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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對财産分割是否有法律效力

情感 更新时间:2024-12-16 13:24:21

離婚協議對财産分割是否有法律效力(離婚時财産分割協議是否能對抗債權人)1

法院在準備拍賣被執行人的房屋時,被執行人的前妻跳出來說:“我和他已經離婚了,房屋全部分給我了,他的債務找他還,你們不能拍賣房屋。”此時法院還能拍賣房屋嗎?南甯市邕甯區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遇到了這樣一個案件。

基本案情

蘇某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向廣西某機械制造公司購買了9台包括施工升降機在内的機械設備,合同款380多萬元,蘇某償還了一部分,但尚欠330多萬元。2019年3月,某機械公司起訴了蘇某,在訴訟的過程中,某機械公司申請财産保全,查封了蘇某及其妻子張某某名下的三處房屋,并判決由蘇某償還貨款及融資墊付款330多萬元。

判決生效之後,蘇某仍未履行債務,某機械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法院裁定拍賣三處房屋用于償還債務。但是,張某某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提出了執行異議,張某某稱三處房屋的确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登記為二人共有,但是,其與蘇某已經于2019年11月離婚,離婚時财産分割協議約定三處房屋均歸其所有,由其支付50萬元給蘇某。因三處房屋皆被法院查封,暫時還沒有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因此,請求法院停止拍賣三處房屋。

法院裁決

駁回案外人張某某的異議請求。

離婚協議對财産分割是否有法律效力(離婚時财産分割協議是否能對抗債權人)2

周 湘

南甯市邕甯區人民法院

黨組成員、副院長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不動産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

其一,本案中上述三處房屋是蘇某與張某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财産,且登記為蘇某和張某某共有,屬夫妻共同财産,三處房屋的所有權有蘇某的财産份額。

其二,在訴訟保全時,法院對三處房屋進行了查封,雙方離婚時已經不能進行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

其三,二人離婚的時間發生在債務形成之後,在訴訟期間,且被法院查封房屋之後,《離婚協議》中約定共有的房屋歸張某梅一人所有,隻是其二人的内部約定,在二人内部有效,但不直接産生物權變更的效力,非經債權人同意,該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之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财産。”

本案依據的民事判決生效後,被執行人蘇某未履行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且三處房屋有蘇某的财産份額。法院在對被執行人蘇某進行強制執行時,據此對三處房屋采取的拍賣措施,符合法律規定。因此,案外人張某某不能排除法院對上述三處房屋的強制執行,法院駁回了張某某的異議請求。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 不動産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款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财産。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規定:“對案外人提出的排除執行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下列内容:

(一)案外人是否系權利人;

(二)該權利的合法性與真實性;

(三)該權利能否排除執行。

來源:邕甯區法院

視頻:廣西高院融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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