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婚後購房
父母出資屬于
借款還是贈與
今天一個案例講清楚!
案情回顧:小兩口婚後買房丈母娘出資60萬
嶽霖和陸瑤是一對校園情侶,大學一畢業,兩人就決定步入婚姻的殿堂。但是面對節節高升的房價,剛剛畢業的倆人還沒站穩腳跟,除去每個月花銷基本所剩無幾,一時間也拿不出那麼多錢來付首付,經過商量之後,決定先租房結婚。
婚後嶽霖總覺得租房過日子不太方便,每個月房租是一筆不小的開支,未來也要面臨着孩子的問題,租房總歸不是長遠之計,便和陸瑤商量要買房。嶽霖認為兩人可以向各自父母借一些錢付首付,之後兩人一起還貸。但陸瑤家在農村,父母務農,家庭條件不太好,根本湊不出這筆錢。兩人就是否買房的事産生了矛盾,經常吵架。
嶽霖的母親王某得知後,考慮到嶽霖和陸瑤剛畢業,工資也不高,為緩解小夫妻經濟上的困難,決定出資60萬元幫助小夫妻倆買套小戶型的房子。嶽霖給母親出具了借條,并且簽了名、按了手印。房款一次性付清後,小夫妻辦理了相關購房手續,順利住上新房。
新婚的甜蜜随着時間被慢慢沖淡,夫妻雙方在很多方面存在思想差異日漸顯現,婚前夫妻間的一些小争論在婚後反而更加嚴重,雙方都感到畢業後沖動結婚實屬有點草率。沒過多久,兩人的矛盾終于到了不可調和的地步,便開始分居并協議離婚。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對購買的房屋曾經借下的欠款卻有不同想法,協商未果。因嶽霖夫妻倆離婚,并對曾經借款争執不休,母親王某便起訴至法院,要求嶽霖與陸瑤連帶償還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法院判決:共同償還60萬元及逾期利息!
本案中,雙方婚後購房,其二人的購房款中有60萬元系王某出資。嶽霖在本案中并未提供證據證明王某具有贈與訴争款項的意思表示,因此,在無證據證明王某系贈與的情況下,案涉出資款實質為對夫妻雙方購房的資金出借,嶽霖和陸瑤理應負有償還義務。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嶽霖與陸瑤共同償還王某借款本金60萬元及逾期利息。
法官說法:父母資助買房不應必然認定為贈與
現如今受高房價影響,子女剛參加工作又面臨結婚壓力,在經濟條件有限的情況下買房,父母多多少少都會資助一些。在很多傳統觀念裡,尤其是一些獨生子女,很自然的認為父母的錢就是自己的錢,父母的資産就必須給自己。因此,有些子女在遇到經濟困難時,覺得父母應該無條件的給予支持。
從社會公序良俗的角度來講,雖然子女購房、成家,父母給予資助也屬正常,但不能将父母的資助理所當然的認定為贈與,這種坐享其成的想法,亦為法律所不能支持。成年子女特别是已經成家的子女,在經濟上父母是相對獨立的,子女不能無條件地向父母索取,應予認定該出資款為對兒女的臨時性資金出借,目的在于幫助兒女渡過經濟困窘期,兒女理應負擔償還義務,如此方能保障父母自身權益。至于事後父母是否要求兒女償還,是父母行使自己債權或放棄自己債權的範疇,與債權本身的客觀存在無涉。本案中,王某明确表示這筆資金屬于出借,嶽霖夫妻對這筆資金理應需要償還的。
在父母資助案件中,考慮到雙方關系特殊及中國的人情常理,父母未要求子女出具借條為常理所默認,但如果父母方提供了轉賬憑證證明款項交付,且其子女一方認可借款,則父母一方已完成了初步的證明責任。非己方子女主張系贈與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無法舉證的,則應承擔舉證不利後果。
“死生契闊,與子成說。執子之手,與子偕老。”是婚姻最好的結果。但一旦感情發生破裂,即使父母婚後出資購房,在沒有明确贈與意思表示下,也隻能:“各走各路,錢返原主。”
在當前社會離婚率不斷攀升,“啃老”現象大量存在的前提下,司法鼓勵年輕夫婦自行積累财富,不因子女婚姻關系的不穩定而導緻父母财産的大量流失,緻使父母老年生活陷入“困境”。在這裡提醒,為了避免争議的發生,父母在子女婚後對其進行大額資金支持時,可以明确表明是借貸還是贈與,是贈給子女個人,還是贈與子女夫妻二人,并注意保留聊天記錄、借條、贈與協議等證據,避免産生不必要糾紛。
(文中名字均系化名)
來源:濟甯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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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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