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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價格是投标文件中的實質性内容,也是評審因素中的核心内容。在招标采購活動中,由于投标人的疏忽,經常出現投标報價遺漏、書寫錯誤、前後不一等問題。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評标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标人對投标文件中含義不明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說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标文件的實質性内容。
為此,對于投标報價出現錯誤這一實質性内容該不該進行修正,如何修正?究竟是屬于澄清與說明行為,還是屬于改變其實質性内容行為?這是評标過程中評标委員會成員繞不開的評審環節。
下面就招标投标過程中出現投标報價前後不一情形時,從修正的必要性、适用法律法規、修正方法等方面着手進行分析,旨在為正确修正投标文件中投标報價提供借鑒,并起到抛磚引玉的作用。
01投标報價錯誤進行修正的必要性
投标人在編制投标文件時由于工作量較大,有時會出現投标報價計算錯誤、單價及合價遺漏、前後表述不一等問題。甚至有的投标人利用不平衡報價漏洞惡意投标,如果帶着這些問題進入評審階段,投标人一旦中标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勢必會紛争不斷,難以正常履行合同。
因此,開标後的初步評審階段有必要對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價格問題由投标人進行澄清、說明和補正,乃至評标委員會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投标報價進行修正,以避免投标人因較高的錯誤報價喪失競争優勢或因錯誤的低價中标後無利可圖而拒簽合同等現象的發生。
02投标文件中體現投标報價的載體招标投标活動中,投标人最終報價的載體是開标一覽表或投标函。開标一覽表是政府采購項目在開标時宣讀其内容、用來表明投标實質性内容信息的提綱挈領的概括性制表,一般包括投标報價、施工工期(交貨日期、服務期限)、投标保證金及投标有效期等主要實質性内容。
投标函是工程建設項目的投标人為響應招标文件相關要求所做的概括性說明和承諾的函件,位于投标文件的首要位置。開标一覽表或投标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可以單獨封裝。
對開标一覽表或投标函中的投标報價存在問題給予修正,屬于投标人對其投标文件進行補正的範疇,而非實質性變更。除此之外,其他的如施工工期(交貨日期、服務期限)、投标保證金、投标有效期等實質性内容則不得改變,否則會被認定為沒有響應投标文件實質性内容要求,将以無效投标論處。
03投标報價錯誤修正适用的法律法規對于招标采購項目投标報價中出現前後不一等錯誤情形,其修正的法律法規依據主要有《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标投标辦法》(7部委30号令)、《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标投标管理辦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不同的法律适用範圍雖然不同,但是對投标報價出現錯誤時的修正條文有着極其相似、一脈相承的描述,并且都是基于開标一覽表或投标函中的最終投标總價而言的修正。
在投标投标活動中,通常在招标文件中對投标報價錯誤修正都有具體的約定方式,處理這些問題時應尊重投标人的真實意思,采用符合邏輯、符合習慣和符合常理的思維方式選擇合格的中标人。
(1)《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标投标辦法》(7部委30号令)
第五十三條 評标委員會在對實質上響應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進行報價評估時,除招标文件另有約定外,應當按下述原則進行修正:(一)用數字表示的數額與用文字表示的數額不一緻時,以文字數額為準;(二)單價與工程量的乘積與總價之間不一緻時,以單價為準。若單價有明顯的小數點錯位,應以總價為準,并修改單價。
(2)《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标投标管理辦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九條 投标文件報價出現前後不一緻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規定修正:(一)投标文件中開标一覽表(報價表)内容與投标文件中相應内容不一緻的,以開标一覽表(報價表)為準;(二)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緻的,以大寫金額為準;(三)單價金額小數點或者百分比有明顯錯位的,以開标一覽表的總價為準,并修改單價;(四)總價金額與按單價彙總金額不一緻的,以單價金額計算結果為準。同時出現兩種以上不一緻的,按照前款規定的順序修正。
04對投标報價進行修正的具體方法
按照投标人投标報價是否存在主觀上的過錯分為故意與過失(或失誤)兩種情形,根據目前有關招标投标法律法規的規定,從立法原意上正确理解,僅允許由于主觀上的過失造成的錯誤存在。
1.對于開标一覽表或投标函中投标報價的大小寫不一緻的修正
投标人在确定投标報價時先是依據自身的成本費用,分析競争對手、市場狀況以及采購人可能接受的價格等因素,制定出各子項目的投标單價,加總合計求得投标總報價,最後在開标一覽表或投标函中得以體現。按照開标一覽表或投标函中投标報價的大小寫相同與否分為3種基本情形:大寫正确小寫錯誤、小寫正确大寫錯誤、大小寫均錯誤,與此對應的投标報價修正也有3種不同情形。
1.1 大寫正确并與分項合計一緻、小寫錯誤,以大寫金額修正小寫金額。
案例:開标一覽表或投标函中投标報價同時要以大寫文字和小寫數字表示,其目的是為了避免小寫文字被篡改引起的争議。某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投标價大寫為柒仟肆佰捌拾貳萬元、與分項合計一緻,小寫金額為7482000元,很明顯小寫的投标價少寫了一個0,按照“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緻的,以大寫金額為準”規定,該投标人的投标價小寫應為74820000元。這種修正方法最為多見,也最易被人們所理解。
1.2 小寫正确并與分項合計一緻、大寫錯誤,應以反映投标人真實意圖小寫報價修正大寫投标報價。
案例一:某開标現場,唱标人唱标時發現投标人投标報價金額小寫為288080元、與各單價彙總後的金額一緻,大寫金額為貳拾捌萬捌仟零捌元整,與小寫相比漏寫了一個“拾”字。開标人員如實唱出報價後,将其提交評标委員會評審。評标委員會以“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緻的,以大寫金額為準”,将其投标價認定為288008元[1,2]。事實上這種認定是欠妥的,有斷章取義之嫌,應尊重投标人真實意思表示,按單價彙總的金額修正大寫金額,這樣才符合相關法律的立法精神與立法本意。
招标投标活動的本質是訂立合同的一種方式,也是一種民事行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一般來說,投标報價屬于不可澄清範疇,正确理解投标人真實意思顯得尤為重要,其真實意思表示的報價即為最終提交的投标報價。
案例二:某招标項目投标人的投标報價一覽表中小寫金額為4203173元,與投标文件中構成的分項合計一緻;大寫金額為肆拾貳萬零叁仟壹佰柒拾叁元,與小寫金額相比縮小了10倍,很明顯這是由于屬于筆誤造成的,而非選擇性報價。評标委員會認為該投标報價就應該是423173元,以低于招标控制價為由,被否決其投标[3]。很顯然,評标委員會的這一種做法是不正确的,雖然出現錯誤的責任在于投标人,但是評标委員會也不應生搬硬套“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緻的,以大寫金額為準”的規定,而應以真實意思表示的4203173元認定其投标價格,或者說将其投标報價确定為4203173元也是合理的,以增加招标采購的有效競争性。
案例三:某必須招标的建築設計項目,投标報價總額小寫為3686000元、大寫為叁佰陸拾捌點陸萬元,其大寫金額按386.6萬元的讀法寫出,評标委員會以投标報價錯誤為由,否決其投标文件的有效性[4]。
《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投标文件中有含義不明确的内容、明顯文字或者計算錯誤,評标委員會認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說明的,應當書面通知該投标人。該投标文件中的大寫金額存在的問題屬于明顯的文字性錯誤,是一種表述不規範的情形。正确的做法是評标委員會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對此進行澄清與說明,投标人對該投标報價的澄清與說明并不會對造成對其他投标人的不公現象,因此評标委員會不應否決其投标,以滿足充分競争的采購需求,從中選擇出最佳的中标人。
1.3 大小寫不一緻、并均與分項合計不一緻,難以判定真實意圖的以最終報價為準。
案例一:某投标函大寫報價金額為壹佰伍拾陸萬元,小寫報價金額為1650000元,投标文件中的分項報價合計為1652000元,三者均不一緻。對于這種難以判定投标人真實意圖的投标報價,評标委員會以“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緻的,以大寫金額為準”,認定1560000元的大寫投标報價作為最終投标報價,較小寫報價減少90000元、較分項報價合計減少92000元。雖然,以較低的價格中标,但是中标後無形中收入将減少90000元或92000元,對此中标結果投标人也很無奈,責任隻能由自身承擔。
案例二:在一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中,某投标人的投标函報價大寫為伍仟壹佰萬元,小寫投标價為51400000元,投标文件中各分項合計的投标價為54100000元,3個投标價格都不相同,評标委員會找不到體現投标人真實報價意思表示的報價,甚至可能有惡意投标之嫌,于是否決其投标。這種做法合情合理合法,符合評審的公正要求。
案例三:某招标項目的投标函單獨封裝,開标過程中對各投标人的投标函進行拆封、唱标,發現一投标人的投标函未填寫投标報價,但是投标人告知其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有相應的投标報價。面對如此情形,招标代理機構不知如何是好,隻能在開标記錄中如實記錄沒有投标報價,交由評标委員會裁定。評審專家衆說紛纭,評審組長也不知所措,通過表決後認為投标函中未填寫投标報價應視為未實質性響應投标文件要求,否則會對其他投标人不公正,于是否決其投标。
該投标人在規定時間内向招标代理公司提出質疑,因不滿答複,最後向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監督部門經過查證後認為,該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有明确的投标報價,開标後的唱标環節隻是一個信息公開的過程,因此用于唱标的投标函沒有填寫投标報價屬于細微偏差,責令招标代理機構組織重新評審。當然,如果該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沒有相應的投标函報價,則不應組織重新評審。
2. 對于投标文件中相應報價部分與投标一覽表或投标函報價不一緻時的修正
開标一覽表與投标函是合同締約過程中的要約,是投标文件中最核心的内容,而投标文件中包括分項報價等其他文件屬于輔助性投标文件。當投标文件中分項報價合計與投标一覽表或投标函報價不一緻時,應以确認後的投标報價為基準按照逆向程序對各分項報價進行修正。
2.1 投标文件中開标一覽表或投标函内容與投标文件中相應内容不一緻的,以開标一覽表或投标函的投标報價為準。
案例:某貨物招标投标項目的某投标人開标一覽表總報價的大小寫一緻,為50萬元,而投标文件中分項報價合計為56萬元,評标委員會作出以0.89(50/56)的比例系數按比例下調分項各分項報價的修正,投标人不同意修正分項報價,其結果是投标無效。通常這類投标報價存在低價中标後再以較高單價結算的可能性,多屬于惡意投标行為。
2.2 分部分項或子項目的單價金額小數點或者百分比有明顯錯位的,以開标一覽表的總價為準修改單價。
案例:當出現單價金額小數點或者百分比有明顯錯位的情形時,應首先分析投标人的真實意思是什麼。某型号監控攝像頭的分項單價報價為1360元,數量為100個,合計為13600元。該項目投标總報價為3470800元,與各分項價格合計一緻,由此以開标一覽表的總價為準并修正單價,某型号監控攝像頭的分項單價報價應為136元。與此同時,市場上該型号監控攝像頭的單價多在130~150元之間,不難看出1360元的單價出現了單價金額小數點明顯錯位的現象。
2.3 分部分項或單項的總價金額與按單價彙總金額不一緻,以單價金額計算結果為準修改總價金額。
案例:這個總價不是投标總價,而是計算投标總價過程中的分部、分項或單項的合價或總價。某高校信息系統項目采購,設備系統由9種産品組成,投标文件中的分項産品不含稅合計總金額标明為263.46萬元,但是經評标委員會核實,各分項産品不含稅金額合計應為273.46萬元,按照“總價金額與按單價彙總金額不一緻的,以單價金額計算結果為準”的規定,該分項分項産品不含稅金額合計應以273.46萬元計算,較原分項合計多出10萬元,如此一來連同項目措施費、規費和稅金較開标一覽表中的投标報價多出11.2萬元。此時,評标委員會的做法是在不變更開标一覽表中投标報價的前提下按比例核減所有産品的分項報價合價,投标人予以認可,該投标合法有效,評标工作有序進行。
3.對于總價合同可以不對投标文件中錯誤的報價組成部分進行修正
當采用總價合同履約時,如果開标一覽表或投标函中的投标報價不存在問題或對其修正後經過投标人确認,基于開标一覽表與投标函優先的原則,投标文件中其他價格構成體系盡管與之存在前後矛盾也将都不是問題。因為總價合同的工程數量、單價和總價不會變,除約定的合同範圍調整、設計變更可以調整總價之外,其他風險則由投标人承擔,對其分項價格修正并不影響按照簽約合同價格予以結算,所以沒有必要對總價合同投标文件中分項組成部分的計價問題進行修正。
05投标報價修正後的報價應經投标人确認由于不同的評标委員會成員對法律法規理解上存在差異,對投标報價前後不一問題修正時有的違背投标人真實意圖、有的則按否決投标處理,由此引發的投訴現象也時有發生。在評審中評标委員會應客觀、公正、科學地對報價問題予以修正,修正後的價格隻有經投标人确認後才能産生約束力,投标人不确認修正結果的投标無效,但其并不承擔民事責任。
06結束語招标采購中投标人的投标報價是投标人綜合各方面考量因素最終認定的投标報價。對投标文件中投标報價出現錯誤時進行評審修正,不僅必要而且可行,勢必為合同履行中減少潛在的經濟糾紛、維護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帶來福音。
在理解與适用法律條文時,不宜孤立、機械地照搬适用,而應結合整部法律法規的立法目的、立法原則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全面、準确、系統的分析,從而不至于被法律條文表面的文字意思所誤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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