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對夫妻
男方在婚前全款買下了三套房
結婚時
将妻子的名字加在了
3套房的房本上
但因為婚前缺乏深入了解
婚後雙方因性格脾氣差異
經常發生争吵
最後,妻子來到法院起訴離婚
已經感情破裂的他們
對離婚這件事沒有異議
但在房産分割上各有各的想法
婚後房本上加上配偶名字
離婚時,房子就要對半分嗎?
法院經審理認為
關于雙方争議的三套房産,現登記為雙方共有,因此應作為夫妻共同财産依法分割;在具體分割時,需考慮三套房屋的合同簽訂情況、購房款支付情況、稅費支付情況等案件事實,比較原、被告雙方對三套房産來源的貢獻大小,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現《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的“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等因素。
一審判決
酌情确定妻子可分得約25%的份額,丈夫可分得約75%的份額。
後妻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
雖該三套房産在雙方婚後登記為共同共有,但這不當然意味着該房産屬于夫妻共同财産,離婚時應對半分割,同時,也無證據證明丈夫有将房屋一半份額贈與妻子的明确意思表示。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産為該方的個人财産。但是如果一方婚前購買的房産,婚後加上了配偶的名字,則該房産的性質是否會發生變化呢?雙方離婚時,是否一律平均分割呢?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根據不動産物權登記的效力,婚前的個人房産就轉化為夫妻共同财産。對于這一點,很多人都已經很清楚了。大家普遍認為,隻要婚後在房産證上加上了自己的名字,房子理應就變成了兩個人的共有财産,将來如果離婚,就應該一人一半。其實,這種觀點隻說對了一半。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現已廢止)以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夫妻共同财産共有,意味着并不是一人一半,而是兩個人不分份額的共同共有。對于夫妻共同财産,夫妻有平等的處理權。不是一半,而是全部共有。隻有在離婚、一方去世或者依法在婚内進行分割等情況下,對夫妻共同财産進行分割後,才打破共有狀态,出現确定份額的問題。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共同财産分割的一般原則為均等分割,但需要注意以下兩點:一是作為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若對财産分割存在協議,則屬于其協商一緻對私人事務進行處理的範疇,應當被尊重;二是具體到房産分割的情形,人民法院會根據房屋的出資來源、雙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過錯、是否共同生活等具體情況進行分割。
因此,現行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并無離婚時夫妻共同财産應當“平均分割”也就是“一人一半”的規定。從立法的變化中我們也不難看出,對于離婚時夫妻共同财産的分割,絕不應當簡單地“一刀切兩半”,而是要綜合考慮夫妻共同财産的具體情況和各種相關因素,作出更加公平的、更加符合公衆價值認知的裁判!
法條鍊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為夫妻的共同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産、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财産,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夫妻對共同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财産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
(一)一方的婚前财産;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一方的财産;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财産清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産買賣合同,以個人财産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财産還貸,不動産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産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産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産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财産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産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來源:江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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