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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像立遺囑過程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27 13:01:32

立遺囑的方式有很多

自己手寫的

找律師起草的

或者去公證處公證

......

民法典實施之後

新增了錄像遺囑

怎樣的錄像遺囑才是有效的呢?

錄像立遺囑過程(用錄像立遺囑怎麼立才有效)1

(圖源網絡侵删)

下面要說到的這位老楊頭有一個兒子,他想在自己去世之前把名下的房子留給兒子,于是便找來見證人,用手機拍了一段關于房子遺囑的視頻,一場家庭糾紛也就此引發……

01基本案情

原告楊力系老楊的婚生子,老楊的原配妻子多年前去世。2007年8月,老楊通過銀行按揭方式購買樓房一套,計款178556.51元。其中首付51556.51元,貸款金額127000元,貸款期限180個月。2009年9月,老楊辦理了房産登記。老楊與被告李琳于2014年11月登記結婚,婚後共同償還涉案房屋的按揭貸款,并于2022年1月提前還清。還款本息總額為158415.57元,利息總額為31415.57元。其中自2014年11月至2022年1月,還本金66321.84元,利息9801.01元,計76122.85元。

2021年7月初,老楊在小毛(老楊之弟)、小小(老楊之妹)及某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王某、李某見證下,立下錄像遺囑。其主要内容為“我自願将自己擁有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坐落在XX縣XX小區XX号樓XX單元XX樓XX室房屋,在我去世後,歸我兒子楊力所有”。2021年7月底,被繼承人老楊因病去世。就案涉房産的繼承問題,楊力與李琳未能達成一緻意見,訴至法院。

02裁判結果

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一、位于XX縣XX小區XX号樓XX單元XX室房屋歸原告楊力所有,被告李琳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該房屋交付原告楊力。

二、原告楊力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給付被告李琳補償款114835.56元(老楊與被告李琳共同償還的銀行貸款及其相對應财産增值部分)。

一審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03案例解讀

本案的關鍵是錄像遺囑的形式和效力問題。

錄像遺囑屬于《民法典》新增的内容,它是為順應時代潮流,滿足人民群衆日益豐富的生活需求,在我國《繼承法》第17條第4款規定的錄音遺囑的基礎上,新增的一種遺囑形式。錄像遺囑,是指以錄像機、照相機等可以錄制聲音和影像的器材所錄制的遺囑人遺囑。

錄像遺囑合法有效,應當符合下列要件:

(一)由遺囑人親自叙述遺囑的内容。這是由遺囑的獨立性決定的。遺囑必須是遺囑人本人的真實意願,由本人獨立做出,不許以他人意思輔助或代理。

(二)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至少是兩人,根據設立遺囑見證人的目的,遺囑見證人必須是能夠客觀公正地證明遺囑真實性的人,應當具備以下四個條件: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不得充當見證人;二是非繼承人、受遺贈人;三是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沒有利害關系;四是知曉遺囑所用的語言。

(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在記錄姓名時,應該注意以下兩點:其一,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清晰地說出自己的真實姓名,即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清晰地陳述其在居民身份證件或者戶口簿上登記的姓名,最好是能夠念出身份證号碼,以便于确定遺囑人和見證人的身份;其二,在記錄姓名時,遺囑人和見證人應按照一定的順序,依次進行,以便于确保陳述的清晰和真實性。在記錄肖像時,應将錄像鏡頭焦距對好,不能模糊,上半身影像和全身影像都應在錄像中有所反映,尤其是臉部圖像更需要清晰地呈現出來。

(四)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像中記錄年、月、日。在記錄時,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其一,遺囑人和見證人都必須在錄像中記錄年、月、日;其二,遺囑所記錄的年、月、日三要素必須齊全,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

此外,如果遺囑人、見證人沒有在錄音錄像遺囑中口述自己的姓名和日期,而是在封存遺囑的材料上寫上自己的姓名和日期,這種行為應視為遺囑不符合錄音錄像遺囑的形式要件,應被認定為無效遺囑。

本案中,小毛系老楊胞弟、小小系老楊胞妹,屬于老楊第二順位的法定繼承人,屬于“繼承人”的範疇,根據《民法典》一千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二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王某、李某系法律服務所的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琳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實王某、李某與原告有利害關系,王某、李某作為老楊的遺囑見證人,符合法律規定。另外,通過觀看原告提供的錄像,老楊在立遺囑時雖患疾病,但其意識清醒,具有辨識分析能力,能夠完整、清晰地表達其對案涉房屋遺産分配的處分意見,系其對于遺産分配的真實意思表示,且該錄像也完整記錄了錄像遺囑的形成全過程,符合錄像遺囑的構成要件,該遺囑合法有效。

(文中均為化名)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四條 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法官簡介

錄像立遺囑過程(用錄像立遺囑怎麼立才有效)2

李繼剛,嘉祥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一庭副庭長、一級法官

一審獨任審判員:李繼剛

書記員:郝海燕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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