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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息保護我們還需要做什麼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4 06:23:17

個人信息保護我們還需要做什麼?身處大數據時代,公民個人信息所承載的隐私權愈發凸顯與此同時,随意收集、非法獲取、過度使用和非法買賣個人信息等行為,嚴重侵擾人們的安甯生活那麼,在信息數據使用手段日益多樣化的今天,該如何保護好個人信息呢?,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個人信息保護我們還需要做什麼?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個人信息保護我們還需要做什麼(這些知識需了解)1

個人信息保護我們還需要做什麼

身處大數據時代,公民個人信息所承載的隐私權愈發凸顯。與此同時,随意收集、非法獲取、過度使用和非法買賣個人信息等行為,嚴重侵擾人們的安甯生活。那麼,在信息數據使用手段日益多樣化的今天,該如何保護好個人信息呢?

個人信息範圍如何界定

案例

崔某在一售樓處從事房産營銷業務。為提升銷售量,2021年12月,崔某将從同行處獲得的含有數個樓盤意向購買者姓名、手機号碼等内容的公民個人信息,通過微信提供給他人,共計約2.5萬條。後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崔某的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并處罰金。

說法

房産、電信、交通、賓館、快遞等服務行業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會獲取大量的公民個人信息。其中房地産行業等獲取的信息不僅涉及個人姓名、手機号碼,甚至包括身份證号碼、家庭成員、房屋地址等私密信息,是個人信息保護的重點領域。2021年1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二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均不得侵害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所謂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号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号密碼、财産狀況、行蹤軌迹等”。

需要注意的是,與特定自然人關聯的賬号密碼往往綁定身份證号、手機号碼等特定信息,即使未綁定,非法獲取賬号密碼後也可能引發違法犯罪。因此,賬号密碼也屬于個人信息的範圍。本案中,被告人雖未直接出售獲利,但其為了擴展業務、提高業績,違反職業道德和保密義務,将客戶信息與其他關聯行業人員交換共享,嚴重威脅公民的人身、财産安全。這些信息一旦洩露,不僅侵害個人隐私,可能引發一系列違法犯罪,往往還會給公衆正常的生活學習帶來嚴重滋擾。同時,崔某提供的信息數量已達到入罪标準,應予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獲取的行為有哪些

案例

賀某應聘到一家文化傳播公司打工,主要任務是銷售一款學習軟件。但在工作一段時間後,賀某的軟件銷售數量越來越少。為扭轉被動局面,賀某通過微信與某非法信息出售人取得聯系,對方以3000元的價格将多所小學的學生及家長信息售賣給賀某。不久,該信息出售人及賀某相繼被公安機關抓獲。法院經審理,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賀某有期徒刑7個月。

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客觀行為方式之一。關于“提供”的認定,《解釋》規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布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比如“人肉搜索”,實際就是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應當認定為“提供”。關于“竊取或以其他方法獲取”的行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客觀行為方式之一。對此《解釋》明确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購買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關于非法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未經他人同意收集公民個人信息,或者收集與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此外,《解釋》還明确,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屬于刑法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

非法獲取信息起刑點如何确定

案例

陳某在某軟件公司任職。一天,陳某收到微信群裡一好友的信息,詢問其是否可以向他購買客戶信息,并表示願意以每條信息3-8元的價格給予報酬。受利益驅使,陳某先後将7000多條客戶訂單信息發送給該網友,非法獲利近2萬元。案發後,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10個月。

說法

刑法規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為“情節嚴重”。關于情節嚴重,《解釋》作了具體細化。信息類型和數量屬于情節嚴重的行為,包括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産信息50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财産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500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一般公民個人信息5000條以上的。違法所得數額5000元以上為情節嚴重。從信息用途來看,《解釋》将“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規定為情節嚴重。從主體身份來看,《解釋》将“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認定情節嚴重的數量、數額标準減半計算。從前科情況來看,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2年内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解釋》将其規定為情節嚴重。此外,《解釋》還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相關類别公民個人信息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或具有“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等情形的,屬于情節特别嚴重。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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