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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學堂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章程
通訊員黃埔法
兩名網友通過“搖一搖”後相談甚歡,約定線下見面。不料,見面當天,男方駕車搭載女方出行時卻突發交通事故。女子被送醫救治後,男網友卻逃之夭夭,還将對方微信拉黑。這起事故該由誰來擔責?日前,本案經廣州黃埔法院審理後,判決男方賠償醫藥費、護理費、誤工費等損失,但駁回了女方索要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據悉,民法典對人身損害賠償作出了明确規定。
網友約定線下見面卻突發車禍
剛滿18歲的小娜(化名)剛來廣州打工兩天,因為無聊遂使用微信“搖一搖”認識了小成(化名),二人在微信上相談甚歡,遂約定線下見面出去玩。
見面時,小成駕駛一輛無号牌電動車搭載小娜,後小成的電動車撞上了一輛單車,導緻小娜摔倒在地,頭部受傷。小娜随即被送往醫院治療,經診斷為頭部軟組織挫裂傷及腦震蕩,住院治療九天共計花費醫療費10264.76元。
小娜要求小成支付醫藥費,小成開始以事故系騎單車人員的責任為由予以推卸,并表示他已經找到該肇事者,會幫小娜索要賠償。
此後,小娜的母親找到交警部門要求對本次事故責任劃分出具事故認定書,交警部門通過查看事發現場的監控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小成負事故全部責任,騎單車的人員無責任,小娜無責任。上述認定書出具後,交警部門通知小成到場簽字,但此時已聯系不上小成。
小娜依據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要求小成承擔責任,卻發現微信已被對方加入黑名單。無奈之下,小娜隻好起訴至法院要求小成支付醫療費、營養費及精神損害費等共計15393.96元。
法院判決:賠償醫療費等1.3萬多元
黃埔法院審理後,判決被告小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小娜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誤工費、營養費共計13393.96元;駁回原告小娜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後,小娜未提出上訴,目前判決已産生法律效力。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經辦法官秦智勇指出,小成雖未在該事故認定書上簽字,但交警部門作為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權威部門,其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在無相反證據推翻的情況下,應當作為确定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的依據。
因此,法院采信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小成對事故負全部責任,小娜對事故無責任,騎單車的未知名人員對事故無責任。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複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本案中,小成駕駛無号牌電動車搭載小娜發生交通事故,緻使小娜受傷被送醫院治療,且小成被認定其對事故負全部責任。為此,小成應當支付小娜因本次交通事故而産生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誤工費、營養費。
釋疑:民法典規定何種情況可索要精神賠償?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需要注意的是,依據民法典規定,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前提是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而本案中,本次交通事故僅是造成小娜頭部受傷,并未緻其殘疾也未使其遭受嚴重精神損害,故對其該項訴請不應予以支持。
秦智勇指出,本案的發生也提醒廣大涉世未深的青少年,不要在網絡上随意透漏個人信息,更不建議孤身和網友見面,以免财産和人身面臨不可知的危險。作為學校和監護人,要對青少年加強教育,引導和教育青少年正确利用網絡,淨化網絡朋友圈,以防“上鈎”。
作者:章程
來源: 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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