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以下簡稱《反有組織犯罪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4月26日,新法施行前夕,廣州市舉行《反有組織犯罪法》“百名法學家百場報告會”宣講專場暨系列宣講活動啟動儀式。
專家表示,新法系統總結了掃黑除惡專項鬥争實踐經驗,為常态化開展掃黑除惡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其中,新法中防止黑惡勢力向基層組織滲透、防範有組織犯罪侵害未成年群體的相關規定,體現了新法對黑惡犯罪從嚴懲治态度。此外,為防止涉案财産被快速轉移,新法提出要建立财産調查制度。
反有組織犯罪制度發展裡程碑
黑惡勢力是社會毒瘤。掃黑除惡專項鬥争開展以來,我省始終對黑惡勢力違法犯罪保持重拳出擊、依法嚴懲态勢,取得顯著成效。
“掃黑除惡專項鬥争開展以來,我國反有組織犯罪的法律制度雖然具備了一定規模,但仍比較分散、未形成體系。”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譚世貴認為,現有法律制度主要是辦理有組織犯罪案件的實體和程序方面的規定,而有關防範、治理、保障等方面制度規範較缺乏,且部分文件效力位階低,難以發揮懲治功能。
為避免黑惡勢力死灰複燃,《反有組織犯罪法》應運而生。在譚世貴看來,《反有組織犯罪法》是我國第一部專門、系統、完備的規範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法律,是反有組織犯罪制度發展的一個裡程碑,也是建設更高水平平安中國、法治中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有力手段。
依法從嚴懲治黑惡犯罪
在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省法學會犯罪學研究會常務理事王燕玲看來,依法從嚴懲治黑惡犯罪是該法一大亮點。王燕玲分析,新法規定了有組織犯罪案件辦案人員“不得有”的行為清單,進一步為國家工作人員“明确了底線禁區”。
在她看來,新法中防止黑惡勢力向基層組織滲透、防範有組織犯罪侵害未成年群體的相關規定,亦體現了新法對黑惡犯罪從嚴懲治态度。
為使執法有的放矢,《反有組織犯罪法》明确了“有組織犯罪”“惡勢力組織”“軟暴力”行為等概念。“新法對上述概念的明确,與《刑法》《刑事訴訟法》對涉黑惡組織進行查辦和懲治的有關規定相比,均有很大進步或突破。”譚世貴說。
譚世貴表示,《反有組織犯罪法》辦案程序非常嚴厲。“如對于有組織犯罪的組織者、領導者和骨幹成員應當嚴格掌握取保候審、不起訴、緩刑等的适用條件;對有組織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異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單獨羁押等措施;對特定有組織犯罪的罪犯應當異地執行刑罰、嚴格減刑假釋。”
王燕玲介紹,在嚴懲涉黑惡勢力有組織犯罪的同時,該法還強調寬嚴相濟的辦案原則,如明确了被追訴人積極配合偵查、起訴、審判的從寬處罰情形。
建立财産調查制度
涉黑涉惡案件中,如何防止涉案财産被快速轉移,導緻受害人損失無法挽回?對此,新法重點作出回應,其中包括建立财産調查制度,即“辦案機關可以全面調查涉嫌有組織犯罪的組織及其成員的财産狀況”。
譚世貴介紹,涉案财産處置是掃黑除惡案件辦理中的關鍵環節,為确保“打财斷血”目标的實現,《反有組織犯罪法》第27條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立案前對涉案财産的緊急措施。
記者注意到,新法第45條第2款還規定了等值沒收制度,“依法應當追繳、沒收的涉案财産無法找到、滅失或者與其他合法财産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繳、沒收其他等值财産或者混合财産中的等值部分 。”
具體司法實踐中,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常存在涉案财産“認定難”。新法明确規定:“被告人實施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實已經查清,有證據證明其在犯罪期間獲得的财産高度可能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說明财産合法來源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沒收”。
“該規定借鑒了國外做法,同時吸收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高度可能’一詞,體現了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财産的從嚴處理。”譚世貴認為。
他同時指出,新法除了加強對涉案組織及其成員的财産進行全面調查,也強調要對利害關系人合法财産的保護。“比如第41條規定:查封、扣押、凍結和處置應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要求辦案機關嚴格區分違法所得與合法财産,本人财産與家屬的财産,減少對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
【南方日報記者】孟健
【通訊員】穗政法
【作者】 孟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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