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新規?◎◎ 引言單位印章刻制過程中首先和主要的是存在民事法律風險私刻和僞造印章,就難免存在行政法律風險和刑事法律風險了無論是新刻制印章,還是補刻印章,各種風險就在那裡從組建和成立單位開始,關注印章刻制過程中的風險是單位和相關負責人的應盡義務,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印章管理新規?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 引言
單位印章刻制過程中首先和主要的是存在民事法律風險。私刻和僞造印章,就難免存在行政法律風險和刑事法律風險了。無論是新刻制印章,還是補刻印章,各種風險就在那裡。從組建和成立單位開始,關注印章刻制過程中的風險是單位和相關負責人的應盡義務。
一、民事法律風險
1、單位尚未成立,某發起人獨自私刻印章,增加單位成立後的法律風險。
單位尚未正式成立,其中個别或者部分發起人股東未經全體發起人一緻同意,私刻印章後對外簽訂合同,通常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責任根據具體情況确定,一般會由成立後的單位承擔。
為了防止發起人獨自私刻印章、利用私刻的印章謀取不當利益,發起人之間可以在發起人協議中對拟成立單位印章刻制的流程、程序、私刻印章如何處罰等事宜進行明确約定。例如,發起人之間可以約定:“本單位所有印章的刻制均須由總經理辦公會讨論通過、報單位董事長審批,未經總經理辦公會讨論通過并經董事長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制本單位的任何印章,違者視情節按照單位問責制度處理,并承擔因此産生的一切後果。印章刻制必須備案。”發起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制定詳細的規定來規範和管理印章刻制等問題。
在中海信達擔保有限公司與姚某輝、北京華商金安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上訴案(案号:(2011)二中民終字第19970号)中,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盡管協議訂立時,華商金安公司未正式成立,該協議上加蓋的華商金安公司的合同專用章系僞造,但其公司發起人股東已經代表公司簽訂協議,協議履行的法律責任也應由公司在成立後實際承擔。中海信達公司以協議上華商金安公司的印章存在問題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法院不予支持。
2、不遵守規定,刻制多枚印章,或者刻制印章不備案,隐患多多。
從單位内部管理角度來看,單位隻能刻制法定名稱的一般實物印章、鋼印和電子印章各一枚;業務專用章可制作多枚,但每枚業務專用章應當以阿拉伯數字相區别。
實踐中,有一些單位刻制了多枚有法定名稱的實物印章,或者刻制的業務專用章無法區分,由此導緻責任認定不清,産生糾紛的風險極高。有些單位刻制印章不在公安部門指定的單位進行刻制,刻完就用,為以後發生印章使用埋下了風險隐患。例如,未經授權的人員私刻單位印章使用,在相對方有理由相信印章是單位合法刻制并使用的情況下,單位很可能要對此承擔相應的責任。再比如,當單位未按法定的程序刻制印章且不進行備案,那麼想要證明某人所持有的單位印章加蓋的文件不能表達單位的意思,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須知,未備案公章一經單位使用,對外即具備法律效力。為了防止上述情形出現,單位應當依據法律規定程序刻制印章并備案。
在汪某雄與重慶群洲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朱惠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25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單位對外使用的公章隻要在某一交易或訴訟中承認其效力,則不論該公章是否經單位授權、是否系他人私刻甚至僞造、是否進行工商備案,均不得在另一交易或訴訟中否定其效力。
3、印章刻制缺乏有效監管,風險完全不可控。
印章刻制的業務流程不清晰,沒有審批程序,隻要業務需要,領導或者部門負責人就可以随意刻制印章。于是,單位無法對所有印章進行及時有效的監管,無法統計出所有印章的情況,有關印章的風險完全不可控。因此,單位對印章刻制的流程應制定嚴格的内部審批手續,刻制前後都應當對印章刻制和使用等相關事項進行切實有效的監管。
鄒某金與陳某深、海南魯泉實業有限公司、王某英、崔某珍、陳某峰建設用地使用權糾紛再審案(案号:(2013)民提字第18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單位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存在使用兩枚公章的情況,沒有向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公章備案,兩枚公章在單位年檢、經營管理中均先後使用過。因此,兩枚公章對外均代表單位,合同上加蓋哪一枚公章,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4、單位印章被盜、搶或丢失後,以非經法定程序私刻的印章加蓋在對外文件上,文件對單位發生效力的可能性并不低。
單位印章被盜、搶或丢失後,以非經法定程序私刻的印章加蓋在對外文件上,隻要經其法定代表人确認,亦能代表其單位意志,或者法院通過其他證據可以确認屬于單位的真實意思表示,或者簽約人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相關文件對單位具有約束力。
杭州富春江醫院與杭州康健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案号:(2009)浙杭商終字第311号)中,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由于備案公章遺失,為處置對外債權債務之需要,又重新刻制公章一枚,且該公章已經單位法定代表人确認,因此新印章在各類文件上使用均具有原丢失印章所擁有的法律效力。
5、在刻制新印章時,未提前對舊印章進行有效作廢、遺失聲明和注銷的風險也不小。
許多單位會因為舊印章出現丢失、毀損情況而刻制新印章或者原有印章不慎丢失而刻制新印章,在刻制新印章之前,應當向相關利害人告知舊印章已經作廢或者遺失的情況,并且應履行完成必要的遺失聲明手續,使舊印章失去法律效力。但很多單位卻沒有做好告知、遺失聲明等工作,直接刻制了新印章并啟用,從而引發舊印章仍被使用所導緻的對單位的不利法律後果。
二、行政法律風險
1、當單位刻制的印章未經法定程序備案時,目前沒有明确的法律規定,要求對單位和/或相關人員進行處罰。
2、當單位内外部人員僞造、變造或者買賣單位印章時,公安機關會對私刻人員作出拘留、罰款的行政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僞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三、刑事法律風險
如果私刻印章,還有可能會涉嫌僞造印章罪,依法被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僞造印章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當然,需要指出的是,“僞造”印章是指沒有制作印章權的人,未經授權、批準而擅自制作印章的行為。公司等單位工作人員在履行單位工作職責的過程中,為了工作方便,未經單位主管人員批準而擅自制作本單位印章的,僅僅用于本單位經營管理工作,甚至是得到單位認可的,則不應将此行為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僞造”,但不排除單位以工作上的過錯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1、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印章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僞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郭某僞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僞造公司印章罪二審刑事案(案号:(2015)并刑終字第100号)中,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郭某主觀上具有制售僞造國家機關、公司印章的意圖,客觀上通過制售僞造的國家機關、公司印章牟利,該行為侵犯了國家機關、公司的信譽和對印章的正常管理秩序,應予受到刑罰懲罰,其是否明知行為違法不影響其對犯罪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2、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
白某山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二審刑事案(案号:(2018)内22刑終127号)中,内蒙古自治區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白某山在未經齊齊哈爾工程有限公司授權的情況下,到紮赉特旗公安局指定的刻章地點刻制“齊齊哈爾城建市政有限公司紮旗項目部财務章”一枚,刻印此印章後,白某山未向齊齊哈爾工程有限公司備案,在紮赉特旗交通局給“胡爾勒至哈日珠日和”村級公路建設項目撥付給齊齊哈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收據上,多次使用齊齊哈爾工程有限公司未授權私自刻印的财務章,其行為構成僞造公司印章罪。
3、僞造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僞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楊某海、梁某雪詐騙、冒充軍人招搖撞騙、僞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二審刑事案(案号:(2016)皖刑終410号)中,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海僞造“中國人民解放軍總裝備部後勤保障部”印章的行為有印章、搜查筆錄、扣押清單及楊某海的供述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雖然不存在印章上的單位,但中國人民解放軍總裝備部是真實存在的,楊某海僞造印章的行為傷害了社會公衆的普遍信賴,侵犯了武裝部隊的信譽和正常履職活動,楊某海的行為構成僞造武裝部隊印章罪。
4、利用計算機技術的僞造印章類犯罪
随着科技的發展,出現了利用數碼掃描方法将真的印鑒影像複制到計算機中,然後通過打印、影印方式加蓋印鑒的犯罪手段;在行為人從事上述行為時并沒有出現實物印章,但是該行為同樣侵犯了印章所有人的社會公信力。因此,利用計算機技術進行的印章犯罪同樣具有可罰性,應當以僞造印章罪處罰。
滕某恩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滕某恩職務侵占罪二審刑事案(案号:(2015)合刑終字第00032号)中,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滕某恩未經合肥方吉商貿有限公司的允許,僞造了方吉公司進行對外活動和承擔法律後果的符号和标記,即僞造印影,亦屬僞造印章,其行為符合僞造公司印章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僞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印章刻制過程中的風險管理
1、單位尚未成立時,合夥人之間要對印章刻制和管理簽署必要的協議或條款,避免主持事務的合夥人或者其委派的其他人員任意刻制印章甚至多枚印章,以至于将來難以收拾。
2、單位成立後,應該有嚴格的印章管理制度,當然包括印章刻制管理制度。
3、單位應當遵照法律規定刻制印章,不能任性多刻印章,胡亂刻制印章。刻制印章應當履行印章備案程序。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