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國晖北京律所小編帶大家了解一下:彩禮什麼情況能返還,什麼情況不能返還,随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彩禮一般是指根據習俗,以結婚為目的男方支付給女方的聘禮。彩禮是一種贈與,彩禮和普通贈與有什麼區别呢?其目的在于婚姻關系的實際締結,而且彩禮一般是以家庭的名義給付,一般按照當地的習慣做法進行,具有一定的程序、方式。因婚約的締結是男女雙方家庭的重要行為,故男方親屬贈與彩禮的行為應歸納在整個婚約行為之内評價。
但結婚的主要條件還是雙方的感情基礎已經建立,做好了共度餘生的準備,彩禮是“錦上添花”,并非“結婚的條件”。
《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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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支付彩禮而窮困潦倒
甲和乙是一對模範情侶,一起來到北京打工,同甘共苦,感情穩定,便開始商量結婚事宜,乙知道甲家庭條件較為艱苦,但甲聰明又勤奮,将來一定會大放異彩,表示不需要彩禮就願意嫁給他。但當雙方拜訪乙的父母時,嶽父嶽母卻給未來女婿來了個下馬威,表示想和乙結婚,就要拿出30萬彩禮。
嶽父嶽母何嘗不知甲沒有30萬元呢?無非是不希望甲和乙結婚而故意刁難。嶽父嶽母的刁難無法拆散真摯的感情。甲問遍所有親戚朋友,湊夠了30萬元。這筆彩禮并沒有由乙保管,而是由嶽父嶽母保管,表示将會在他們買房時翻倍還給他們。于是甲和乙雖然步入了婚姻的殿堂,但背負了30萬元的債務。
真摯的愛情終會敗給現實的危機。一邊打工,一邊還錢,乙決定和甲離婚,甲主張返還30萬元彩禮。法院支持了甲的請求,因“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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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支付了彩禮,房租就由你承擔吧
甲和乙是一對新婚夫婦,婚後租房共同居住,甲支付了乙十萬元彩禮,乙是通情達理之人,考慮到雙方的收入,便用這十萬元支付房租。然而甲卻不領會乙的心意,兩年後雙方離婚,甲主張乙返還10萬元彩禮,乙主張雙方共同居住的房屋月租金7000元,甲不曾支付過,一直都是自己支付的,雙方的工資差不多,都是1萬元左右,便合理認為10萬元彩禮基本用于支付房租,不支持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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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首付款視為你支付的彩禮
甲和乙是一對新婚夫婦,甲在定親儀式上支付了乙十萬元現金作為彩禮。随後雙方正常領證,舉辦婚禮,乙以自己名義申請了一套限價房,首付50萬元,自己支付了十萬元,甲拿出工作多年的積蓄,支付了另外40萬元。
兩年後雙方因感情不和離婚,甲認為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财産,應進行分割;乙認為該房屋屬于個人财産,甲支付的40萬元屬于彩禮,因為甲是在雙方領證前支付的。
最終法院支持了甲的主張,因為甲已經在定親儀式上支付了10萬元彩禮。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判定歸乙所有,乙補償甲折價款100萬元。可見,彩禮的給付往往伴随雙方父母、親朋好友的見證,不同于生活中其他金錢往來。
普法小知識:
司法實踐中,彩禮糾紛案件的處理,對于應該返還彩禮的情形有: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因為彩禮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夫妻除特殊情況,都會共同居住,故未實現結婚或同居,彩禮的給付目的未達成,返還是合理的。未領證,或雖領證未同居,明顯未達到結婚的目的,故返還是合理的。
3、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可見,法律是通情達理的,因支付彩禮生活窘迫是可以返還的。
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還彩禮: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可見,結婚或同居的目的已經實現,或已經用于共同生活的開銷,便不能返還彩禮。
彩禮是古老的習俗,随着人們觀念的進步和戀愛的自由,彩禮應逐漸被取消,如果支付也應綜合考慮雙方經濟狀況,并将彩禮用于雙方婚後共同生活。希望新婚夫婦因彩禮而過上更美好的生活,莫因彩禮分道揚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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