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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終本對申請執行人的壞處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05 11:43:31

“終本”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簡稱,是法院執行過程中的一種重要結案方式,指的是對确無财産可供執行的案件,法院将暫時終結執行程序并做結案處理,待發現财産後繼續恢複執行的一項制度。

執行終本對申請執行人的壞處(給申請執行人的一封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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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當事人都是來到了執行階段才第一次聽到“終本”這個詞,他們對這樣的做法不理解,認為“終本”就是法院對自己的案件不管了,自己的債權無法實現了,而實際上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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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終本”有着嚴格的适用條件。根據《關于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财産;(二)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将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三)已窮盡财産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财産或者發現的财産不能處置;(四)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執行終本對申請執行人的壞處(給申請執行人的一封信)7

另外,“終本”并不是執行程序的終結,而是暫時的程序性中止。“終本”後,被執行人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仍在。“終本”後五年内,每六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财産,發現财産符合恢複執行條件的,将依職權恢複執行。實踐中,“終本”作為處理無财産可供執行案件的一項制度在清理執行積案、解決執行難的過程中發揮了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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