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征收所引起的糾紛中,共同居住人的認定往往會成為争議的焦點。在實務中,有許多遠房親戚基于幫助性質遷入戶口,而後面臨房屋動遷的案例,那麼遠方親戚可以分得征收補償利益嗎?
一、律師觀點:根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的規定,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在被征收房屋處具有常住戶口,并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因此是否實際居住,在征收的司法實踐中作為判斷同住人的身份的關鍵,但是假如僅僅是居住,但是房屋來源和其沒有關系,并且和承租人沒有直系親屬關系,是否是同住人呢?
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公房居住權糾紛研讨會綜述》第三條第二款,除回滬知青子女等按政策回滬人員外,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許無法定監護關系未成年人遷入戶口的,一般可認定為屬于幫助性質,如允許他人子女為上學之便,将戶口遷于公房,一般不應确認他人子女為同住人。根據此條規定,若無法定監護關系,遠房親戚基于幫助性質遷入戶口,一般不被認定為房屋動遷中的同住人。若遠房親戚與房屋來源無關,則這個落戶行為一般認為是有血緣關系之人的幫助行為,不能代表居住權的讓渡。
判斷戶口在被征收房屋内的人員是否為同住人,需要看其戶口遷入是否基于幫助性質,還要判斷該房屋的來源是否和他有關系,該人員是否和承租人有直系親屬關系,假如隻是作為房屋來源人的遠房親戚幫助性質的落戶,與房屋來源無關,那麼即使該遠房親戚在房屋實際居住,也不能因為居住就能獲得同住人身份,不能獲得征收補償利益。
本案中,被征收房屋原為李某2的父親李某1承租的公房,房屋來源與原告李某3、李某5毫無關系。被征收房屋在征收時也隻有李某2、喬某、李某4居住在内,而且他處沒有任何住房,符合承租人以及同住人的條件。作為遠房親戚同意其落戶,是基于幫助性質,不代表同意其是同住人獲得居住權,李某3在被征收房屋内的居住隻能算作原承租人李某1對李某3的一種幫助。其次,李某5曾享受過拆遷安置,李某3、李某5另有産權房屋,居住并不困難,再加上被征收房屋征收補償利益并未因李某3、李某5的戶籍因素而增加,沒有為被征收房屋作出過貢獻,因而原告不享有動遷利益。
二、基本案情:當事人關系
李某3的父親李某某與李某2的父親李某1系堂兄弟關系,趙某為李某3妻子,李某5為二人之子,喬某是李某2妻子,李某4為二人之子。
案情簡介
系争房屋原為李某1承租的公房,後李某2于1998年變更為承租人。被征收前,系争房屋内有李某3、李某2、喬某、李某4四人戶籍在冊。
系争房屋長期由李某2、喬某、李某4共同居住,李某3、李某5曾在系争房屋居住數年。李某3妻子趙某所有的私房XXX号房屋于2002年7月被拆遷,李某5是安置對象。李某3、李某5名下有XXX室産權房屋。
2017年8月1日,李某2簽訂了《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根據征收協議,該戶選擇購買一套産權調換房屋,各類補償款項扣除購房款有1,368,990元,該戶尚餘貨币補償款1,571,825.60元,已由李某2領取826,825.60元。
李某3、李某5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系争房屋征收取得的産權調換房屋歸二人所有。
一審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提起上訴,認為李某3、李某5二人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條件,理應作為系争房屋征收安置人分得征收補償利益。
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法律分析:一審法院認為:
根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的規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貨币補償款、産權調換房屋歸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而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在被征收房屋處具有常住戶口,并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本案中,李某3戶籍在系戶籍在系争房屋内,戶籍遷出屬于相關法規規定的特殊情況,李某5均與系争房屋來源并無關系,且與系争房屋原承租人親屬關系較遠,即使戶籍遷入并居住,是原承租人對其的幫助,況且李某5曾享受過拆遷安置,李某3、李某5另有産權房屋,居住并不困難,系争房屋征收補償利益并未因李某3、李某5的戶籍因素而增加,定為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無權分得征收補償利益。
二審法院認為:
系争房屋原承租人為李某1,于1998年變更其子李某2為承租人。被征收前,系争房屋長期由李某2、喬某、李某4共同居住。李某3之父李某某與李某1是堂兄弟關系,系争房屋的戶主原為李某某,後變更為李某3。李某5在未成年時居住在系争房屋内,但其戶籍在2002年遷入後未實際居住,母趙某一起享受過私房拆遷安置,不屬于系争房屋的同住人。李某3的戶籍雖在戶籍雖在系争房屋内,購買商品房後不再居住在系争房屋内,一審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辯意見及其他經質證屬實的在案證據,綜合考慮李某3與系争房屋來源并無關系,與李某2的親屬關系較遠,李某3、李某5另有産權房屋,征收後需安置等因素,作出的判決并無不當。李某3、李某5上訴要求分得系争房屋征收取得的産權調換房,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難以支持。
案例來源:(2020)滬02民終11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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