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我國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的共同财産首先可以由你們協商進行處理。
如若協商不能達成一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财産,按一般共有财産處理。
具體在司法實踐中,同居期間雙方收入、購置财物,按照一般共有财産進行處理;而對于僅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财産,則需要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雙方同居時間的長短、各自對共同生活的貢獻大小等因素來确定是否發生經濟混同,進而能夠确定财産的歸屬和份額。
債權與債務原則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同居前雙方各自的财産是雙方的個人财産,即使名義上為“嫁妝”、“彩禮”,請求返還的也應當予以返還。
法院在具體分割财産時,會考慮财産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本着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原則妥善進行分割。
主張同居期間的财産按一般共有财産處理的當事人,必須提供證據證明該财産系“同居生活期間”為“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或用共同所得“購置的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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