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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後二孩母親未離婚又與00後男友同居生子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6-27 00: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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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後二孩母親未離婚又與00後男友同居生子

澎湃新聞記者 李菁 通訊員 單明婳

在上海,柯慧琴和男友蕭涵以夫妻名義同居,并生了一個孩子。事實上,她是一個有夫之婦,而且是兩個孩子的母親。

2022年8月11日,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青浦區檢察院”)以涉嫌重婚罪對柯慧琴提起公訴。8月19日,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青浦區檢察院介紹,2012年,21歲的柯慧琴與勞淩相識,并于當年底在老家登記結婚成為合法夫妻,婚後二人共同養育兩名子女,直至2017年10月,柯慧琴随同勞淩一起到上海務工。

來到上海不久,柯慧琴偶遇了男子蕭涵。蕭涵2001年生,比柯慧琴小10歲,但性格沉穩,柯慧琴與他一見如故,不久便無話不談。蕭涵不知其已婚,兩人經常相約外出、吃飯逛街。

2018年5月,柯慧琴與蕭涵在外并肩行走時,偶然與勞淩迎面撞上。勞淩見妻子與其他男性舉止親密,當即雷霆大怒,回家後和柯慧琴大鬧一場,強行将她帶回老家。柯慧琴返回老家後不耐煩整日做飯帶孩子,又對丈夫的行為感到憤怒,倍加思念蕭涵,一怒之下,離家出走,返回上海。她自認為與丈夫分居就代表離婚,回到上海後找到蕭涵與其同居。蕭涵不明真相,由于其尚未到法定結婚年齡,且同樣法律意識薄弱,便與柯慧琴同居,而未提及領證結婚事宜,因此也不知柯慧琴尚未離婚的真相。

柯慧琴與蕭涵在一出租屋居住下來,該小區鄰裡關系和睦,見新搬來一戶人家,便時常有人前來串門。柯、黃二人對外以夫妻相稱,鄰居們見他倆舉止親密,同進同出,交談中對對方父母、工作情況都十分了解,隻當這是一對合法夫妻。2019年6月,柯慧琴與蕭涵産下一子。

幼子出生後,柯慧琴二人由于工作忙碌無暇照顧孩子,遂決定由柯慧琴将孩子帶回老家與其父母共同照看。直至一年後孩子需要上戶口,柯慧琴才想到要與勞淩辦理離婚證,而當勞淩聽說妻子這些年在外的經曆後,毅然決定報警。

經審查,柯慧琴在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其行為已構成重婚罪,依法應予懲處。然柯慧琴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自願認罪認罰,且其子年齡幼小,不适合長期離開親生母親。因此,青浦區檢察院依法對其提起公訴後,建議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并予以緩刑。法院已全部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柯慧琴戶籍所在地法院也已判決準予其與前夫離婚。

檢察官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照法律規定,我國婚姻實行一夫一妻制度,如果違反将會構成重婚罪,追究刑事責任。重婚罪最常見的情況是事實重婚,即在法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配偶以外的異性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那麼重婚罪是如何定義的呢?

首先,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認定。同居雙方主觀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性,為了組建家庭而長久在一起。其中養育子女就能夠直觀表達雙方長久共同生活的意願,是認定雙方構成同分重婚罪的重要依據。同時,雙方擁有共同的經濟基礎,且同居期限存在長期性穩定性,則可認定為重婚。

其次,是以夫妻名義對外公開的認定。雙方在公開場合及人際交往中向親朋好友表明雙方的夫妻身份,并以夫妻身份參加各類活動。公開的言語間以夫妻相稱(言語公開身份是重要依據,但不是唯一依據),具有以上特征者也可認定為重婚。

重婚不僅對兩個家庭都形成緻命性打擊,也嚴重影響社會倫理綱常,廣大群衆應當提高法律意識,認識到法定婚姻的嚴肅性,與他人以合法方式締結婚姻關系。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來源: 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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