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士有畫地為牢,勢不可入”,在地面上畫一個圈圈,讓外人不可輕易闖入,而内部的人也不可能輕易踏出,對于圈内的人來說,這便是對他自由的限制,而對于外部的人來說,這個地方叫人不敢進去,而這便是監獄。在嫌疑人被抓捕之後,會先被羁押在看守所中,同樣是關押犯人,看守所和監獄的區别是什麼?
【案例回顧】
2013年,青海某高速路上有兩輛車行駛在同一條車道上,但在兩輛車行駛的過程中,由王某所駕駛的轎車将前方董某所轎車的車輛超越,兩人因此引發了矛盾和沖突。在别停之後雙方下車進行理論,但他們二人誰都不服誰,于是在理論的過程中兩人的脾氣也就越鬧越大。
由于當時董某所駕車的車輛上還存在有其他人,所以在雙方争鬥中不占優勢的王某便逃到了車上,準備駕車逃離現場。但董某并不想讓他離開,于是便站在車前對其進行阻攔,董某阻攔的行為激怒了車上的王某,于是他一氣之下便啟動了車輛,随後開車将其撞飛,随後加大油門從董某身上碾壓過去,随後駕車逃逸。
事發之後,董某車上的其他人便立刻撥打了報警電話和急救電話,将受傷的董某送進醫院進行治療。而王某随後也在家人的陪同下來到了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為,1月22日,自首後的王某被帶到了看守所進行刑事拘留。
在接受了治療後,相關部門對董某的傷勢進行了鑒定,鑒定結果顯示,其身上的傷勢為輕微傷。雖然董某的傷勢不是很嚴重,但王某的行為卻很嚴重,因為他的行為并不屬于交通肇事,而是屬于故意殺人,其所駕駛的車輛為作案工具。
交通肇事罪和發生在道路上的故意殺人罪的區别在于,交通肇事損害的是公共交通的安全,主觀上的表現為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所導緻的過失犯罪。而王某在看到對方站在其車前進行阻攔,在明知駕車撞人并進行碾壓的行為很危險,有可能會造成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依然放任了這一危害結果的發生,主觀上他存在犯罪的故意,且對董某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威脅。
因此他的行為是構成故意殺人罪,但董某最終受到了輕微傷,并未危及生命,那麼此時,他的行為便屬于犯罪的未遂。而且,在案發時董某在看到對方已經上車準備離開,但依舊做出阻攔的行為,對于後果的發生也存在一定的過錯。
于是,在法院審理後,綜合考慮危害後果,案發時的情形等,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
判決結果下達後,王某則從看守所被轉移至監獄,随後在監獄中服刑。
【以案釋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這一條體現的是法院定罪原則,在本案中,王某在未經法院判決時被關押在看守所内,而在判決下達,确定其有罪之後,便将其轉移到監獄中進行服刑,而發生這一改變的除了其身份上的改變外,便在于看守所和監獄之間的區别和不同。
根據《看守所條例》第二條,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餘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監獄法》第二條,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内執行刑罰。
在法院未對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時,王某隻是嫌疑人而不能直接确定為犯人,所以在審理階段他是被看押在看守所而不是監獄。在這一期間,王某需要配合警方的調查,同時也需要服從看守所内的規章制度。也就是說,被關在看守所内的隻是涉嫌犯罪,不一定會被判刑,身份也隻是嫌疑人,若是被關在監獄中,則表示已經被判刑,是屬于犯人的身份。
但若是所犯罪行較輕,在折抵刑期後剩餘部分較短,不便于移送監獄的犯人,也可以留在看守所内進行服刑,期間受看守所監管直至刑滿釋放。所以,在看守所内的人員成分也相對比較複雜一些。
所以從這裡也可以看出,在看守所中被羁押的時間往往會短于監獄中服刑人員所需要服刑的時間。
根據《看守所條例》第三條的規定,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羁押的人犯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人犯進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監獄法》第三條,監獄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将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在看守所裡的人員和被關押在監獄中的犯人在平常的生活上也是存在一定的區别的。在被羁押在看守所中的嫌疑人每天的生活除了需要接受法制教育并打掃衛生等活動外,而沒有強制勞動的要求。
但被關押在監獄中的犯人,不僅需要接受法制等方面的教育,還需要服從監獄的安排去完成自己的勞動任務。完成自己每天的任務,而且在自由方面所受到的限制要比在看守所要強很多,每天的生活都需要在條條框框的限制之下。
待在看守所内的人員,其主要任務還是在于配合警方的調查,使得案件可以順利完結。而被帶到監獄後,犯人的主要任務除了需要服刑外,更多的還需要去改造自身,讓自己改造成一個合格的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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