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寶物先分佛物、法物和僧物。
佛物有供養物、受用物、獻佛物、施屬佛物四種。供養佛物有:香、花、燈、幡等。受用物即殿堂、佛像、衣物等;獻佛物是飲食、果品等;屬佛物包括田等。這四種佛物,不可以互相轉用,但當分可以轉。如獻佛物不可以改作受用物,也不可以改作屬佛物,每一種隻能屬于每一種當分的供養。如果供養物多了,當分可以互轉,香多了可以買花、買燈;燈多了可以買香、買花,又如幡可以改做幢,其它則不可以轉,因它隻屬于佛物。所以通常修理大殿,沒有壞的香花幢幡等不可以亂修理,東西拆下來,依然作為供養佛所用。
(編者注:佛教戒律是按照信衆供養時的個人意願,來劃分此供養到底是屬于供佛物品、供法物、供僧物品,如信衆沒有特别說明,那麼即由寺院僧團來決定此供養用于何處)
法物跟佛物一樣有四種:法供養物、法受用物、獻法物、屬于法物。如供養物也是一樣,香、花、燈之類;受用物是紙張、經櫃、經架子等;獻法物跟獻佛物相同,也是屬于飲食、果品之類;屬于法物即藏經樓等類。
僧物有四種,就是說寺廟裡的東西有四種,分别是常住常住、十方常住、現前現前和十方現前。
常住常住,用現代話叫作固定資産,以及錢和飲食沒有拿出來,今天受用的屬于固定的,叫作常住常住物。包括寺廟裡面種種用具不可以随意挪動。寺廟的東西任何人不可以把它移到别的寺廟去,也不可以拿去送人,更不可以拿去買賣。有人把寺廟賣掉這是不可以的。因為常住常住物是永久性的。
十方常住即當天供僧物,是屬于十方常住,所有僧人來往的都可以食用。
現前現前是當處僧當處現前可以受用。如有人供養、結緣的東西,隻是屬于那個地方,當處人可以分。
十方現前,過去的出家人往生了,留下的遺物是屬于十方僧衆。出家有五衆故叫作五衆亡物,由十方僧衆來分,其他人都不可以占用。我們出家人,已經現出家相,所有的受用物都是屬于出家人所有,任何在家居士或者俗家人,子女也好,都不可以受用這一類的東西。比如說父母出家了,他死了,作為子女沒有任何資格去受用父母的東西。遺物全部屬于寺廟所有,屬于出家人所有,為什麼呢?因為他所有的一切,都是十方信徒所供養,他已經現出家象,即使家裡原先送給他的東西,那也是屬于寺廟所有,也不可以把它拿回;除非他沒死之前,屬于他自己私人的東西,已經把它處理了。或者送人了,這可以接受。如果說他已經死了沒有交代,那麼這些東西,都不可以拿回俗家人所用,否則就會犯“盜僧物”,這個千萬要小心!
我們上一次講說,作五逆十惡的罪都可以忏悔,唯除“盜僧物”不通忏悔。造五逆十惡的罪,佛都可以救,唯有盜僧物,佛說沒有辦法救,那就是說罪極重!所以盜僧物,要非常地小心謹慎。比如說寺廟的固定财産,錢财也好,都是屬于寺廟所有,寺廟任何出家人,沒有資格把這寺廟的财産、财物轉為别的寺廟,或者轉為俗人所用;如果要這樣做,那就犯盜僧物!有人說某個寺廟,為什麼可以這樣呢?他可以這樣,他也不是标準,他高興犯罪,我們管不着,他願意堕地獄,你管得着嗎?那有人說他怎麼可以?他想堕地獄啊,所以說他不是标準的!
這個道理要明白,乃至我們居士借寺廟的錢,一定要還的,而且要有償的,如果無償的還,那都要欠債的。有償、還都還要結罪,更何況不還呢!我們千萬不要圖一時眼前的利益好處,占一點便宜,這個千萬要不得!很多人,一些不信佛的人到寺廟去,拿寺廟的東西或者在廟裡打工占廟裡的便宜,這個千萬也要不得,我們知道應該轉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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