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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入失信人和限制高消費的區别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2 14:24:01

納入失信人和限制高消費的區别(失信和限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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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失信被執行人,您也許會脫口而出,“不就是老賴嘛。”恭喜您,答對了,失信被執行人就是大家俗稱的“老賴”。但是,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與失信被執行人,兩者之間還是有很大區别的。

成為失信被執行人會帶來什麼後果?

“失信”和“限高”到底有啥區别?

如何走出失信“黑名單”?

本期虹執·先鋒說

将一一解答

法律規定,隻有那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執行”等法定情形,才會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也才是大家口中的“老賴”。

失信被執行人都是些什麼人呢?

具體有以下六種: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的;

二、以僞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轉移财産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财産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成為失信被執行人會帶來什麼後果呢?

一、被公布。法院會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布。也就是說,一旦成為“老賴”,相關信息會被公之于衆,全中國人民都能知道。

二、被聯合懲戒。失信被執行人将在政府采購、招标投标、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懲戒,并在征信系統中被記錄。

三、被限制消費。

“限高”和“失信”到底有何不同?

區别一:兩者針對的被執行人不同

限制消費簡稱“限高”,針對沒有還錢的所有被執行人。“失信”針對“故意不還錢”及采取抗拒執行、逃避執行、違反相關行為等的被執行人,也就是剛才講到的具有六種情形的被執行人。

區别二:限制的内容不同

“限高”側重在消費領域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非生活或經營必須的有關消費,通俗地說,就是在被執行人未還清錢款前,限制被執行人的“揮霍”行為。

“失信”側重的是多個社會層面對被執行人進行的信用懲戒,使其在工作就業、政府采購等方面都受到限制,充分感受“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比較而言,“失信”的适用條件更嚴格,“門檻”更高些,後果也更嚴重。記住一句“口訣”,“失信必限高,但限高未必是失信”。

區别三:單位為失信被執行人的不同

單位被“限高”,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和實際控制人也必定會被限高。單位為失信被執行人,上述人員不會被列入失信名單,但失信必“限高”,所以這些人員還是會被“限高”的。

區别四:期限不同“限高”無期限。“失信”則因被納入的原因不同而有所區别。

有些情形下“失信”的期限為兩年,例如違反财産報告制度、違反限制消費令等;當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則可以延長一至三年。隻有一種情形沒有期限,就是納入“失信”的第一種情形,即“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的”。

“我的案件被執行人沒還錢,法院為啥沒将他納入失信名單呢?”

在此向大家做個解釋,如被執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确實不能将其納入失信名單: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擔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财産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确定債務的;

三、被執行人履行順序在後,對其依法不應強制執行的;

四、其他不屬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的情形。

五、被執行人為未成年人的。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被納入失信名單的被執行人,如果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失信信息是可以被删除的:

一、履行全部義務;

二、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法院審查同意;

三、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财産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财産,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産線索的;

四、中止執行的、裁定不予執行或終結執行的。


來源丨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責任編輯 | 張巧雨

聲明丨轉載請注明來自“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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