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陳鑒豪律師,廣州離婚律師王幼柏團隊律師
上期,我們講到離婚協議書該怎樣拟定,在拟定的過程中需要注意哪些問題。不久,有讀者向我發來私信,她向我求證,私下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究竟有沒有法律效力。
在回答這一問題時,我先來分享我在最近辦理的一則案例。
案例的主人公為馮某、葉某,馮某、葉某有着20年的婚齡,但遺憾未能相守終身,葉某以性格不合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馮某也沒有作過多挽留,便同意離婚了。
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離婚及财産分割的意願。同時經法官釋明,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夫妻共同财産,則需要增加處理财産的訴訟費用。兩人考慮到經濟不寬裕,便同意在本案中對共同财産暫不作處理。
從法院回去之後,馮某左思右想,認為既然已經離婚,如不固定财産分割方案,難免以後會産生争議。然而,法院調解書已經下發,調解的結果無法再更改,雙方已解除婚姻關系,亦無法通過民政局處理财産問題。擺在馮某面前,是否還要大費周章以離婚後财産糾紛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明确夫妻共同财産的分割呢?
馮某、葉某的财産極為簡單,兩套價值相當的房産,且馮某當晚與葉某再次溝通後,繼續同意各人分割一套房産。于是,兩人想到了私下簽訂離婚協議書,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了房産的歸屬。
那問題來了,這樣的離婚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馮某說離婚協議書是雙方當時自願簽訂的,也是離婚的一部分内容,沒有在調解書中一并處理财産,是因為法院處理财産,需要按照财産價值千分之五增加收取訴訟費用,兩套房産好歹也要數萬元訴訟費用······
在了解清楚馮某與葉某當時簽訂離婚協議書的背景後,我認為離婚協議書是具備法律效力的,馮某、葉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其實是雙方協商離婚條件的一部分,與法院調解離婚的内容構成一個完整、全面的離婚約定,且如馮某所言,雙方是在平等自願的情況下簽訂,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在其内容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應為有效協議。
但問題又來了,離婚協議書雖為有效,但雙方私下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否會引發其他法律風險?
我的意見是肯定的。雙方私下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會引發以下三方面法律風險:
1.離婚協議書的内容起草不規範,則會引起争議,導緻日後紛争不斷,與當時簽訂離婚協議書一攬子解決所有問題的初衷背道而馳;
2.雙方私下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僅對内部存在約束力,由于沒有公示效力,在房産過戶時,仍需要相對方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如相對方拒絕配合,離婚協議書财産方面的約定則會遭到“架空”;
3.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同樣由于沒有公示效力,沒有經過民政局或法院的審查認可,其所約定的财産處理,在繼承環節中,可能會得不到相關繼承人的認可,由此引發繼承糾紛。
值得注意的是,私下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有效的前提在于雙方已就離婚事宜在民政局或法院得到解決,是以婚姻關系已經解除為前提,如婚姻關系尚未解除,私下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并不生效,這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财産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财産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規定所得出的結論。
對此,我們可以總結為:如雙方私下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尚未經過民政局備案,則協議書不生效,如雙方在民政局協議離婚時或法院調解離婚時,同時或在之後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原則上具備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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