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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從認繳的500萬變成十萬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08 02:18:15

公司可以從認繳的500萬變成十萬嗎?很多創業的朋友在注冊公司時,會選擇認繳注冊資本金,這樣的好處是不用拿出一大筆資金放到公司賬戶裡,隻要承諾在一定期限内出資就可以了認繳制減輕了創業成本壓力,于是有人盲目追求認繳數字,動辄幾百上千萬的注冊資金,而實際投資可能隻有幾萬元,甚至存在“一元錢開公司”的情況殊不知,這種行為可能為自己埋下巨大的隐患日前,平潭綜合實驗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公司可以從認繳的500萬變成十萬嗎?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公司可以從認繳的500萬變成十萬嗎(一元也能開公司)1

公司可以從認繳的500萬變成十萬嗎

很多創業的朋友在注冊公司時,會選擇認繳注冊資本金,這樣的好處是不用拿出一大筆資金放到公司賬戶裡,隻要承諾在一定期限内出資就可以了。認繳制減輕了創業成本壓力,于是有人盲目追求認繳數字,動辄幾百上千萬的注冊資金,而實際投資可能隻有幾萬元,甚至存在“一元錢開公司”的情況。殊不知,這種行為可能為自己埋下巨大的隐患。日前,平潭綜合實驗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林某與薛某是多年好友,二人從小立志要共同經營一家公司改變自己的命運。但苦于缺乏啟動資金,成立公司的夢想一直未能實現。2016年,林某聽說成立公司可以實行認繳資本制後,第一時間找到薛某商量共同成立公司事宜。滿腹狐疑的薛某戲稱自己隻能出資1元,林某拍胸脯豪言:“沒問題!你就出1元,我給你1000萬的股份!”

二人說幹就幹。半天時間即商定公司名稱為四海公司(化名),注冊登記時薛某、林某分别認繳出資1000萬元、9000萬元,認繳出資期限均為2050年11月10日。

2019年,王某通過網絡招聘到四海公司上班,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王某從事網絡設計策劃工作,并約定月工資7500元。但此後,由于薛某、林某運營公司經驗不足,四海公司經營狀況每況愈下,最終到了連員工工資發放都捉襟見肘的境地。隻是薛某認為自己注冊成立的是有限責任公司,最終欠賬也不會催讨到自己身上,倒也處之泰然。

2019年10月,由于四海公司拖欠王某工資87007元,王某向平潭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提起仲裁,後者裁決四海公司向王某支付拖欠的工資款。四海公司逾期未履行裁決義務,王某向平潭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由于在執行過程中未發現四海公司有可供執行的财産,王某将林某、薛某起訴至平潭法院,要求追加二人為被執行人,在未依法出資的範圍内對四海公司拖欠王某的工資承擔還款責任。庭審中,經法官釋法,薛某才如夢初醒,認識到認繳資本制并非免繳資本制,在公司資不抵債的情況下,自己必須在認繳資本範圍内承擔還款義務。當初1元出資換千萬股份的輕率決定換來了如今沉重的經濟包袱,薛某悔不當初。

今年8月,平潭法院作出判決:林某、薛某适用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在認繳資本未出資範圍内(分别為1000萬元、9000萬元)對四海公司拖欠王某的工資款承擔付款責任。

法官說法

1、什麼是認繳資本制?

注冊資本認繳制是201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公司法的修訂決定規定的,自2014年3月1日起實行。按照修訂的《公司法》及相關條例,除了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對注冊資本有特殊要求的公司以外,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發起人)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内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在五年内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公司股東應一次性繳足出資的規定。因此,即使沒錢,也可以注冊高額注冊資本的公司。

2、認繳資本制存在哪些風險?

一是認繳不是不繳,當出資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無法清償債務時,股東要在認繳的範圍内履行出資義務;二是在經營過程中需要資金的,可能會出現股東财産和公司财産混同,經營不規範就會讓股東承擔無限責任;三是在企業發展需要融資時,投資機構一般會要求原始股東将注冊資金實繳到位,就造成了很多創業者在短時間内面臨無法解決的資金壓力,最終錯過融資機會。

法官提醒

注冊資本認繳制可以減少創業者創業初期的資金壓力,但盲目誇大認繳金,若公司經營中出現虧損或者其他問題,公司現有資産(除出資額以外)又無法清償公司債務,債權人就有權要求加速股東出資額到期,也就是說,要求股東在未出資的範圍内承擔債務。按照《公司法》規定,公司以注冊資本為限承擔責任,股東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公司注冊資本設定越高,那麼公司承擔責任的上限越高,這種風險也将按股東認繳比例分擔。高額注冊資本可能短期内會給人公司實力雄厚的假象,但如果股東并沒有較好的資金能力,認繳與自己資金實力并不匹配的股權份額,勢必會承受巨大的出資壓力。

法條鍊接

《公司法》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次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6條 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範圍内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财産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産原因,但不申請破産的。(2)在公司債務産生後,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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