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争議仲裁的時效期間是多長?
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争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上述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請。
什麼情形仲裁時效中斷?
在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時效中斷:
(一)一方當事人通過協商、申請調解等方式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的;
(二)一方當事人通過向有關部門投訴,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支付令等方式請求權利救濟的;
(三)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
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什麼情形仲裁時效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勞動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來源: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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