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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法新規從什麼時候開始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7-23 01:23:35

離婚法新規從什麼時候開始(什麼情況下符合離婚條件準予離婚)1

  李慧琳(文中均為化名)與韓彥君于2016年6月12日在民政局登記結婚,2016年12月26日生育婚生子韓曉龍。結婚初期,雙方感情尚可,由于家庭瑣事,缺乏溝通而産生矛盾。

  2017年8月29日,李慧琳與韓彥君簽訂《離婚協議書》載明,雙方均同意離婚,婚生子韓曉龍由女方撫養,韓彥君按每月3000元支付撫養費,各自名下财産歸各自所有,不存在任何夫妻共同債務,男方有權每月探視一次。

  2019年2月12日,李慧琳向法院起訴韓彥君離婚後撤訴,法院裁定準予李慧琳撤訴。後又因感情不和,李慧琳再次向法院起訴。

  感情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礎,由于李慧琳與韓彥君結婚後不注重夫妻感情的交流與培養,常因家庭瑣事而産生矛盾并長期分居。根據《民法典》第1079條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緻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故法院準予李慧琳與韓彥君離婚。

  根據《民法典》第1084條第3款,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第1085條第1款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決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本案中,婚生子韓曉龍一直随其母親生活,故由李慧琳撫養較為合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49條規定,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适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适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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