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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電動車被路邊車輛突然開門撞倒,電動車主被判承擔30%的責任
案件經過
2018年7月28日,王某駕魯F衆泰轎車沿張新線由東向西行駛并停在張星鎮英裡村紅綠燈西的道路北邊,苑某騎電動二輪車(機動車)沿該路亦由東向西行駛,行駛至王某轎車左側旁邊時,王某開車門,将苑某刮倒,緻苑某摔傷。經診斷為鎖骨骨折、肋骨骨折、腦外傷後綜合症,住院16天,醫藥費20824.61元。結合苑某傷情鑒定,苑某的合理經濟損失為:醫藥費20824.61元、施救費100元、停車費100元、交通費110元、住院夥食補助費480元(30元/天×16天)、護理費3820元(1910元/月÷30天×60天)、誤工費14692元(3673元/月÷30天×120天),共計40126.61元。
法院認定:
王某駕駛轎車停在事發地段路邊,突然開車門,将同向騎電動二輪車經過苑某車側的苑某刮倒緻傷,王某對此事故的發生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苑某所騎電動二輪車經鑒定為機動車,在行駛超車時應與被超車輛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苑某對此事故的發生應承擔次要過錯責任。根據本案實際情況,認定王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為宜,苑某承擔3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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