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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緻人死亡和過失緻人死亡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19 00:56:05

“故意傷害緻人死亡”與“過失緻人死亡”如何區分?

故意傷害緻人死亡和過失緻人死亡(故意傷害緻人死亡)1

成立故意傷害緻人死亡的犯罪行為,從一個方面來看,行為人的傷害行為和被害人的死亡之間是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的,并且兩者實際屬于直接性的因果關系。從另外一個方面來看,成立故意傷害緻人死亡的犯罪,要求行為人對其傷害行為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具有預見可能性。

因為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而導緻被害人死亡的,構成過失緻人死亡罪。過失緻人死亡罪主觀上必須是過失,這和故意有着巨大的差别,即行為人本來應該可以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導緻他人死亡的後果,但是由于行為人的疏忽大意而緻使其沒有預見,或者,行為人已經預見到相應的後果但是輕信可以避免損害後果的産生,最後導緻了他人死亡;除此之外,還要求行為人在客觀上已經實施了相應的危害行為,且此種危害行為已經導緻了他人的死亡,此行為與死亡的危害後果之間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

故意傷害緻人死亡和過失緻人死亡(故意傷害緻人死亡)2

區分這兩個罪名,其關鍵點在于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即行為人在行為時是否明知其行為會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及對該死亡結果持何種态度。

故意傷害罪的主觀方面包含了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過失緻人死亡罪的主觀方面包含了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對故意傷害罪和過失緻人死亡罪的比較區分仍應當從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兩方面予以分析。對此,我們從認識因素上來進行判斷,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構成了故意傷害罪,那麼,要求行為人對于自己的行為可能導緻的危害後果,在其主觀上是具有認識的,這也是“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的體現之一。但是,在過失緻人死亡罪的場合,行為人對于自己的行為可能導緻的危害後果并沒有主觀上的認識,或者隻是模糊的認識,這是區别二者在認識因素上的關鍵所在。尤其是故意傷害罪中的間接故意和過失緻人死亡罪中過于自信的過失這兩種罪過形式在認識因素上雖然很相似,但也有所不同。

首先,在間接故意的場合,行為人在其主觀上的态度是,對于行為導緻的危害後果是持有一種放任的态度的,即發生了危害後果正好和行為人的主觀意願相一緻,行為人正是想通過自己的行為而導緻危害後果,而過于自信的過失不要求行為人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

故意傷害緻人死亡和過失緻人死亡(故意傷害緻人死亡)3

其次,一般地,在間接故意的場合,行為人之所以實施了該行為,在其主觀上而言,并沒有考慮能否避免危害後果發生的問題,而過于自信過失的行為人是在考慮到可以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前提下實施的行為,且有的行為人客觀上還采取了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措施;

最後,間接故意的行為人在行為時對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是“明知”的,而過于自信過失的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隻是“預見”,其在行為時又基于其他因素否認了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例如,甲、乙二人在山上開采礦石,甲看見山腳下有一個小孩在玩耍,

便對乙說:“你說我們将這塊石頭推下去會不會砸到那個小孩?”乙說:“哪有那麼巧的事呢。”于是二人合力将石頭推下山,結果将小孩砸死。該案中,甲、乙二人對小孩的死亡結果雖然不是希望發生,但是也不是希望不發生,他們對推石頭下山的行為可能造成小孩死亡的後果是放任的态度,即無所謂的态度,他們的主觀罪過應是間接故意。

故意傷害緻人死亡和過失緻人死亡(故意傷害緻人死亡)4

在意志因素上,故意傷害罪的犯罪主體期待行為導緻的危害後果産生,或者放任其危害後果産生,完全是一種“聽之任之”的主觀心理态度。過失緻人死亡罪的犯罪主體,是不希望自己的行為産生該危害後果的,産生的危害後果與其主觀心理意願是相悖的。其中,在間接故意的情況下,對危害結果的發生行為人是持放任的、無所謂的态度,是不反對的、容忍的;而過于自信的過失行為人對結果的發生是反對的,隻是由于憑借了一定的避免條件而過于自信,卻導緻了危害結果的産生。行為人過于自信是在認識到行為及其結果的發生具有一定的可能性,但同時确實憑借了一定的主客觀條件而認為當時不會發生,從而做出錯誤的判斷。如果沒有憑借任何條件,則不能認定為過于自信的過失,而可能是間接故意。

另外需要注意的一點是,故意傷害罪中的緻人死亡的結果與過失緻人死亡罪的危害結果都是導緻了他人的死亡,犯罪行為産生的危害後果是一樣的,是否“故意”成為對兩者進行區分的關鍵問題。在過失緻人死亡罪的場合,行為的後果與行為人的主觀意願是相悖的。而在故意傷害緻人死亡的場合,行為人的行為必須是以故意傷害作為前提,即行為人期待被害人受到相應的傷害,隻不過是不希望被害人死亡而已,該行為是以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實施犯罪行為,過失造成的死亡結果,則是故意傷害罪的加重結果,即刑法上的結果加重犯。

故意傷害緻人死亡和過失緻人死亡(故意傷害緻人死亡)5

陳營,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學碩士,曾任職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業領域為刑事辯護,擅長重大、複雜、疑難案件,并在多起疑難案件的辯護中取得撤銷案件、不起訴、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辯護效果。紮實的法學理論基礎,豐富的辦案經驗,認真、負責的執業态度廣受委托人信賴和好評。曾辦理過的部分有社會影響力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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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田某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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