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退役士兵安置問題,大家知道多少呢?今天我們整理了退役士兵的部分内容,集中進行解答。
退役士兵安置方式主要有政府安排工作、自主就業、退休和國家供養四種。
01.
政府安排工作
2011年以前,轉業志願兵(包括服役10年以上的士官)、城鎮戶籍退伍義務兵和士官、農村戶籍退伍義務兵服現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因戰、因公緻殘的二等、三等(2005年《軍人新舊殘疾等級套改辦法》出台後稱為五級至八級)傷殘軍人,原是農業戶口的退役士兵,原征集地區有條件的,可以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适當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殘廢撫恤金,保障他們的生活。
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改革後,服役滿12年的士官以及服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因戰緻殘被評定為五級至八級殘疾等級的以及是烈士子女的士兵,退出現役後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準(2018年8月1日後退役的按上年度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發放),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服現役年限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時間計算為工齡,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同等工資、福利待遇。
02.
自主就業
2011年以前,對農村退伍義務兵和複員志願兵(士官),由安置地鄉鎮政府妥善安排他們的生産生活;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國家從1994年開始鼓勵他們自謀職業,并在1998年兵役法中正式明确。
2011年以後,不再區分城鎮、農村戶籍,對退役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12年的士官,如無其他符合安排工作條情形,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業。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組織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并推薦就業;從事個體經營的按有關規定享收稅收優惠、小額擔保貸款扶持、财政貼息、免受行政事業性收費;進入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就讀或複學的,按國家規定享受獎學金、助學金、減免學費、困難資助等優待。
03.
退休
2011年以前,年滿55歲,服現役滿30年,服現役期間因戰、因公緻殘被評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等級,以及服現役期間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并經駐軍醫院診斷證明、軍隊衛生部門鑒定确認的志願兵(士官),作退休安置。
2011年以後,年滿55周歲,服現役滿30年,因戰、因公緻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等級,以及經軍隊醫院證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核确認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中級以上士官,作退休安置。
04.
國家供養
2011年以後,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等級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由國家供養終身。
因戰、因公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等級的中級以上士官,本人自願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國家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其住房、生活、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供養分為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兩種形式。集中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由各級優撫醫院保障。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所需經費的标準,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适用住房平均價格和60平方米的建築面積确定;沒有經濟适用住房的地區按照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确定。購(建)房所需經費由中央财政專項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決,房屋産權歸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自行解決住房的,按照上述标準将購(建)房費用發給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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