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流行一種說法:夫妻雙方分居滿六個月之後就自動離婚。
這種說法是錯誤的,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夫妻雙方分居再久,也不會自動離婚的。
離婚隻有兩種方式:
1、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
2、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根據《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當事人到法院起訴離婚的,如果法院查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二年的。應當先行調解,調解無效的,在進行判決準予離婚。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當事人因分居多年要求離婚的。
必須先到人民法院起訴。然後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再進行判決。
如果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一般都會判決離婚的。但是,這裡的分居必須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引起的,不能是其他非相關的原因,否則分居就不能作為離婚的理由了。
所以達到了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條件後,是可以離婚的,但還是要通過法院訴訟,并不是分居滿六個月就自動離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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