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産登記證書如何填寫?《條例》明确,不動産以不動産單元為基本單位進行登記不動産單元具有唯一編碼,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不動産登記證書如何填寫?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條例》明确,不動産以不動産單元為基本單位進行登記。不動産單元具有唯一編碼。
《細則》對此作出詳細解釋:不動産單元,是指權屬界線封閉且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空間。沒有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為不動産單元。有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該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與土地、海域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為不動産單元。前款所稱房屋,包括獨立成幢、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以及區分套、層、間等可以獨立使用、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
由此可見,那些打着學區幌子卻不能獨立使用的所謂“過道間”“樓道房”等,都不能作為不動産單元進行登記。如果把不動産單元号比作身份證,那麼不動産登記簿就有點像戶口本,前者隻能一對一,後者則可以一對多。
按照《條例》,不動産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統一的不動産登記簿。《細則》則明确,不動産登記簿以宗地或者宗海為單位編成,一宗地或者一宗海範圍内的全部不動産單元編入一個不動産登記簿。
不動産登記簿應當記載以下事項:
(一)不動産的坐落、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用途等自然狀況;
(二)不動産權利的主體、類型、内容、來源、期限、權利變化等權屬狀況;
(三)涉及不動産權利限制、提示的事項;
(四)其他相關事項。
不動産登記簿應當采用電子介質,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采用紙質介質。不動産登記機構應當明确不動産登記簿唯一、合法的介質形式。不動産登記簿采用電子介質的,應當定期進行異地備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紙質轉化形式。
登記事項自記載于不動産登記簿時完成登記。《細則》明确,不動産登記機構應當根據不動産登記簿,填寫并核發不動産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産登記證明。除辦理抵押權登記、地役權登記和預告登記、異議登記,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産登記證明外,不動産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向權利人核發不動産權屬證書。不動産權屬證書和不動産登記證明,應當加蓋不動産登記機構登記專用章。不動産權屬證書和不動産登記證明樣式,由國土資源部統一規定。
申請共有不動産登記的,不動産登記機構向全體共有人合并發放一本不動産權屬證書;共有人申請分别持證的,可以為共有人分别發放不動産權屬證書。共有不動産權屬證書應當注明共有情況,并列明全體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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