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生活

 > 飛機運行性能

飛機運行性能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05 23:23:26

飛行性能的限制很多,在運行中主要涉及起飛、着陸、航路和複飛階段的限制,每個階段的限制條件和限制要素不同,除此之外,飛機性能可分為三大類。第一是适航标準,由飛機制造商或型号合格證(TC)持有人負責證明符合這些标準。第二是飛機運營人必須遵守的運行标準。第三,為了幫助運營人遵守這些标準,制造商可能會提供補充性能标準,這些标準可能是咨詢性質的,下面摘錄了飛機性能手冊的相關内容,以便查詢和閱讀:

飛機運行性能(飛機運行中的這些性能限制)1

1、起飛

當飛機的質量超過飛行手冊為機場高度和起飛時外界溫度規定的起飛質量時不得開始起飛。此外,當飛機的質量超過按照飛行手冊中規定的最小起飛距離符合下述條件的質量時不得開始起飛:

a) 所需起飛滑跑長度不得超過可用起飛滑跑長度;

b) 所需加速停止距離不得超過可用加速停止距離;和

c) 所需起飛距離不得超過可用起飛距離。在顯示符合這一要求時,應為連續起飛階段和中斷起飛階段使用相同的決斷速度值(V1)。

運營人在計算起飛性能時必須考慮所有影響因素。在确定起飛距離時,應考慮以下參數:

a) 機場的氣壓高度;

b) 機場的外界溫度;

c) 跑道表面描述詞定義中所列的跑道表面狀況和跑道表面類型;

d) 順起飛方向的跑道坡度;

e) 不超過報告的逆風分量的 50%或不少于報告的順風分量的 150%;和

f) 飛機起飛前為對準跑道而損失的跑道長度(如有)。

不對停止道或淨空道的長度進行考慮,除非它們符合附件 14 第 I 卷的有關規範。進行一台發動機不工作的計算時,不考慮濕跑道或被污染跑道上淨空道的長度。

當飛機質量超過飛行手冊中所載的對應于淨起飛飛行航徑的質量時不得開始起飛。這一淨起飛飛行航徑能垂直地超越所有障礙物至少 10.7 米(35 英尺),或者能在側向上離開各障礙物至少 90 米(300 英尺)加上 0.125D,其中 D 是飛機從可用起飛距離的末端(或如果計劃在可用起飛距離末端之前轉彎,則為起飛距離的末端)飛越的水平距離。

例外情況包括,對于晝間在目視氣象條件(VMC)下進行的飛行,或者對于使用助航設備從而使駕駛員能夠像在晝間目視氣象條件下那樣使飛機準确地保持在預定航迹上這樣的飛行,飛機的預定航迹不包括任何大于 15 度的航向改變。如果在一台發動機不工作(OEI)情況下導航系統提供分别為 150 米(500 英尺)和 300 米(1 000 英尺)的兩個标準偏差精度,則不需要超越在預定航迹兩側 300 米(1 000 英尺)和 600 米(2 000 英尺)以外的障礙物。對于翼展小于 60米(200英尺)的飛機,可以使用半個飛機翼展加上 60 米(200 英尺)加上 0.125D 的水平超障餘度。

在預定航迹的兩側,須确保在其範圍内滿足超障餘度要求的水平距離可能因情況而異。對于晝間目視氣象條件下的飛行,如果航迹改變小于 15 度,障礙物與預定航迹的距離在 300 米(1 000 英尺)以内,以及航迹改變大于 15 度,障礙物與預定航迹的距離在 600 米(2 000 英尺)以内,就應考慮這些障礙物。對于在儀表氣象條件或者夜間目視氣象條件下的飛行,如果航迹改變小于 15 度,障礙物與預定航迹的距離在 900 米(3 000 英尺)以内,就應考慮這些障礙物。對于預定航迹兩側 900米(3 000 英尺)以外的障礙物,無需與其保持超障餘度。

2、着陸

着陸距離數據應涵蓋在正常着陸運行包線内全部發動機都運行時的所有正常操作。應提供影響着陸距離的每個參數的影響,并應考慮以下因素:

a) 批準的着陸構型,包括批準的 III 類着陸引導;

b) 批準的減速裝置(機輪制動器、速度制動器和擾流闆);

c) 反推力,包括駕駛員和系統在選擇和激活時的延遲,以及低速收起的建議;

d) 批準的着陸運行包線内的壓力高度;

e) 不超過最大起飛質量的質量(以覆蓋超重着陸);

f) 批準的着陸運行包線内的風:

1) 不超過沿着陸航徑逆着陸方向标稱風分量的 50%;和

2) 不少于沿着陸航徑順着陸方向标稱風分量的 150%;

g) 側風,必要時包括反推力使用限制。飛行機組可能不得不減小反推力或收起反推器以恢複方向控制;和

h) 結冰狀況(如适用)。

此外,着陸時性能檢查應考慮:

a) 跑道入口處的預計空速,包括不超過建議的最大最後進近速度的各種速度,同時考慮到在風和結冰狀況下可能的速度增加因素;

b) 批準的着陸運行包線内的溫度;和

c) 批準的着陸運行包線内的跑道坡度。

應就影響着陸距離的最低設備清單和構型偏離清單項目提供适當的信息。非正常構型的着陸距離也應包括在内。應根據與建議的飛機操作方法相一緻的數據開展着陸距離評估。

在某些情況下,簽派時使用的假設并不充分,因此飛行機組需要評估目的地機場或備降機場的性能。需要在到達時計算所需着陸距離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

a) 跑道狀況報告所報告的符合《空中航行服務程序 — 機場》(Doc 9981 号文件)中所述程序的跑道表面狀況比簽派時假設的狀況更差;

b) 風況比簽派時假設的更差;

c) 跑道與簽派計算中使用的跑道有所變化;

d) 過多的運行進近速度增加因素;和

e) 航行通告表明跑道為“濕滑”的濕跑道,或所報告的制動作用低于“好”。

3、航路

如果飛機的質量超過根據飛行手冊所載的一台發動機不工作在航路上的淨飛行航徑數據,在沿航路的各點均符合以下兩段中任一段的規定所要求的質量,則不得開始起飛。淨飛行航徑在發動機失效後假定将着陸的機場上方 450 米(1 500 英尺)處有一個正坡度。所用的淨飛行航徑應根據沿航路預計的外界溫度确定。當氣象條件要求使用防冰系統時,應将其對淨飛行航徑數據的影響考慮進去。

在預定航迹兩側各 9.3 公裡(5 海裡)(橫向導航精度至少為 5 海裡時)或 18.5 公裡(10 海裡)以内至少高出沿航路所有地形和障礙物 300 米(1 000 英尺)的淨飛行航徑的坡度應是正坡度。

淨飛行航徑應能容許飛機在巡航高度上繼續飛往可以着陸的機場。該淨飛行航徑在預定航迹兩側各9.3 公裡(5 海裡)(橫向導航精度至少為 5 海裡時)或 18.5 公裡(10 海裡)以内,必須至少垂直超越沿航路所有地形和障礙物 600 米(2 000 英尺)。以下規定均适用:

a) 假定發動機在沿航段最臨界的一點失效;

b) 要考慮飛行航徑上風的影響;

c) 如果使用某種安全程序,可進行空中放油,放油量應确保飛機能夠飛到機場并有足夠的備用油量;和

d) 假定飛機在發動機失效後将着陸的機場應在預計使用時間達到适當的機場運行最低标準一架有三台或三台以上發動機的飛機在沿預定航迹的任何一點,與一個符合備降機場的距離規定并且可以安全着陸的機場之間不得超過 90 分鐘的飛行距離(以全部發動機的正常巡航功率或推力(如适用)),除非飛機符合以下關于兩台發動機不工作的具體規定。

如果飛機的質量超過按照飛行手冊所載在航路上兩台發動機不工作的淨飛行航徑數據容許飛機從假定兩台發動機同時失效點繼續飛往符合備降機場着陸距離規定且可以安全着陸的機場的質量,則不得開始起飛。該淨飛行航徑在預定航迹兩側各9.3公裡(5海裡)(當橫向導航精度至少為5海裡時)或18.5公裡(10海裡)以内,應至少垂直超越沿航路所有地形和障礙物 600 米(2 000 英尺)。所考慮的淨飛行航徑應根據沿航路預計的外界溫度确定。

當高度和氣象條件要求使用防冰系統時,應将其對淨飛行航徑數據的影響考慮進去。以下規定均适用:

a) 假定兩台發動機在航段最臨界的一點失效,飛機在無風、标準溫度下、以正常巡航功率或推力(如适用)從該點飛往符合備降機場着陸距離規定且可以安全着陸的機場需要超過 90 分鐘的時間;

b) 淨飛行航徑在兩台發動機失效後假定将着陸的機場上方 450 米(1 500 英尺)處有一個正坡度;

c) 如果使用某種安全程序,可按照下一段所述内容進行空中放油;和

d) 飛機在假定兩台發動機失效一點的質量,應不小于包括足夠燃油的質量,燃油的量要足以讓飛機能夠飛往機場并在至少 450 米(1 500 英尺)的上空直接飛越着陸區,然後以巡航功率和/或推力飛行 15 分鐘。

4、複飛

儀表進近要求一個 2.5%的最小複飛梯度,公布的複飛梯度可能會超過該值。如果公布的梯度可以在沒有任何損失的情況下實現,則無需作進一步分析。為避免不适當的損失,可能需要對一台發動機不工作情況下的複飛或中斷着陸進行超障分析。雖然沒有必要為每個航班、簽派或着陸質量限制評估進行這種分析,但如果需要,則應向飛行機組提供關于進行這種操縱的最安全方式的信息。其目的是确定在需要複飛、中止着陸、中斷着陸時可采取的用于确保安全橫向地面航迹和飛行航徑的最佳選擇方案。為此,運營人可制定關于最能反映其操作程序的一台發動機不工作程序的分析方法和标準。

通常,公布的複飛程序提供了足夠的離地高度。然而,在下列情況下可能需要作進一步分析:

a) 公布的複飛有爬升梯度要求;

b) 跑道離場程序有一個公布的最小爬升梯度;

c) 需要使用特别的一台發動機不工作起飛程序;或

d) 有些跑道是用于着陸而不是用于起飛的。

必須對複飛和中斷着陸進行區分。在一台發動機不工作情況下,從最低下降高度(高)(MDA(H))、決斷高度(高)(DA(H))或這些高度(高)以上的高度(高)開始的複飛,通常可以按照公布複飛程序飛行。從一個較低的高度開始的中斷着陸可能需要其他一些程序(例如,遵循與起飛所采用的一台發動機不工作程序相同的程序)。在任何情況下,當公布的複飛程序不能安全地執行時,應告知駕駛員适當的行動方案。

如果沒有為跑道提供一發失效标準儀表離場程序,則可能需要制定一項特定的程序。此種研究需要考慮的方面包括:

a) 決斷高;

b) 飛機質量、進近速度和構型;

c) 外界條件,例如風和溫度;

d) 飛機加速能力;

e) 适當的超障标準(總飛行航徑上的裕度、超障高、轉彎梯度損失);

f) 飛機飛行航徑和程序終點(通常為最小超障高度、航路高度或某個等待定位點);和

g) 最大起飛和複飛推力時限。

來源:公衆号Dispatcher0Path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生活资讯推荐

热门生活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4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