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這就是說,贍養老人不但是兒子的的義務,而且,妻子也是責無旁貸、依法應盡到協助義務的。
不過,女性的壽命一般要比男性長,當丈夫過世之後,妻子是否還有義務贍養公婆呢?
現實當中,很多女性并未因丈夫死亡而改嫁,始終在原家庭生活,繼續贍養公婆。很多這樣的例子,讓大家以為,贍養公婆是義務,理所當然的。
實際有無此義務還應從法律層面來分析。
丈夫死亡,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自動解除。至于對方願意為去世的配偶照顧父母,完全是出于道德,而非法律要求。至于還有一種“隻要繼承了配偶的遺産,就必須贍養其父母”的說法,配偶去世後,其個人财産以及一半的夫妻共同财産均要作為遺産被繼承。
而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遺囑優先,順序繼承,若是按照法定順序來繼承,父母、配偶和子女都是有繼承權的,其父母可以得到自己應得的部分遺産,不能要求其他繼承人替子女盡到贍養義務。除非遺囑繼承時,繼承遺産是以“代為贍養父母”作為前提條件的,否則無論遺産如何分配,逝者父母都不能要求無法定贍養義務的人來贍養自己。
也就是說,隻有被繼承人在遺囑裡可以規定條件限制繼承,而法定順序繼承或其他人都不能對繼承提出條件限制。
話說回來,丈夫去世之後,妻子無論是否改嫁,有條件的還請贍養公婆,畢竟曾是一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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