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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關于轉崗具體規定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9 19:13:51

勞動合同關于轉崗具體規定(勞動者注意不用你懂法)1

很多人會碰到辭職單位不批的問題,但其實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正式員工提出辭職的,隻需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單位,即可解除勞動關系。

如果是試用期員工,那麼隻需要提前3日就行。

但實踐中,總有一些企業單位,因為短時間内招不到合适的人選,所以會采取一些小手段拖延員工的離職時間,以此來達到維持自身正常運作的目的。

比如我之前就碰過一種情況,員工提前1個月提交了辭職報告,結果被領導勸說後,最終選擇留下來繼續工作。結果工作幾個月後,公司再次拿他之前的辭職報告,表示批準了他的辭職,讓他盡快辦理離職手續。

這個看似“無賴”的做法當場就讓這個員工不能接受,随後去當地勞動部門提起仲裁,他認為單位這是違法辭退,需要支付他賠償金。

大家猜最終結果怎麼樣?先來簡單說一下這件事吧。

事情經過

勞動合同關于轉崗具體規定(勞動者注意不用你懂法)2

王某于2017年4月份入職某公司,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年薪平均下來到月工資差不多是2.8萬元。

2018年的時候,王某以“個人原因”為由向公司提交《辭職申請書》,希望能在30天之内完成工作交接,辦理離職手續,人事部門負責人簽字确認後轉移給總經理,不過最終王某被其部門領導進行挽留。

王某繼續在原崗位工作,結果過了2個月之後,卻收到了人力資源部門傳來的《離職到期通知》,表明王某之前提交的辭職申請已經獲得公司批準,現在希望王某準備好離職交接手續,月底離職。

對于公司這種做法,王某不能接受,認為這種方式并不屬于員工自願辭職,而是屬于被辭退,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需要支付賠償金。

裁決結果

勞動合同關于轉崗具體規定(勞動者注意不用你懂法)3

王某收集齊全證據後,到當地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不過這一訴求被仲裁委拒絕了。

對于裁決結果王某表示不服,他認為自己的辭職時間早已過了《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期限,之後與公司依舊存在勞動關系,每個月的工資收入足以證明,所以決定起訴至當地法院,堅持維權。

法院審理後認為,員工提出辭職後,企業單位如果沒有在合理的期限内對此作出處理,之後還繼續讓員工提供勞動,支付工資,那麼這種情況應該視為辭職申請作廢。

所以最終公司讓王某辭職的行為,被認定為違法辭退,法院作出判決,要求公司在10日内支付王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1.2萬元。

盡管企業單位後面依舊上訴,認為勞動合同中有約定辭職需要提前2個月告知,但因為不符合《勞動合同法》關于員工辭職的規定,所以這個規定不合法,對在職員工不具有任何約束力。

最終公司隻能理虧,支付112000元的賠償金。

寫在最後

勞動合同關于轉崗具體規定(勞動者注意不用你懂法)4

相信大家不難看出來,其實關于辭職會碰到的各種問題,早已在我們入職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就約定在了合同裡面。

而一些員工因為不懂法,所以任何合同内約定的所有事項,都必須履行,否則就屬于違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導緻收到公司威脅的時候,都選擇自認理虧。

但其實即便是勞動合同裡面做出了相應的約定,隻要不符合《勞動合同法》所對應的規定,那這個約定就不具備法律效應,即便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走,員工也無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就按辭職這件事來說吧,根據法律規定,員工隻需提前三十日提交書面辭職通知就可以走人,如果勞動合同裡面約定必須要提前六十天,否則就屬于違約,自然就與法律規定不相符,這種情況下理應以法律規定為優先。

所以大家再碰到類似上面這種明顯就不符合規定,不用過于擔心,可以咨詢一下專業人士,選擇最佳的應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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