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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發票罪主觀構成要件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07 09:21:29

虛開發票罪主觀構成要件(虛開發票罪解析)1

小編/曾慶鴻律師

一、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 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追訴标準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标準的規定(二)》

第五十七條 〔虛開發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虛開發票金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虛開發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虛開發票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虛開發票,數額達到第一、二項标準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三、罪名解析

1.“其他發票”是指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中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以外的其他發票。

2.虛開的手段多種多樣,如“大頭小尾”、開“陰陽票”、改變品目,甚至使用假發票等。

3.虛開的目的多樣化,可以是為了賺取手續費,也可以是通過虛開發票少報收入,偷稅、騙稅,甚至是用于非法經營、貪污賄賂、侵占等違法犯罪活動。最終所侵犯的客體也不限于稅收征管秩序。

四、辯護思路

1.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實際銷售貨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屬于虛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認定以“挂靠”有關公司名義實施經營活動并讓有關公司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的性質》征求意見的複函(法研[2015]58号)中載明: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實際銷售貨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屬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真實交易,無騙稅目的。行為人進行了實際的經營活動,主觀上并無騙取抵扣稅款的故意,客觀上也未造成國家增值稅款損失的,不宜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該複函的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通過上述方式開具,不能認定為虛開,複函中雖未對普通發票作出規定,舉重以明輕,對于通過上述方式開具的普通發票的,更不宜認定為虛開。本罪的“虛開”與日常生活中的“虛開”不同,必須從實質意義上對其進行解讀,即必須要有通過虛開騙取國家稅款的目的。

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服務保障“六穩”“六保”的意見》的通知,“對于有實際生産經營活動的企業為虛增業績、融資、貸款等非騙稅目的且沒有造成稅款損失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不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性處理

五、典型案例

1.劉某無罪案。劉某并未實施虛開發票的客觀行為。劉某既無虛開發票的主觀故意,亦未實施虛開發票的客觀行為,沒有犯罪事實。安某某公司的實際經營人劉某與其他社會個體車輛存在口頭或者書面約定,由社會個體車輛挂靠在安某某公司名下,以安某某公司的名義進行運輸活動,再由安某某公司為其開具運輸普通發票。來源:河北省承德市灤平縣人民檢察院灤檢公訴刑不訴[2018]12号不起訴決定書。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湖北汽車商場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案的批複》“被告單位和被告人雖然實施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但主觀上不具有偷騙稅款的目的,客觀上亦未實際造成國家稅收損失,其行為不符合刑法規定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犯罪構成,不構成犯罪。”

3.《刑事審判參考》第1209号“王小禹、鞠井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明确“雖然刑法并未明确規定成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必須具有特定的目的,但從本罪設立的立法原意和司法實踐中的掌握來看,行為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目的應是抵扣稅款或者掙取‘交易費’‘介紹費’......行為人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應當具有抵扣稅款或者掙取‘交易費’‘介紹費’的特定目的”。

2022年5月17日第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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