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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過自行車道摔倒誰負責

科技 更新时间:2024-08-06 15:14:35

魯法案例【2022】282

很多人有邊走路邊刷手機的習慣

也難免會因為一時疏忽被絆倒

更有甚者會因此受傷住院

發生這種情況

傷者的損失該由誰來承擔?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01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3日17時57分許,董某某由東向西步行至某酒店前方區域時,因其邊走路邊看手機,被某酒店設置的橫欄鐵鍊(用來隔離自家停車場和相鄰酒店的停車場)絆倒。後董某某被送往醫院治療,診斷結果為:右側尺骨鷹嘴骨折,住院8天。雙方就糾紛未達成調解,董某某将酒店起訴至法院,要求酒店賠償其醫療費、二次手術費用、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24118.29元。

某酒店辯稱:某酒店對本案的發生沒有過錯,其作為酒店經營單位,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董某某的損害後果與某酒店的行為不存在任何因果關系,不應承擔侵權責任。董某某未盡到謹慎注意的義務,未在公共道路上行走,在停車場低頭看手機時被絆倒,存在明顯過錯,其損害後果完全由其個人所緻,應自行承擔責任。

02 案件焦點

1. 董某某是否是某酒店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對象;

2. 某酒店在事故區域設置鐵鍊是否具備合法性。

行人過自行車道摔倒誰負責(走路看手機被絆倒摔骨折)1

(圖片來源于網絡,侵删)

03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某酒店作為酒店經營部門,在其停車場周邊設置鐵鍊,但是并未設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導緻路過的董某某被鐵鍊絆倒摔傷,疏于履行自己在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義務,其行為具有一定的過錯。董某某作為一個成年人,在行走過程中沒有注意自身安全,其行為對于事故的發生也具有一定的過錯。綜合考量雙方過錯程度,确認某酒店對董某某的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據此,一審判決某酒店賠償董某某各項損失共計40179.45元。

某酒店持原審答辯意見提起上訴。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事故發生地點位于某酒店停車場,該停車場以酒店外牆、停車杆、護欄和綠化帶等與外界隔離,是某酒店管理區域内的獨立場所,并非行人通行的正常道路。該停車場與其他酒店停車場相鄰,某酒店設置隔離樁及鐵鍊與其他酒店相隔離,屬其正常的内部管理行為,其該行為不存在過錯。董某某從涉案酒店所屬的停車場穿行,并非在正常的人行通道上行走,且其行走時一直低頭看手機,以緻未擡腳跨越隔離物,從而摔倒。故此,二審法院認定某酒店設置隔離樁的行為不存在過錯,董某某摔倒是其未按正常道路行走且行走中未注意觀察道路情況導緻,故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董某某的訴訟請求。

04 法官後語

經營者是否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影響其侵權責任的成立。司法實踐中,基于主體優勢地位和照顧弱者的考量,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常常被擴大化适用,這無疑增加了市場經營主體的義務負擔。因此,應規範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的适用。具體認定要從是否符合安全保障義務的空間範圍、義務來源和是否在合理限度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三方面進行分析。

一、經營者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的空間範圍

經營者不是在任何地點、任何時間都要對所有人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在法律中對安全保障義務有一定的限制,義務承擔者和權利人進行接觸或者權利人進入到義務人所需要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的場所,在這段時間内義務人需要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安全保障義務是在公共場所。本案例中,事故發生地點屬于某酒店管理的停車場,該區域以酒店外牆、停車杆、護欄和綠化帶等與外界隔離,其作用是為酒店客人提供停車便利,僅對酒店客人開放,具有特定的功能性。因此,董某某雖在某酒店管理的停車場内受傷,但其不具備作為安全保障義務對象的條件。

二、安全保障義務的來源

安全保障義務的來源主要是三個方面:(1)法律直接規定。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的規定。(2)合同約定的主義務。如旅客運輸合同中,客運公司對乘客人身财産安全的保障義務。(3)法定或合同約定的附随義務。如餐飲業、旅館向顧客提供服務時,應同時對接受服務的客人的人身财産安全進行保障。本案中,董某某與某酒店不存在任何合同關系,也不屬于法定須提供安全保障義務的情形。因此,從義務來源的角度,要求某酒店盡到合理範圍内的安全保障義務的基礎不存在。

除安全保障義務外,某酒店在事故區域設置鐵鍊是否具備合法性也是判斷其是否存在侵權行為的又一重要因素。因事故停車場與其他酒店停車場相鄰,某酒店設置隔離樁及鐵鍊與其他酒店相隔離,屬其正常的内部管理行為。反之,董某某未遵守公共秩序,在該停車場處穿行,未在正常的人行通道上行走,違反公序良俗原則,如若讓某酒店承擔賠償責任,顯然不妥。

三、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應當在合理範圍内

法律上規定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合理限度範圍的義務,既是為了避免過分限制義務人的行為自由,也是為了衡平安全保障義務人與受害人之間的利益。在經營者承擔責任的情形中,經營者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應以其是否排除了危險源為标準。

侵權責任糾紛中判斷經營者是否在合理範圍内承擔了安全保障義務可參考四個标準:

1.消除内部不安全因素, 為消費者創造一個安全的消費環境。如公共交通工具和浴池沒有定期的消毒、存在不合理的驚險而不事先告知等。

2.通過對外部不安全因素的防範, 制止第三方對消費者的侵害。這主要是指通過經營者的服務工作,照顧、 保護消費者的人身、 财産安全不遭受來自外界、第三人的侵害。

3.不安全因素的提示、說明、勸告、協助義務。經營者應當對各種可能出現的傷害和意外情況作出明顯的警示。如經營者對經營場所内的電源、易于滑跌的急彎陡坡等可能發生危險的部位或事項,應以醒目的方式, 用文字、圖案給出提示或警告。必要時, 在場的保安及管理人員, 應當随時口頭提醒、勸阻、警告。

4.對于已經或者正在發生的危險,進行積極的救助, 以避免損害的發生或者減少損害。

綜合考量上述四個标準,判斷經營者是否在合理範圍内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以及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時是否足以排除了危險源,從而認定是否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本案例中,某酒店不存在對董某某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的基礎,也就無從談是否在合理範圍内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問題。

案例撰寫人:

濟南中院民四庭法官助理 劉丹丹

綜合:《中國法院2022年度案例》、濟南中院

來源: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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