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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确權平台有哪些功能

科技 更新时间:2024-07-22 03:21:38

随着新一代信息技術與實體經濟的深度融合,數據作為關鍵生産要素正發揮着越來越重要的作用。8月24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在成立五周年之際,選擇發布了十個與數據或算法密切相關的典型案例,以期為構建數據基礎制度、形成算法治理體系貢獻司法智慧。

數據确權平台有哪些功能(公司對其數據産品享有權益嗎)1

杭互公布十大案例

南都記者梳理發現,十大案例中有多起聚焦數據産品的法律屬性及權益保護,對數據收集、使用的合法性、正當性進行界定,厘清了各相關主體數據權益的權利邊界,為數據權益相關立法尚不明朗的當下提供了可借鑒的司法例證。

公司對其數據産品是否享有1 權益??

數據作為數字經濟和信息社會的重要資源,常被稱為新時代的“石油”,但我國在數據價值的實現上仍面臨許多問題,其中數據權屬就是一個難點。十大典型案例中,一起全國首例數據産品糾紛案和首例涉數據資源開發應用正當性及數據權屬判定的新類型不正當競争案件值得關注。

某軟件公司是某電商平台運營商,其開發名為“生意參謀”的數據産品,為網店商家提供大數據分析參考,改善經營水平。“生意參謀”的數據内容是該公司在收集網絡用戶浏覽、搜索、收藏、加購、交易等行為痕迹信息所産生的巨量原始數據基礎上,通過特定算法深度分析過濾、提煉整合而成的衍生數據。

同時,安徽某科技公司是“某互助平台”的運營商,其以提供遠程登錄已訂購“生意參謀”用戶電腦技術服務的方式,幫助他人獲取“生意參謀”中的數據内容,從中牟利。軟件公司認為,其對數據産品中的原始數據與衍生數據享有财産權,安徽某科技公司的行為惡意破壞其商業模式,構成不正當競争。

那麼,軟件公司收集并使用網絡用戶信息的行為是否正當?其對“生意參謀”數據産品是否享有法定權益?

杭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認為,“生意參謀”所涉網絡用戶信息并不具備能單獨或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别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可能性,不屬于網絡用戶個人信息。經審查發現其收集、使用用戶信息在形式上符合“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要求,開發“生意參謀”的行為符合網絡用戶信息安全保護的要求,具有正當性。

同時,網絡用戶對單個網上行為痕迹信息無獨立财産權或财産性權益;而網絡運營者對網絡原始數據也不能享有獨立的權利,隻能依其與網絡用戶的約定享有對網絡原始數據的使用權。不同的是,由于網絡數據産品内容經過網絡運營者大量的智力勞動成果投入,呈現出的獨立衍生數據與網絡用戶信息、網絡原始數據無直接對應關系,網絡運營者對其開發的數據産品享有獨立财産性權益。

在确定了數據産品法律屬性的基礎上,杭州鐵路運輸法院認定,安徽某科技公司未經授權亦未付出新的勞動創造,直接将涉案數據産品作為自己獲取商業利益工具的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争,判決其立即停止侵權,賠償軟件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200萬元。其後,安徽某科技公司提起上訴又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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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性競争還是不正當競争?

另一起與數據權屬相關的案件是全國首例微信數據權益認定案件。

兩原告公司共同開發運營提供即時社交通訊服務的個人微信産品,另有兩被告公司開發運營“某群控軟件”,以外挂技術将該軟件中的“個人号”功能模塊嵌套于個人微信産品中運行,利用個人微信用戶的用戶賬号數據、好友關系鍊數據、用戶操作數據為購買該軟件服務的微信用戶在個人微信平台中開展商業運營活動提供幫助。

兩原告訴稱,其對于微信平台中的全部數據享有數據權益,而兩被告擅自獲取、使用微信數據,已構成不正當競争。不過,兩被告認為微信用戶信息所形成的涉案數據應歸用戶所有,兩原告并不享有任何數據權益,無權就此主張權利。

杭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認為,兩原告主張享有數據權益的涉案數據屬于原始數據,并非微信産品所産生的衍生數據。此外,該涉案數據可以分為單一原始數據個體和數據資源整體兩種數據形态,網絡平台方對二者享有不同的數據權益。

具體而言,數據控制主體隻能依附于用戶信息權益,依其與用戶的約定享有原始數據的有限使用權,使用他人控制的單一原始數據需符合“合法、必要、征得用戶同意”原則,數據控制主體亦無賠償請求權。然而,由于數據資源整體是網絡平台方經過長期經營積累聚集而成,網絡平台方應當就此享有競争權益。

本案中,微信産品使用過程中社交信息安全性的用戶體驗獲得,直接關系到用戶使用微信産品的意願,是微信産品經營生态的底線要求。兩被告擅自收集、存儲或使用微信平台中作為經營性用戶微信好友的其他微信用戶的個人數據,将減損微信用戶對微信産品的安全感及基本信任,實質性損害了兩原告對于微信數據資源享有的競争權益,已構成不正當競争行為。

除了數據權益問題,兩被告還曾辯稱,被控侵權軟件的應用屬于創新性競争,不應被認定為不正當競争。

對此,杭州鐵路運輸法院表示,雖然數字經濟條件下應允許在他人既有網絡産品基礎上創新性地開展自由競争,但自由競争不能以犧牲其他經營者對于市場發展及消費者福利的貢獻力為代價。兩被告的“創新競争活動”在競争效能上對于市場整體而言明顯弊大于利,難稱為有效率的創新競争,并不具有正當性。

最終,杭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判決兩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争行為,共同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260萬元,并刊登聲明為兩原告消除影響。該案判決已生效。

3

如何合法使用公共數據?

為了推進數據要素的高效流通,近年來,我國大部分省和直轄市都建立起公共數據開放平台,鼓勵完善公共數據開放共享機制,促進釋放數據價值。在十大案例中,有一起對确立公共數據使用的基本原則,厘清公共數據合法使用邊界有重大意義。

2019年5月5日、6日,蘇州某網絡科技公司運營的網絡平台通過發布和向特定用戶推送的方式,發布了針對重慶某小微小額貸款公司清算的企業信息,随後媒體圍繞重慶某小微小額貸款公司是否存在清算行為進行了報道,還涉及浙江某金融服務公司及其旗下金融貸款産品。短時間内新聞搜索條數達千萬條以上。

該條清算信息是由某網絡平台抓取自全國企業信用公示系統的公共數據,但系重慶某小微小額貸款公司2014年企業年度報告出現的曆史信息。經原告申請,2019年6月,杭州互聯網法院要求蘇州某網絡科技公司停止散布與重慶某小微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的清算信息,并對推送行為予以澄清。

2019年7月,蘇州某網絡科技公司在官方微信、微博回應某網絡平台審慎不足的相關質疑,認為某網絡平台保證信息内容與信息源頭一緻。對于針對重慶某小微小額貸款公司清算信息的推送,相關人員的清算信息是公示系統曾記錄在案的,絕非其二次編輯把輿論錨點标在重慶某小微小額貸款公司經營不善之上。

如何合法使用公共數據成為本案焦點。杭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表示,對公共數據的利用應當合法、正當,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其他主體合法權益,特别是不能損害數據原始主體的合法權益。

在本案中,蘇州某網絡科技公司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抓取的重慶某小微小額貸款公司的企業信息雖然來源于公共數據,但是信息的發布和推送行為應當與重慶某小微小額貸款公司企業信息保持一緻性,即客觀公正地反映企業信息,不應因數據來源的公共屬性,而損害數據原始主體的商業利益。

此外,因某網絡平台提供的企業數據信息直接指向原始數據主體,重慶某小微小額貸款公司的市場競争利益将受到影響,并集中體現在重慶某小微小額貸款公司的商譽權上——由于信息發布行為造成的認識錯誤将無故減少其它經營者的交易機會、或增加經營者的交易成本和負擔。

因此,蘇州某網絡科技公司針對重慶某小微小額貸款公司推送企業信息的行為,在數據存在偏差的情況下,将為重慶某小微小額貸款公司帶來商譽上的損害,并且影響重慶某小微小額貸款公司的市場競争優勢,損害了以信用為基礎的市場競争秩序。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争。

在責任承擔方面,杭州鐵路運輸法院綜合考慮了互聯網征信行業處于發展起步階段面對的種種局限與對收集、發布的數據信息應具備的基本注意義務,判決蘇州某網絡科技公司賠償浙江某金融服務公司、重慶某小微小額貸款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60萬元,并為其消除影響。二審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強調,使用公開的公共數據無需征得原始數據主體的同意,但使用行為仍需遵守基本的注意義務,防止不當使用給數據原始主體帶來不當損害。若不當使用公共開放數據,未能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導緻法人或自然人等原始數據主體的合法利益受損,公共數據使用者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采寫:南都記者樊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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