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意思是你自己不想擁有或做不到的事情,就不要強加于他人。這句話本出自《論語》,體現了儒家處理人際關系的重要準則。
既然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那麼己所欲就可以施于人了嗎?當然不能,即使是你非常喜愛的東西或認為很有道理的事情,也不能強行施與他人或改變他人的想法。
舉一個小例子。我12歲的侄子非常讨厭吃肉,問他原因,他說是小時候經常被爺爺奶奶強行要求吃肉,導緻現在對豬肉毫無感覺,也也讓爺爺奶奶非常納悶,為什麼好吃又有營養的肉全讓給你,你竟然還不領情?
其實,這件事很好理解。在我父母那個年代,能吃上肉是一件非常稀罕的事,他們對于美好生活的向往,無外乎能天天吃上肉。現在條件好了,當然要把最好的給予下一代或更下一代。
這就是典型的己所欲必欲施于人,如果說吃肉還是一件小事,那更可怕的是有些父母固執己見,打着為子女好的招牌強行為子女做選擇,嚴重的甚至毀了孩子的一生。
比如,很多父母在子女開始工作時,隻認準公務員或國營單位,覺得那是鐵飯碗,強行為子女安排,導緻很多人一輩子都在從事自己并不喜歡的工作,虛耗生命。
也有的父母在子女的婚戀問題上橫加幹涉,以他們的眼光為你挑選結婚伴侶,完全不考慮性格是否合适、觀念是否一緻等更重要的因素,為以後的婚姻生活埋下了隐患。
這種以愛之名的己所欲必欲施于人,有着很深的隐蔽性,不僅在于施于人的自以為天經地義,更在于被施于者的無力反抗,特别是當他們還不具備判斷能力或性格軟弱時,就會不自覺的陷入困境,甚至進入下一個循環,繼續以愛之名剝奪下一代的選擇自由。
如果說“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最基本的行為準則,那麼“己所欲也勿施于人”則是在此基礎上的進一步發展,這關鍵的一步,你是否已經邁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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