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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延期交車定金退還

汽車 更新时间:2024-12-24 10:19:49

4s店延期交車定金退還(顧客購車時4S店承諾的)1

■張先生與4S店簽的定金合同中顯示“1000元抵5000元”。 受訪者提供

律師:遇此類糾紛不妨走法律程序解決

近日,新快報記者接到多名讀者反映,他們在4S店購車過程中遇到不少煩心事。廣州的張先生稱,他在4S店購車時,店方說交1000元定金可抵5000元,張先生提車時卻被要求交全款,而且店方不退還已抵扣的4000元。佛山的曹先生則說,他在購車後第二天便發現減震塊出現異響,而4S店近3個月後才答應為他維修,目前他希望能退車退款。對此,張先生購車的4S店回複,車輛成交價格已包括前述優惠。曹先生購車的4S店則回複,同意為消費者更換有問題零部件,但不能退車退款。有律師表示,消費者如果遇到此類糾紛,不妨通過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新快報記者 肖韻蕙

●案例1

4S店稱簽了正式合同後 定金合同就無效

張先生稱,去年9月,他在廣州南菱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4S店(下稱4S店甲)看車,當時店員稱店裡在做中秋活動,交1000元可抵5000元,同時還可“優先配車、送腳踏闆”等。張先生心動了,就交了1000元。結果當他決定購車,簽訂正式的合同後,店方卻稱定金合同無效了。

消費者:4S店甲拒絕退還4000元抵扣金

新快報記者在張先生提供的他與4S店甲簽訂的合同上發現,此金額為“定金”,備注欄内寫着“優先配車 送常規禮包 送腳踏闆 1000元抵5000元 店内政策”。

2019年10月26日,張先生訂了車,11月26日,他被通知去4S店甲交錢。而當張先生到店時交錢時,卻被店員要求交全款22萬元。張先生追問之前交的1000元為什麼不能抵5000元,店員則表示,簽了第二份購車合同(正式的合同)後,第一份合同(定金合同)就無效了,且這4000元是店裡的勞務費等,并表示如果不交全款就不給提車,且之前交的錢不退。

“當時我急着用車,又怕把新車放在他們店内不安全,就想着先把車提了再投訴。”張先生說,就這樣他交了全款22萬元。當時汽車生産商在其官網公布了張先生購買的車型,在10月31日前老客戶增購可享受5000元補貼,且可享受2888元店内消費基金。到目前為止,張先生隻在今年6月收到了那筆5000元的補貼,4S店甲拒絕提供2888元的店内消費基金,店方對此的解釋是:這并不是汽車生産商官網公布的項目。

張先生稱,這就是汽車生産商官網公布的項目,他還提供了截圖。張先生撥打廠商的電話時,對方表示此筆消費基金已經發放到位了。

目前,張先生表示,4S店甲仍拒絕退還之前的4000元抵扣金,也不發放2888元消費基金。張先生已将此事向12345投訴,目前正在協商處理中。

銷售方:車輛成交價已包括“抵扣”優惠

7月9日,廣州南菱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回複新快報記者,張先生後來的購車款就已經包括了“1000元抵5000元”的優惠。該負責人還表示,合同上顯示“此成交條件已包含所有優惠”,所以這4000元無法返回。該負責人稱,目前隻能申請多送一些禮品給消費者。至于張先生提及的“2888元店内消費基金”,對方并沒有作進一步明确的回複。

7月10日晚上,消費者張先生對新快報記者表示,4S店甲已經答應給他送噴漆等,雙方達成了和解。

●案例2

新車出問題後長時間未維修 不能退款?

佛山的曹先生則表示,去年7月,他在佛山順德區協力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某汽車品牌協力專營4S店(下稱4S店乙)購買了一輛轎車,稅前136991元。買車後他發現車輛有問題,而4S店乙卻長時間不維修,而且拒絕退款。4S店乙方面表示,并不是不為曹先生維修車輛,而是曹先生不願維修隻想退車退款。

消費者:買車後第二天就發現車有問題

曹先生說,提車的第二天,在開到有減速帶和路況不是很好的地方時,就聽到車内減震部位的聲音很大。他打電話向4S店詢問,對方表示新車有一個20天左右的磨合期。

曹先生稱,過了20天後,他發現車内仍有異響,便開到另一家4S店(下稱4S店丙)檢查。經連續兩次檢查,4S店丙都發現涉事車輛有減震質量問題,表示要将相關問題和錄音傳回廠家。此後,4S店丙回複,廠家确實檢測出曹先生的車減震緩沖塊有問題,但暫不維修。在曹先生的追問下,8月10日對方轉發了一份廠家給4S店丙的回複文件。根據曹先生提供的資料,該文件上“批複原因”一欄顯示:“技術品質部門回複TR,主兇件為bumper(54050緩沖塊)異響,請保留現車,暫不要更換零件,等待PV通知。”

曹先生稱,在看到這份回複文件的内容後,他又找到4S店丙。等到9月18日,4S店丙仍沒有回複是否會給他修車。2019年9月底,曹先生開始撥打12315投訴,并通過撥打12348咨詢了相關律師,律師表示如果4S店超過15天不修車,就可以退車退款,曹先生便将此情況反映給了4S店乙。“當時售後經理答應給我退車,但要我付折舊費,我不同意。”曹先生說,直到10月29日,4S店乙才答應幫他修車、更換零件,但他不願意修了,希望退車退全款。而4S店乙一直未同意,直到今年7月初最近一次協商時,對方仍不答應退車退款。

曹先生表示,剛買的新車就出了問題,而且長達3個月4S店乙都不修車也不與他協商,态度不好,責任在對方。根據《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相關條例,在家用汽車産品三包有限期内,因産品質量問題時間累計超過35日,或者同一産品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由銷售者負責更換。所以4S店乙應該為其換車或退車。

曹先生提供的一張12345回複的截圖顯示,曹先生于2019年12月通過12315渠道反映問題,佛山市順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答複如下:“經查,該車有相應的國六檢驗合格證,不存在整車質量問題。同時4S店已承諾可以對有問題的部件進行更換。”

銷售商:同意更換零件 但不同意退車

7月10日,佛山順德區協力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專營4S店相關負責人回應,去年9月底收到了曹先生反映的購買車輛有質量問題的反饋并為其進行了檢查,确認涉事車輛的減震帶緩沖膠有問題,随後向曹先生反饋,表示可以為其維修,但曹先生隻希望退車退款。該負責人表示,曹先生的情況不符合退車退款的相關政策法規,不過該負責人并未對此作具體解釋。而之前跟曹先生說的退車要收折舊費,并不是承諾在收取折舊費的前提下一定可以退車,隻是說明向廠家申請才知道能不能退車,在協商的過程中可以嘗試向廠家申請。該負責人稱,目前隻能為消費者更換有問題的零部件。

說法

“交1000元抵5000元”條款是有效的

廣東保典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公益律師廖建勳對新快報記者表示,第一個案例中,消費者交了1000元定金并簽了相關合同,定金合同上“交1000元抵5000元”的條款是有效的,就算後來簽了另一份合同,此份合同仍然有效。而後來簽的合同中顯示的“此成交條件已包含所有優惠”涉及霸王條款,因為損害了消費者權益,也減輕了4S店方的義務。

廖建勳表示,第二個案例中,根據《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相關條例,如果确認産品質量問題時間累計超過35日,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要求銷售者負責更換。結合規定中其他條款,消費者可以要求4S店更換整車或退車退款。

廖建勳建議,如在消費過程中覺得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可以向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進行投訴,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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