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廖聰
我們接到過一些關于個體工商戶的咨詢,主要是關于注冊個體工商戶能否“避稅”,存在什麼風險等問題。我們對相關問題做個梳理,供讀者參考。
一、什麼是個體工商戶?
注冊個體工商戶之前,應當先了解什麼是個體工商戶。
根據《民法典》第54條規定,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号。
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二、個體工商戶在财稅方面有何不同?
個體工商戶在财稅方面有一些不同的規定,建議注冊前先了解以下規定:
1.設置會計賬簿方面
在設置會計賬簿方面,一般情況下,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根據《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7号)第2條規定,凡從事生産、經營并有固定生産、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設置、使用和保管賬簿及憑證,并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核算。
對于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可以不設置會計賬簿。根據《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第6條規定,達不到上述建賬标準的個體工商戶,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2.納稅人資質登記方面
在納稅人資質登記方面,應當根據情況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或者小規模納稅人。
什麼情況下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個體工商戶的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應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主要法律依據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根據該規定,增值稅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标準(以下簡稱“規定标準”)的,除該辦法第四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對于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的個體工商戶,一般情況下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但是在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确稅務資料的條件下,個體工商戶也可以選擇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主要法律依據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根據該規定,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标準的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确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該辦法所稱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進行核算。
什麼情況下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根據《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标準的通知》(财稅〔2018〕33号)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标準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
3.稅款征收方面
關于稅款征收方面,稅務機關對建賬的個體工商戶主要采用查賬征收方式征收稅款。
根據《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第14條規定,稅務機關對建賬戶采用查賬征收方式征收稅款。建賬初期,也可以采用查賬征收與定期定額征收相結合的方式征收稅款。
對于符合一定條件、達不到建賬标準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對其采用定期定額征收的方式。
根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該辦法适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的生産、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标準的個體工商戶的稅收征收管理。
4.适用增值稅條款方面
在适用增值稅條款方面,個體工商戶适用于增值稅中關于“個人”的有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11年修訂)第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5.适用所得稅方面
關于所得稅計算方面,對于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按照5級超額累進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号)第2條和第7條規定,對于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2條規定和第3條規定,經營所得,應當納個人所得稅,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對于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的所得額,由稅務機關進行核定,并以此為計稅依據确定其應納稅額。
根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該辦法所稱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對個體工商戶在一定經營地點、一定經營時期、一定經營範圍内的應納稅經營額(包括經營數量)或所得額(以下簡稱定額)進行核定,并以此為計稅依據,确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征收方式。
6.稅收優惠方面
(1)個人所得稅優惠
根據《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号)的有關規定: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個體工商戶(不區分征收方式)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的應納稅額-其他政策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0%)
(2)增值稅優惠
根據《财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确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1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号)的有關規定: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三、哪些特殊問題建議關注?
法律對個體工商戶還有一些規定比較特殊,以下規定也建議注冊前關注:
1.投資主體
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
2.民事訴訟主體資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修正)第59條規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字号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号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号經營者的基本信息。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緻的,以登記的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3.無限責任/債務承擔
跟注冊一般的公司承擔“有限責任”不同,注冊個體工商戶要承擔的是“無限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56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财産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财産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财産承擔。
對于實踐中無法區分是個人經營還是家庭經營的,是個人投資還是家庭投資,是個人享用經營收益還是家庭共同享用經營收益,進而确定債務是以個人财産承擔,還是以家庭财産承擔。
對于家庭财産較多的客戶,注冊個體工商戶應當慎重,因為“無限責任”無法将家庭财産與創業風險進行隔離,所以我們一般建議這樣的客戶優先考慮注冊有限責任公司。
司法實踐中一般有以下認定标準:一是以公民個人名義申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用家庭共有财産投資,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員享用的,其債務應以家庭共有财産清償;二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财産的,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财産清償。
4.經營場所
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8條規定,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注冊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
可見,一般情況下個體工商戶需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對于無固定經營場所攤販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5.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21條第2款規定,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與招用的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2條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适用本法。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可能面臨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等風險,建議注冊個體工商戶的客戶關注相關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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