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固法院審結的一起離婚糾紛案件中,原告張某訴請分割夫妻共同财産,被告代某辯稱婚後購買的該房産屬于家庭共有财産,并非夫妻共同财産。經本院調查核實,該房産系原、被告雙方于婚後購買,購買該房屋時,被告父母曾出資十多萬元幫助二人購置房産。本院認為,該房産為夫妻二人婚後購買,被告父母出資部分并未明确約定贈予被告一方,應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予。且房産雖登記在被告名下,但該房産為婚後購買,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對婚姻制度進行了調整。财産作為維系個人和家庭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夫妻财産更是每段婚姻關系中都需要面對的問題。那麼,哪些是夫妻共同财産,今天,我們一起來說說本案涉及《民法典》中關于夫妻共同财産的那些事。
何為夫妻共同财産?《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為夫妻的共同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産、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産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财産,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夫妻對共同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财産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一)一方的婚前财産;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一方的财産;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确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本案中,被告父母出資的十多萬元,在法律上屬于一種贈與行為,除非被告父母在贈予時,明确表示贈予的是被告個人,否則就應當認定是對夫妻雙方的贈予。
每個人都想得到幸福,和愛人白頭到老。但婚姻及人性的複雜就在于它的未知和善變,而法律的存在,保護着我們每個人的權益。學習《民法典》,了解婚姻中可能會出現的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
作者: 呂佳宸
編輯:王晨偉
責編:翟力強
主編:姚啟明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