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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導語:訴訟離婚涉及諸多證據收集、分割财産、争奪孩子撫養權的技巧,當事人可以優先考慮婚姻律師介入協助處理,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我國目前主動離婚的途徑有兩種,一種是夫妻協商一緻後到民政機關登記離婚,一種是夫妻一方作為原告起訴至人民法院,讓法院判決離婚。兩種途徑所要求的條件不同,耗費的時間也不同。
結合《民法典》《婚姻登記條例》相關規定,有:
1.協議離婚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财産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緻的意見。辦理離婚登記的内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2)本人的結婚證;(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冷靜期制度: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在前述30日期限屆滿後的30日内,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2.訴訟離婚
由男女一方作為原告起訴到人民法院離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
(5)其他導緻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1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訴訟離婚成功與否以法院認為婚姻感情破裂且無法調解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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