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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27 12:16:18
光靓研究•知識産權編(155):著作權法上合法來源抗辯的認定

“光靓研究”介紹

湖北光靓律師事務所對已經發布115篇文章的“旭光說法”欄目進行改版,升級為“光靓研究”,并分為十個專業編,即“政府事務編”、“建設工程編”、“房地産編”、“公司及商事合同編”、“婚姻家事編”、“醫療衛生編”、“知識産權編”、“刑事辯護編”、“财産保險編”、“勞動争議編”。

光靓研究•知識産權編(155)

有關的知識産權法的參考文獻(光靓研究知識産權編)1

著作權法上合法來源抗辯的認定

1.合法來源抗辯的主體

2.合法來源抗辯的主觀狀态應為善意

3.合法來源抗辯證據的審查

随着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及知識産權價值的日益顯現,著作權侵權案件頻繁發生,而著作權人維權意識的增強導緻其通常選擇訴訟途徑進行維權。在保護著作權人合法利益的同時,不可否認的是存在“善意銷售者”,不少“善意銷售者”往往主張合法來源抗辯。著作權法上合法來源抗辯的主體如何确定?著作權法上的合法來源抗辯如何進行認定?本期光靓研究将圍繞以上問題進行探讨。

一、合法來源抗辯的主體《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前半部分是對複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有合法授權情況下不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合法授權不同于合法來源,需對授權文件進行審核。而該法條的後部分才是合法來源抗辯适用主體的規定,即合法來源抗辯的适用主體為複制品的發行者或者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複制品的出租者。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發行權是指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衆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制件的權利,因此,發行包括出售與贈與兩種行為。出租權,是指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複制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二、合法來源抗辯的主觀狀态應為善意我國商标法及專利法上合法來源抗辯的認定都要求銷售者不知道是侵權産品,在對著作權上的合法來源的認定可參照商标法及專利法的規定,即要求複制品的發行者或者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複制品的出租者不知道其發行或出租的複制品為侵權産品,主要考慮以下因素:1.被訴侵權商品涉及著作權的知名度;2.銷售者、出租者的經營資質、規模及專業程度; 3.被訴侵權商品的種類、進貨價格、銷售價格、是否有審批手續等。

三、合法來源抗辯證據的審查1.交易産品合法與交易流程合法。銷售者從生産商(供貨商)處購進貨物時,應确認交易對象是否具有法律規定的資質。在交易過程中,應對商品進行初步判斷,如商品是否載明生産商,是否有保質期及産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等,同時排除真假商品混賣的情形。2.有購貨憑證并說明提供者。(1)有供貨單位合法簽章的供貨清單和貨款收據;(2)有供銷雙方簽訂的進貨合同;(3)有合法進貨發票;(4)其他能夠證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包括:供貨商提供其營業執照以及相關許可材料、供貨商的授權委托書、供貨商提供的産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等。

四、基于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案例,我們給予如下具體的建議:1.核實生産商(供貨商)身份,包括企業信息、産品檢驗報告等,以确認交易對象資質合法;2.确定有産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産品标明名稱、生産廠家廠名、地址、生産日期、安全使用期等,以确認交易的産品合法;3.如果商品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要求對方提供權利證書或著作權人的授權委托書;4.要求提供規範的購貨清單、貨物收據、進貨和通發票等;5.如著作權人發函要求停止侵權,應核實情況後立即停止銷售侵權商品,并與著作權人協商相關事宜。

案例

廣州市南沙區南沙中興食品自選商場、萬達兒童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等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2021)粵73民終40号]争議焦點及認定:三、關于南沙中興商場的合法來源抗辯是否成立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2)》第十九條規定,出版者、制作者應當對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承擔舉證責任,發行者、出租者應當對其發行或者出租的複制品有合法來源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的,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相應規定承擔法律責任。故此,對于合法來源抗辯需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成立要件:一是被訴侵權産品是通過合法的銷售渠道、通常的買賣合同等正常商業方式取得産品;二是侵權産品使用者、銷售者主觀上對于涉嫌侵權不知情。本案中,南沙中興商場為證明被訴侵權産品具有合法來源僅提供了一張購銷單。首先,該購銷單簽訂時間為2020年7月20日,晚于本案公證購買取證時間2019年9月20日;其次,該購銷單的購貨單位以及貨物名稱均為“金州”,銷貨單位為“方圓一家(金峰竹席)床上用品直銷”,即未明确記載購銷主體的信息以及具體的購銷産品,亦無相應簽章,故無法證明該購銷單與被訴侵權産品有關聯;再次,南沙中興商場未提交轉賬記錄或支付憑證予以佐證,難以認定其所主張的交易真實且已履行。綜上,南沙中興商場提交的合法來源證據尚不能與被訴侵權産品形成一一對應關系,現有證據未達到與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标準,無法證實南沙中興商場關于被訴侵權産品來源于案外人的主張,本院對于其合法來源抗辯不予支持。

有關的知識産權法的參考文獻(光靓研究知識産權編)2

作者:周純 梁旭光

湖北光靓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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