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制度實施細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決策行為,提高決策水平,防範決策風險,提高企業運營效率,全面提升企業領導人員勤勉盡責、誠信守法能力,根據《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産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制度實施細則?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決策行為,提高決策水平,防範決策風險,提高企業運營效率,全面提升企業領導人員勤勉盡責、誠信守法能力,根據《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産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三重一大”是指公司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重大決策事項,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制度規定,應當由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職工代表大會決定的事項。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指公司中層及以上幹部的職務調整等事項。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指對公司資産規模、資本結構、資源配置、盈利能力、生産裝備、技術狀況等産生重要影響的項目的設立和安排。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指在不同用途和情況下,超過規定限額資金使用。
第三條“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必須堅持以下原則:(一)依法決策。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内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公司章程和規章制度,保證決策合法合規。(二)規範決策。必須依據職責、權限和議事規則進行決策,按規定應當報股東單位審批的必須報批。(三)民主決策。必須實行集體讨論,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四)科學決策。決策前應當充分調研論證,特别要做好前期可行性研究,必要時要進行專家論證、技術咨詢、決策評估、公示等程序。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範圍
第四條列入董事會審議或決策範圍的“三重一大”事項:(一)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财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四)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五)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六)決定公司内部管理機構設置。(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财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八)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五條
列入總經理辦公會審議或決策範圍的“三重一大”事項:(一)研究貫徹落實公司董事會決定、決議和部署工作安排。(二)拟訂公司年度經營計劃方案、年度投融資方案提交董事會審議。(三)拟訂投資方案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決定公司年度預算内5000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産投資事項。(四)拟訂公司管理機構和崗位設置方案并提交董事會審議。(五)拟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提交董事會審議,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決定公司中層幹部(含非領導職務)任免。(七)拟訂公司員工薪酬分配方案并按規定提交職代會審議。(八)經董事會授權總經理辦公會及其它需要總經理辦公會審議和決定的重要事項。
第六條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或決策事項範圍:(一)審議并通過企業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産所涉及的職工分流安置方案。(二)選舉或罷免企業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三)審議企業戰略發展規劃、改制方案、重大改革措施等重大事項。(四)審議并通過有關職工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企業年金、補充養老保險、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費繳納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
(五)其它應由職工代表大會決定或審議的事項。
第三章 決策方式和程序
第七條決策方式:(一)“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時,應根據職責範圍确定決策機構,并以會議集體讨論審議的方式履行程序,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别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應在事後及時向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報告,按程序予以追認。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認為臨時決定不正确的,應當重新決策。(二)研究公司改革以及經營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等,應當事先聽取工會的意見和建議。應由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或通過的,需召開職工代表大會。
第八條決策程序:(一)“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程序包括會前、會中、會後三部分,一般應當包括調查研究、論證評估、醞釀溝通、集體讨論、規範表決、組織實施、監督執行、責任追究等環節。(二)“三重一大”事項提交會議集體決策前,提交議題的職能部室應按照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的決策範圍制定詳實的議案,并經分管負責人審核和主要負責人确認。主要負責人提出的決策建議可作為會議議題。(三)對拟決策議題,分管負責人和職能部室應進行廣泛深入的調研論證,對涉穩事項組織穩定風險評估。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決策前須進行專家論證、技術咨詢或決策評估。涉及企業規章制度、經濟合同、重要法律事務的内容應由公司總法律顧問及法務機構進行法律審核把關。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應當事先就相關人員的廉潔從業情況征求公司或上級紀檢監察機構的意見。涉及提拔的,應當事先開展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和個人檔案核查工作。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應對資金使用的必要性、預期收益、風險規避等内容進行全面分析評判并形成議案。重大投資事項,職能部室對項目初審後應提交咨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形成書面意見。集體決策前,職能部室應向與會人員提交盡職調研報告、經認定的咨詢評估機構或專家出具論證、咨詢或評估報告、項目可研報告、公司總法律顧問及法務機構出具的法律審核意見書、拟合作方資信情況等相關資料。(四)“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參與決策人員之間、部室之間應進行充分溝通。決策事項議案及調研報告、可研報告、法律審核意見書等有關材料應經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審閱後按有關規定提前送達,保證其在會前充分了解相關情況。職代會決策事項應将有關情況提前7日印發給職工代表。(五)“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會議出席人數應達到規定人數方可召開。其中,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應到人員出席方可召開。(六)與會人員應充分讨論并分别發表意見,主要負責人最後發表意見,并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對讨論事項總結出結論性意見。在其他參會人員未充分發表意見前,主要負責人一般不發表傾向性意見。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研究、逐項表決。對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應進行票決。(七)“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應全程紀實并形成會議記錄,包括決策事項、決策過程、決策參與人及意見、決策結論等。會議記錄、紀要及相關調研論證材料等所有決策過程的紙質和電子資料應存檔備查。(八)“三重一大”事項的落實,應按照領導班子分工确定牽頭領導、工作部室及責任人,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由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明确一名班子成員牽頭。
第九條監事會應列席公司總經理辦公會以及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其他會議。公司研究“三重一大”事項應與監事會事先溝通。
第十條按規定需由相關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事項,在組織實施前履行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
第四章 紀律要求
第十一條公司董事會及經理層成員個人不得決定應由集體決策的事項。對集體決策形成的決定,所有成員必須堅決執行,個人不得改變集體決策結果。如果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上級反映,在沒有做出新的決策前,不得擅自變更或拒不執行。
第十二條“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會議應嚴格按照預定議題進行,不得臨時動議議題或表決事項。緊急情況必須臨時動議的,動議人必須書面陳述理由,并作為會議資料保存。與會半數及半數以上人員不同意臨時動議的,會議不讨論臨時動議事項。
第十三條在“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過程中,對于有實質性争議事項,應推遲議決。待重新調研,意見成熟後,再提交會議讨論。會議原則通過但具體事項尚需完善的,分管負責人及職能部室應盡快落實完善措施,并在下次會議上向參會人員書面報告相關情況。
第十四條建立回避制度,在讨論與本人及直系親屬或其他關聯人有關的議題時,本人應回避。
第十五條“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會議尚未正式公布的内容,與會人員不得外洩。需公開或公示的事項,應按要求予以公開或公示。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集體決策因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或不符合決策規則、程序和紀律要求,給國有資本權益、職工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公司主要負責人應承擔直接責任,參與決策其他成員應承擔相應責任。讨論或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在會議記錄中有明确記載決策成員,免予責任。
第十七條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責任追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集體決策違反法律法規或相關制度規定的;(二)未履行集體決策程序,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替代集體決策,或因特殊原因未經集體決策而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事後又不及時報告,以及雖事後報告但經集體決策程序認定臨時決定不正确的;(三)重要人事任免事項,違反組織人事管理規定程序的;(四)對“三重一大”決策事項未廣泛征求意見或充分調研論證而導緻決策失誤或産生大規模群訪、集訪事件的;(五)職能部室未充分履行盡職調查責任、未提供真實情況和完整的可行性方案或知情不報而導緻決策失誤的;(六)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拒不執行集體決策或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的;(七)在決策執行和組織實施過程中,有關人員和部室發現可能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而不及時報告并采取相關措施的;(八)決策事項涉及與會人員本人或其利益關聯方,本人未予回避的;(九)違規拆解資金、項目和工程額度等,規避集體決策或公開交易程序的;(十)違反保密紀律,洩露集體決策内容或涉密材料,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十一)會議記錄不規範甚至篡改、銷毀會議記錄的;(十二)其他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而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
第十八條對違反第十八條規定并造成資産損失的行為,依照企業經營投資失誤和資産損失責任追究的相關制度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未造成資産損失的,依據企業内部規定予以相應處理。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公司董事長、負責人分别為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實施“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主要責任人。公司領導班子成員根據分工和職責及時向領導班子報告“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條公司自覺接受上級紀檢監察機構和監事會對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情況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公司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情況,作為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年度和任期考核評價、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審計和監事會年度監督檢查的重要内容,并作為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述職述廉和企務公開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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