳某某與于某某簽訂的借款合同,用于證明該筆借款的用途為吳某某用于對外放貸。張某某對此予以認可,并表示該筆借款于邵某某打款當日即按照吳某某的指示轉給案外人尹某某,轉款的目的是用于其二人對外放貸以掙取其中的利息差額,尹某某系與吳某某簽訂借款合同的于某某之妻。一審法院認為,對于邵某某向張某某提供借款一事,有邵某某向法庭出示的《借款合同》及銀行轉賬記錄為證,一審法院對此予以認定。現本案中争議焦點為該筆借款是否應作為張某某與吳某某二人的夫妻共同債務,由二人共同承擔還款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适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3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據邵某某向一審法院提供的證據,張某某在收到邵某某轉賬當日,将該筆款項轉至尹某某賬戶内。根據尹某某陳述,該款項系其丈夫于某某向吳某某所借,吳某某對此雖不予認可,但其提供的向于某某出借款項所用資金來源的賬戶明細中,并無法體現出與向于某某借款有關聯性的資金轉出或取出行為,結合吳某某與于某某借款合同中亦有尹某某的簽字,尹某某也系該借款合同的參與人之一,故一審法院對尹某某所陳述的吳某某向于某某出借款項的資金來源為張某某向其所轉賬的200萬元的事實予以采納。對于吳某某與于某某借款合同顯示借款金額為225萬元,與實際出借金額不一緻的情況,根據借款合同中并未約定利息,張某某解釋多出的25萬元為預收的借款三個月的利息,比較符合現階段民間借貸的一般做法。判決:(一)張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内給付邵某某借款本金、借款合同内利息、律師費共計239萬元,吳某某承擔連帶給付義務;(二)張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内以200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的标準,向邵某某支付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債務利息,吳某某承擔連帶給付義務;(三)駁回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後,吳某某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三林某是銷售鐵礦粉的老闆,陳某與林某長期存在業務往來,經雙方結算,截至2018年12月31日,林某尚欠陳某鐵礦粉貨款共計20萬元。2019年1月,林某與孟某結婚。2019年2月15日,林某、陳某簽訂《還款協議》,林某承諾所欠貨款及逾期付款損失在2019年12月30日前逐步還清等内容。後林某一直未還,陳某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林某夫妻對債務承擔共同償還責任。法院認為,《還款協議》系林某一人所簽,雖然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欠款并不是用于夫妻雙方日常生活所需。妻子孟某既未在《還款協議》中簽名,也未在事後進行追認,亦未參與丈夫的日常生産經營。原告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債務用于兩被告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該欠款并非兩被告共同的意思表示。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适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3條“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規定,判定所欠貨款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妻子孟某不需要承擔償還責任。

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首先由雙方協商,如果雙方能夠對債務承擔、财産分割、子女撫養達成一緻,則可以通過登記離婚的方式辦理離婚登記,将共同達成的債務承擔、财産分割、子女撫養的協議寫人離婚協議中,一旦完成離婚登記,該協議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02

因為債權人并未參與到雙方達成的債務承擔的協議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的債務承擔方式中,所以該承擔方式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即不能對抗債權人,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雙方或任何一方主張全部清償。

03

如果債權人另案起訴夫妻一方或雙方,并經人民法院判決由夫妻雙方或一方承擔清償責任,夫妻任何一方實際承擔了超過雙方約定或人民法院離婚判決中判決其承擔的債務份額的,對于超過部分,實際承擔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進行追償。

《民法典》條文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财産不足清償或者财産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轉自:江必新、張甲天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學習讀本》(人民法院出版社)

來源: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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