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師
這是李立律師博客和合夥指南公衆号第934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師的讀民法典筆記
聊民法典148:籃球違體犯規造成人身傷害,并不必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受害人和加害人(行為人)對于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受害人的損害完全是第三人的過錯行為造成的,應當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第三人過錯是造成損害的唯一原因。第三人與行為人之間沒有過錯聯系,不是共同侵權。第三人過錯的,是行為人的免責事由。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本條是《民法典》新增的立法内容:關于文體活動自甘冒險的法律規定。
在原《侵權責任法》中,類似的規定隻有第七十六條“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已經采取安全措施并盡到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本條僅限于“文體活動”中發生的損害情形。
“文體活動”,依通常的語義理解,可拆解為文化活動和體育活動。具體的定義或者範圍,還要待法律實踐的總結。
“其他參加者的行為”,甚至也包括常見的犯規動作。
王某、盛某雙方在一場籃球比賽中互為攻守,比賽進行到19時49分時,王某持球突破盛某防守,盛某在防守過程中拉拽王某左手犯規,緻使王某摔倒受傷。事發後,王某就醫治療,共計支出醫療費53,612.74元。為傷情恢複,王某購買肘關節術後護具支出3,200元。2020年8月24日,複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書,認定王某因故緻右桡骨小頭骨折,未達殘疾,傷後可予以休息日120日、營養60日、護理60日,需遵醫囑擇期二次手術取内固定,可另予休息30日、營養30日、護理30日,賠償時應酌情考慮該後續醫療費。王某支付鑒定費2,850元。因本案訴訟,王某聘請律師支付律師費5,000元。
王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盛某賠償王某醫療費人民币(以下币種均為人民币)53,612.74元、誤工費29,755元、營養費3,600元、護理費3,600元、交通費500元、醫療輔助器具費3,200元、律師費5,000元、鑒定費2,850元、後續治療費5,000元,合計107,117.74元。
一審法院認為:
籃球是一項具有高強度對抗性及人身危險性的體育運動,球員在運動過程中存在受傷的風險,王某本人作為籃球愛好者,應當認識到該運動的危險性而仍然自願參加,屬于自甘風險的行為,如果盛某在本案中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導緻王某受傷,則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事發現場監控視頻顯示,王某突破盛某的過程中靠近盛某身體,盛某以手拉拽王某,導緻王某身體失去平衡摔倒受傷,盛某的犯規行為确實存在危險,但類似犯規在業餘籃球場比較常見,原因在于業餘籃球愛好者專業性不足,對自身動作的控制無法達到專業運動員的水平,故不應對業餘愛好者苛以較高的注意義務。根據現有的證據,難以認定盛某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導緻王某受傷,因此盛某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此外,公平原則系法律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的特别規定,僅适用于特殊情形,應限制在極少數意外傷害案件中,而體育運動系正常生活必不可少的部分,不應将對調整極少數意外傷害情況下的公平原則适用于日常體育活動的風險負擔。
一審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案二審時,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今年二審判決的一個案件中,對于籃球比賽中的“違體犯規”所造成的人身損害案件,作出了詳盡的分析,認為“構成違體犯規,并不必然說明該其他參賽者在主觀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而不能簡單地将體育競技運動中參賽者犯規時的主觀心理狀态與一般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作為主觀要件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劃等号。”。此案二審判決推翻了一審判決犯規者承擔50%責任的結論,二審判決犯規者不承擔侵權責任、駁回一審原告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認為:
……韋某在主觀上僅有一般過失。在參賽者因其他參賽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情況下,該其他參賽者的行為構成違體犯規,并不必然說明該其他參賽者在主觀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而不能簡單地将體育競技運動中參賽者犯規時的主觀心理狀态與一般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作為主觀要件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劃等号。
本案中,張某在涉案籃球比賽中因對方參賽者韋某的防守行為受到人身損害,盡管韋某的防守行為構成違體犯規,但這并不必然能夠使張某有權請求韋某承擔侵權責任。因為,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發生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後果,仍有意為之的一種主觀心理狀态。重大過失則是程度最為嚴重的一類過失,是指行為人連最基本的注意義務都沒有盡到,或者說行為人是以一種異乎尋常的方式違背了必要的注意。這種行為是特别重大而且在主觀上不可寬恕地違反義務的行為,其已經顯著地超出了通常的過失程度。但從本案具體情況來看,韋某在主觀上僅有一般過失而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對此,本院認為,應當從以下四個方面的因素進行判斷:
首先,從其他參賽者的具體行為方面進行判斷。本案中,雙方當事人能夠一緻确認的張某摔倒受傷的場景是:張某在拿到後場籃闆球以後帶球快速進攻,當張某起跳上籃時,韋某起跳進行封蓋,後張某摔倒受傷。雙方當事人的現有分歧是:張某摔倒受傷是否是因為韋某用膝蓋故意頂撞所緻。對此,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現張某起訴認為,其摔倒受傷系遭受韋某在防守時用膝蓋撞擊所緻。但是,高強度的籃球比賽中,比賽場上的各種細節轉瞬即逝,即便是專業比賽中利用現代化的視頻回放技術,有時也無法判斷事發時的具體情況。從本案現有證據來看,特别是其中的關鍵證據即比賽視頻光盤和證人牟某、石某的證言,張某無法證明韋某在對其進行防守時存在用膝蓋撞擊的行為。因此,相應不利後果應當由張某自行承擔。同時,《籃球規則》第37.1.1條規定:“違反體育運動精神的犯規是一起隊員身體接觸的犯規,并且根據裁判員判定,包含:與對方發生身體接觸并且不在本規則的精神和意圖的範疇内努力比賽。在盡力搶球或在與對方隊員盡力争搶中,造成與對方隊員過分的嚴重身體接觸。一起攻防轉換中,防守隊員為了中斷進攻隊的進攻,與進攻隊員造成不必要的身體接觸。該原則在進攻隊員開始他的投籃動作之前均适用。一起對方隊員從正朝對方球籃行進的隊員身後或側面與其造成的非法接觸,并且在該行進隊員、球和對方球籃之間沒有其他隊員。該原則在進攻隊員開始他的投籃動作之前均适用。在第4節和每一決勝期比賽計時鐘顯示2:00分鐘或更少,當擲球入界的球在界外并且仍在裁判員手中,或擲球入界隊員可處理時,防守隊員在比賽場内對進攻隊員造成身體接觸。”可見,即便參賽者被當值主裁吹罰違體犯規,并不就是意味着被吹罰犯規的參賽者的犯規行為所針對的對象是其他參賽者的人身,也有可能是針對其他參賽者所控制的籃球,隻不過是被吹罰犯規的參賽者在與對方争搶中有不必要的身體接觸。事實上,考慮到籃球比賽中進攻和防守始終是一對基本矛盾,現代籃球運動的發展趨勢是要求參賽者在進行防守時具有侵略性,即強調防守隊員積極地貼身緊逼,主動給予對手力量壓制,再加上參賽者在快速的比賽節奏中不可能有過多考慮和判斷技術動作的時間,不應當對參賽者在防守時為阻止對方進攻所造成的一定的身體接觸有過多苛責。根據本案現有證據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當張某進攻上籃時,韋某立即做出的應對動作是為了進行正常防守而非專門針對張某的人身。換言之,韋某作出的封蓋動作所針對的對象是張某所控制的籃球而不是帶球進攻上籃的張某的人身。
其次,從體育活動的種類特性方面進行判斷。籃球比賽是具有高度對抗性和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而且,随着社會的進步與籃球運動的發展,“強力對抗”已成為現代籃球運動最為明顯的特征。力量與靈巧、勇猛與智慧的矛盾統一是現代籃球如此受到社會大衆喜愛的根本原因。高度激烈和緊張的比賽氛圍會導緻參賽者将全部注意力集中于運動本身,每位參賽者需要在電光火石的瞬息之間作出思考、判斷,然後決定采取何種特定動作。由于人的體力、智力存在上限,參賽者不可能做到每一個決定、每一個動作都合理規範、準确無誤和恰到好處,即很難要求參賽者每次動作都經過慎重考慮。因此,應當将此種情況下參賽者的注意義務限定在較一般注意義務更為寬松的範圍内。也就是說,不能用平時的一般合理人标準去評判賽場上的每位參賽者。否則,籃球比賽場上的每位參賽者必将畏首畏尾,不能充分展示自身的運動才華,而原本充滿力量和美感的籃球比賽也将變得索然寡味。本案中,在張某快速進攻上籃的關鍵時刻,基于以上原因,不能苛求韋某在作出封蓋的防守動作時經過深思熟慮,且必須做到合理規範。否則,顯然有悖于人類自身的自然規律。
再次,從體育活動的舉辦規格方面進行判斷。涉案籃球比賽是在上海外國語大學體育教學部的指導下、由學生社團具體組織的比賽,從參賽者到裁判員都是該校的在校大學生,純屬業餘性質。因此,參賽者無論是對比賽規則的理解,還是對技術動作的運用,還是對風險的防範準備,都無法與長期參加比賽的職業參賽者相比。特别是,籃球比賽本身就是一個攻守對抗的動态過程,一切籃球技術都是在動态和對抗中進行運用的。業餘參賽者的技術能力實際上是很難滿足這種動态對抗過程所要求的合理性的。此外,涉案籃球比賽是學校組織的杯賽,屬于校内高級别賽事,而非普通教學比賽或者由學生出于業餘愛好所自發組織進行的遊戲活動,各支參賽隊伍均由學校同系學生組成,與外系學生組成的隊伍争奪錦标。因此,為了争奪比賽名次和獲得榮譽,雙方參賽者必然全力以赴,可謂毫無保留地參與其中,風險性顯然高于普通體育課中或者業餘時間作為遊戲活動的籃球比賽。一方面是業餘參賽者能力的相對不足,另一方面是業餘參賽者為集體榮譽奮勇而戰,這兩者之間的矛盾必然導緻不能以對職業參賽者的要求來衡量業餘參賽者。因此,對于作為業餘參賽者的韋某的犯規行為不能過于苛責。
最後,從體育活動開展的目的方面進行判斷。随着籃球運動的增智、健身、教育、文化等功能越來越得到認同,校園籃球運動成為活躍校園文化生活、增強學生體質、陶冶學生情操、增強學生榮譽意識的特殊教育形式。目前,籃球運動已成為校園内廣受學生們歡迎的體育運動之一。而且,校園籃球是群衆性籃球運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升全民體質的重要途徑。在此背景下,為進一步普及學校籃球運動的開展,應當給校園籃球運動的開展創造相對寬松的侵權責任認定的司法環境。
關于文體活動自甘冒險的案例,今年出現了很多,法院在判決書中對具體案件的分析都很詳盡,畢竟是新的立法内容,并且在實際生活中這樣的情形數量不會少。想必很快關于這類案件的審理就會有較為統一的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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