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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一年一度籃球聯賽

教育 更新时间:2025-01-09 03:19:15

學校一年一度籃球聯賽(一場學校籃球賽引發官司)1

6月22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依法公開宣判一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上訴案,上海某大學的兩名同學因籃球比賽一方受傷而訴至法庭。上海一中院二審認定該情形應适用我國《民法典》确立的自甘風險規則,并據此改判其他參賽者不構成侵權,無需承擔任何侵權責任

一場學校籃球賽引發的官司

學校一年一度籃球聯賽(一場學校籃球賽引發官司)2

沈某和嚴某是上海某大學的兩名學生,2019年10月11日,他們一起參加了學校組織的籃球比賽,兩人分屬兩隊,沈某為進攻方,嚴某為防守方。一聲哨響,比賽開始,雙方開始了激烈地對抗,就在比賽進行到如火如荼的關鍵時刻,沈某縱身起跳潇灑上籃,嚴某亦立馬起跳進行防守,本以為會是一次灌籃高手式的嚴防死守,未曾想兩人卻在空中發生了碰撞。隻聽“砰”的一聲,沈某摔倒在地,受傷沒能爬起來,而嚴某也被判犯規。事故發生後,沈某被立即送往醫院,經診斷為左肩外傷。

沈某出院後,每每想到自己支付的高額醫藥費,都心痛不已,而嚴某始終沒把醫藥費賠給自己,沈某便找到律師,決定起訴嚴某索賠醫藥費54000餘元和律師費5000元。于是,沈某和嚴某倆校友,因為一場籃球賽對簿公堂。

2020年8月14日,一審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沈某的傷勢進行鑒定,鑒定報告顯示:沈某未達傷殘等級。沈某為此又支付一筆鑒定費1950元。

一審法院認為:

沈某系在進攻過程中因嚴某防守緻雙方發生碰撞而受傷。根據證據顯示,嚴某的防守行為屬犯規行為,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然籃球運動系高對抗性、高風險的體育競技運動,當事人自願參加對抗較為激烈的體育運動應當視為其自甘風險。沈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明知籃球運動可能存在受傷的風險,仍參加運動,應當對風險本身可能帶來的傷害結果承擔一定的責任。據此,一審法院判決嚴某對沈某的損傷承擔50%的賠償責任,計27000餘元,同時亦需承擔沈某支出的律師費4000元。

嚴某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裁判"出庭還原現場

法官赴籃協了解規則

二審期間,沈某申請兩位證人出庭作證,分别是比賽那天的當值主裁李某(業餘裁判員,不持有裁判員證書)和負責比賽事務性工作的老師邱某。李某表示,其吹罰的是違體犯規,罰則是兩罰一擲。而負責制作本次籃球賽《情況說明》的邱某,則自認由于其未準确了解和區分技術犯規和違體犯規的定義,導緻在第一份《情況說明》中将嚴某的犯規種類誤寫為技術犯規。後經了解當時情況,其在第二份《情況說明》中将嚴某的犯規種類改正為違體犯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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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至上海籃協了解比賽規則

為了更好地了解裁判規則,上海一中院與上海籃協取得聯系,立案庭副庭長兼本案審判長方方及合議庭成員前往上海籃協,就本案中所涉判罰情況進行咨詢。上海籃協負責人表示籃球運動屬于集體球類競技運動項目,其最顯著特點是具有強力對抗性,一旦出現犯規,客觀上存在一定發生人身損害的風險。但依據相關籃球規則,參賽者在與對方争搶中有不必要的身體接觸而被吹罰的,屬違體犯規,但并非所有被吹罰犯規者的犯規行為所針對的對象是其他參賽者的人身,也有可能是針對其他參賽者所控制的籃球,即存在“對球不對人”或者“名為對球實則對人”以及“以假借犯規的行為施行惡意人身傷害”等多種不同形态,需分别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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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現場監控截圖

二審

違體犯規不必然構成侵權

改判傷者自甘風險

嚴某上訴表示,沈某系自願參加具有相當風險的籃球比賽,并在參加涉案籃球比賽時摔倒受傷,自己不存在用膝蓋頂撞沈某的惡意犯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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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認為

首先,嚴某的防守行為構成違體犯規。根據《籃球規則》第36.2.1條之規定可知,技術犯規是沒有身體接觸的犯規。而從本案來看,沈某在摔倒受傷前,其與嚴某有身體接觸,且嚴某的防守行為與《籃球規則》第36.2.1條所列舉的技術犯規的行為種類并不相同。同時,《籃球規則》第36.3.2規定了技術犯規的罰則,但從現有證據來看,當值主裁吹罰嚴某犯規時的罰則是兩罰一擲,顯然與技術犯規的罰則不同,而與《籃球規則》第37.2.2條規定的違體犯規罰則相同。因此,嚴某的行為并不構成技術犯規。該大學在出具的第二份《情況說明》中将嚴某的犯規種類由技術犯規改正為違體犯規,确有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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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嚴某在主觀上僅有一般過失。本案中,沈某在涉案籃球比賽中因對方參賽者嚴某的防守行為受到人身損害,盡管嚴某的防守行為構成違體犯規,但這并不必然能夠使沈某有權請求嚴某承擔侵權責任。嚴某在主觀上僅有一般過失而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對此,應當從以下因素進行判斷:一是從參賽者的具體行為方面進行判斷。本案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嚴某在對沈某進行防守時存在用膝蓋撞擊的行為,相應不利後果應由沈某自行承擔。二是從體育活動的種類特性方面進行判斷。參賽者的注意義務應限定在較一般注意義務更為寬松的範圍内。在籃球比賽“強力對抗”的情況下,不能苛求嚴某在作出封蓋的防守動作時經過深思熟慮,且必須做到合理規範。三是從體育活動的舉辦規格方面進行判斷。涉案籃球比賽屬業餘性質,但風險性高于日常體育活動,對業餘參賽者嚴某的犯規行為不能過于苛責。

綜上,沈某盡管在涉案籃球比賽中因嚴某的防守行為而摔倒受傷,但根據《民法典》第1176條第一款規定,嚴某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二審基于此作出上述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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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朝炜

立案庭審判長

三級高級法官

法學博士

法 官 說 法

本案主審法官韓朝炜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的相關規定,本案适用《民法典》第1176條的規定,該規定首次在我國确立了自甘風險規則。該規則是指受害人自願承擔可能性的損害而将自己置于危險環境或者場合,造成損害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我國法律明文規定自甘風險規則的目的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免除危險文體活動中參加者的一般過失的侵權責任,保障相關文體活動本身所需要的充分的活動自由;二是促進相關文體活動的正常發展,避免過錯侵權責任制度對其産生不當抑制。

而自甘風險規則的構成要件,則包括以下四個方面:一是受害人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二是受害人遭受損害;三是其他參加者的行為與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四是其他參加者對受害人所遭受損害的發生在主觀上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需要注意的是,自甘風險規則亦有例外情形。根據《民法典》第1176條之但書規定,若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适用自甘風險規則。因此,韓朝炜法官也特别提醒廣大熱愛文體活動的群衆,在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時,一方面盡量注意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另一方面也切勿存在僥幸心理,對其他參加者實施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侵害行為。

來源:上海一中法院微信公衆号

作者:王長鵬

圖片:龔史偉 蘇弋

編輯: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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