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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通過唱山歌表達心中情感,本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沒想到會因此引發名譽權糾紛。
融安縣人民法院最近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女子華馨在微信群裡唱山歌,感慨生活艱難。林尋卻認為華馨所唱山歌内容有教唆其妻與之離婚的意思,還對其含沙射影。雙方因此發生争執,華馨在微信群裡指名道姓辱罵林尋,被林尋訴至法院。
近日,融安縣人民法院對這起名譽權糾紛案作出判決。
唱山歌引發糾紛
林尋夫婦、華馨都居住在融安縣某村屯,是好朋友關系。當地村民愛好唱山歌,建立了一個山歌微信群。平時村民經常在微信群裡唱山歌相互溝通、聯系,自娛自樂。林尋夫婦、華馨均是該微信群成員。
2019年11月30日晚上,華馨在微信群裡唱山歌。林尋聽到後,認為華馨所唱山歌内容有教唆其妻離婚的意思,還對其含沙射影,于是指責華馨的做法。雙方因此發生争執。華馨認為自己在情急之下說的反話、氣話,林尋卻當成了真話。雙方在微信群裡相互指責,矛盾升級。
時間過去近兩年,經當地司法所調解不成,這件事依然沒有得到平息。2021年11月19日,林尋将華馨在微信群裡的語音、山歌内容轉發至其他微信群,發給網友,網友對此議論紛紛。華馨對林尋的做法十分不滿,在微信群裡對林尋破口大罵,言辭惡劣。
起訴索賠2萬元
“華馨唱山歌破壞我的家庭和睦,對我诽謗、辱罵、威脅,使我睡不好覺,血壓升高,心率過低,嚴重影響身體健康。我因此到醫院就醫,購買降壓藥、安眠藥服用。在網絡傳播速度極快的年代,她在微信群裡散布關于我的言論,由群裡成員再散布出去,對我造成的影響無法估量……”
今年1月,林尋将華馨訴至融安縣法院,要求其賠償名譽損失費1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并在網絡平台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複名譽。
華馨辯稱,自己在微信群裡唱山歌,内容并沒有針對林尋夫婦,也沒有讓林尋夫婦産生矛盾的惡意。林尋夫婦是否有矛盾,與自己唱山歌沒有任何關聯性。
“一個家庭,夫妻關系是否和睦,取決于夫妻二人,關鍵是遇事時雙方須及時溝通,相互理解,消除隔閡。林尋和他老婆在經濟及家庭事務方面處理意見不統一,産生矛盾,和我唱山歌完全沒關系。”華馨說,林尋故意到自己家門口辱罵, 雙方才産生矛盾,相互對罵。實際上是林尋侵犯了她的名譽權,并不是她侵權。
華馨甚至拿出了林尋妻子出具的證明複印件,想證明林尋夫婦感情破裂和她無關。
侵犯名譽權須賠禮道歉
融安縣法院審理後認為,經法院核實,林尋并沒有因為與華馨争吵而導緻身體不适到醫院就醫,也沒有購買降壓藥、安眠藥服用。本案起因是華馨在微信群裡唱山歌,林尋認為華馨教唆妻子與其離婚,破壞其家庭和睦。而實際上,華馨所唱山歌隻是一些感慨生活艱難的内容,并沒有刻意針對林尋,更沒有對林尋指名道姓,林尋訴稱與事實不符。
但是,雙方發生争執後,華馨在微信群裡指名道姓辱罵林尋,客觀上侵害了林尋的名譽,導緻其社會評價降低,構成名譽侵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林尋要求華馨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複名譽,符合法律規定。
華馨的侵權行為,使林尋的精神方面受到一定損害,是客觀事實。林尋要求華馨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理由正當。林尋未經核實,擅自轉發微信内容到其他微信群和轉發給網友,引起網友評論,導緻本案産生,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近日,融安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華馨在涉案微信群上發布賠禮道歉聲明,消除對林尋的不良影響,并賠償林尋精神損害撫慰金400元。
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侵害名譽權是指行為人利用各種形式侮辱、诽謗他人的名譽,導緻受害人的社會評價降低。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诽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作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在網絡上發表言論,應當嚴肅、謹慎,遵守法律法規,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若是産生矛盾糾紛,應當通過合法途徑解決,而不是采取侮辱、诽謗等方式,通過網絡來渲洩自己的不滿,否則将在錯誤的道路上越走越遠,造成名譽侵權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轉自廣西高院
來源: 南國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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