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環球網
案件背景
近年來二手車交易市場上矛盾較多且維權困難。司法實踐中關于二手車交易市場上的諸類糾紛的裁判方式多樣,司法導向的側重點也不同,不具備統一性。今天帶大家探究的案例,裁判方面提出了一個從協議性質和效力上進行統一的思路,對此類糾紛的處理有一定的作用,既能保護消費者即真正的車輛買受人的利益,也能夠倒逼利用此種形式擾亂市場秩序行為的減少,對二手車市場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能夠起到司法裁判的導向和引領作用。
案件經過
簡要案情:
原告鐘某訴稱:1.解除雙方簽訂的《車輛轉(質)押協議》;2.被告王某立即返還88000元及利息。
事實和理由:2018年3月31日,原、被告雙方簽訂《車輛轉(質)押協議》,約定被告将車牌号為豫RKD915号的凱迪拉克牌車出賣給原告。2020年7月21日,河南吉馳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馳汽貿)将涉案車輛開走并留下《告知書》,原告随即報警,該公司稱系按照法院判決書履行對車主馬某的追償權。因第三方追償原車主欠債的行為已經導緻原告錢财兩空,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被告王念軍辯稱,與原告簽訂協議屬實,實質是将車轉質押給原告,并非買賣。簽訂協議時已告知原告該車系按揭車,涉及吉馳汽貿,并将相關材料交付給了原告。車被開走發生在轉質押後,不屬于之前的法律糾紛。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8年3月簽訂《車輛轉(質)押協議》一份,約定“甲方(王某)将車主(質)抵押在甲方的車輛豫RKD915以88000元轉(質)押給乙方(鐘某)或使用。轉押後,甲方必須保證乙方為該車的唯一擁有人,乙方有權将該車變賣或轉(質)抵押給其他個人或公司”。協議簽訂後,被告将豫RKD915号車、鑰匙、行駛證、《債權轉讓協議》、《汽車質押借款合同》、《借條》、《收條》、《微貸網車貸登記表》、《質押物交付證明》交給原告,原告向被告指定的賬戶轉賬88000元。
2020年7月12日,在原告的朋友張某使用該車過程中車輛丢失,吉馳汽貿留下《告知書》,内容為因車主馬金亮在該公司辦理分期(融資)業務未按期足額支付款項,故将車輛暫時滞留。張中良向三台縣公安局報案,公安局以其不能提供車輛所有證明不予立案。
另查明豫RKD915号車登記車主系馬某,于2016年12月19日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人為工商銀行鄭州未來支行。2018年3月22日,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南陽分公司與張浩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協議上除“車牌号”處填寫了豫RKD915及車架号、發動機号外,其他合同内容包括“債權轉讓價款”等均為空白。2018年8月21日,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就吉馳汽貿與馬某追償權糾紛一案作出判決,判決馬某償還吉馳汽貿作為擔保人代為支付的貸款138958.89元和違約金13895.89元。因馬某未履行判決内容,該院于2019年5月21日對車輛采取查封措施。
裁判結果:
四川省富順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2020)川0322民初2439号民事判決:一、被告王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還原告鐘某購車款88000元;二、駁回原告鐘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點:
1、認定當事人所簽訂協議的性質不能脫離内容隻看标題,在對協議性質進行認定時,标題應當隻起參考性作用。在當事人對協議性質産生争議時,應當通過對協議全文的全面審查和解讀,結合法律規定,并且通過法律行為形成時當事人的表現和市場交易習慣,分析當事人簽訂協議時的真正意思表示,從而對協議性質作出符合當事人意思表示的認定。
2、買賣合同糾紛效力的認定除了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之外,還應當優先審查賣方的權利來源。不具備或者不能夠證明有合法權利來源的買賣協議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然無效。
适用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第一百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十四條第一款。
裁判理由:
關于《車輛轉(質)押協議》的性質,首先,質押協議是出質人與質權人雙方基于主債務合同就質押物擔保事項達成的書面擔保合同,合同性質應為從合同,存在的前提是出質人與質權人之間有主債務,轉移的同時主債務亦應當同時轉移。雙方雖然簽訂的是《車輛轉(質)押協議》,但均陳述不存在其他債權債務關系,除本協議之外也沒有其他債權債務的轉移,故該協議不應當認定為轉質押協議;其次,根據協議内容,原告取得車輛後可自由處分,原、被告之間實際發生了交易車輛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轉移和對應價款的支付,符合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征。故雙方簽訂的《車輛轉(質)押協議》實質為買賣合同。
關于《車輛轉(質)押協議》的效力,豫RKD915号車的登記車主為馬某,雖然被告提交了一系列标稱“微貸網”提供的借款人為馬某的借貸和質押資料,但相關合同上涉及債權轉讓及車輛質押部分均為空白,僅有車主馬某出具的《借條》能夠證明馬某通過微貸網平台借了錢,但無法證明真正的出借人已經将債權轉讓給微貸網,也無法證明車主與微貸網簽訂了有效的車輛質押協議;其次,馬某出具的《質押物交付證明》上質押權人為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同張浩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的債權人為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南陽分公司,質押權人與轉讓債權給張某的人不一緻,且被告王某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所主張的和張某之間的合夥關系;綜上,被告王某關于其交付給原告鐘某的車輛系車主質押給微貸網,微貸網又轉讓給其合夥人張某的主張不能成立。被告王某不能提交充分證據證明車輛來源,其既不是豫RKD915号車的所有權人,亦不能證明其對該車享有合法的質押權或其他權利,則被告王某将涉案車輛轉讓給原告鐘坤屬于無權處分他人财産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被告王某至今未提供權利人授權或追認的依據,其與原告鐘某所簽訂的《車輛轉(質)押協議》無效,自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财産,應當予以返還;”的規定,被告王某應返還其依據該合同取得的88000元給原告鐘坤,但由于涉案車輛已被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措施本案不能處理車輛返還問題。根據原告鐘某在庭審中的陳述,《車輛轉(質)押協議》是原告提供,且原告作為二手車經營者在買車前不看車僅憑車輛型号協商價格亦不符合一般二手車買賣常理,故法院認為,原告鐘坤明知被告王某不是車輛所有權人仍與其簽訂協議并占有、使用,對交易的達成也存在過錯,其訴請被告王某支付車款占有期間的資金利息不予支持。
律師分析
太琨律創始合夥人、主任朱界平律師認為:本案例系近兩年二手車買賣市場上相當興盛的抵押車買賣,特别是網絡、微信上到處充斥着低價提豪車的廣告,很多人也确實以低于市場價至少一半的價格買到了心儀的車輛。在這類消費者中,還有一部分是明知該類車輛買賣可能存在的風險,為了低價買入高價賣出賺取差價,也沉迷于此類車輛的買賣。由此就導緻一種現象,最初的擔保人一般也就是車輛的賣出方,在代替車主歸還了銀行貸款後,為了實現自己的追償權,通過GPS裝置等手段将已經轉讓幾次的車輛取回,導緻最後的買家付款之後不能擁有車輛。為了規避法律風險,此類車輛的買賣大多數以《車輛轉質押協議》的形式完成。
關于此類因《車輛轉質押協議》引起的訴訟,司法實踐中大體有以下幾類處理方式:一是确認協議屬于有效的質押協議或買賣協議,由于雙方已經完成車輛和錢款的交付,解除合同的條件不能成就,故轉讓方無需對交付之後的車輛丢失承擔責任;二是确認協議屬無效質押協議或買賣協議,轉讓方應當對因無效取得的車款予以返還,但同時買車的一方應當承擔用車期間的使用費。
本案例從表面上看有其特殊性,即被告方也就是車輛轉讓一方未能提供齊全的車輛手續,以緻法院認為其關于車輛來源的證據不足,但實際上在此類交易中,能夠真正提供完整的轉移手續的非常少,本案例和其他的因該類糾紛引起的訴訟并無實質上的不同。之所以認定雙方之間的協議性質為買賣協議,一是因為質押或轉質押的存在都以主債權債務的存在為前提,認定質押或轉質押協議明顯違反物權法規定;另一方面,對真正的消費者來說,内心希望取得的是車輛完整的控制權,而不是受制于主債權的質押權利,并且不管是從協議性質還是實際交易來看,此類車輛的轉讓方在轉移車輛後并沒有贖回車輛的行為,所以将此類協議認定為買賣協議,不論是從法律規定還是實際交易效果來看,都更為妥當。
本案審判員司小麗:關于協議的效力,因為幾經轉手,此類車輛的轉讓方在轉移車輛時往往無法提供完整的轉移手續,特别是已經轉讓了多次的,法院往往也無法查明具體的轉讓情況。對于特定的轉讓方和受讓方而言,如果僅從轉讓手續上進行審查,不能提供完整、合法的轉讓手續的認定為車輛來源不明,則可以從一定程度上統一該類糾紛的裁判尺度,對于來源不明的視為無權處分他人财産,根據合同法規定作無效處理。無效合同的雙返機制可以使得受讓方在失去車輛後取得車款的返還請求權,對于轉讓一方因為合同無效而享有的車輛返還請求權,則可以視實際上是否能返還以及法律上能否允許而定。此種方式能夠有效保護真正買受人的利益,也可以從一定程度上打擊利用此類形式遊走在法律邊緣,破壞市場正常秩序的交易行為。由于本案的被告未在審理期間提出原告在使用車輛期間的使用費,本案未予審理。但如果有類似案例中出現該類請求,應當由被告方提出反訴,而非在一案中作為抗辯請求進行車款的品叠。因此種抗辯雖與原告提起的車款返還請求權相關,但已經能夠形成一個獨立的訴求,由于與本訴具有相關性可以合并審理。
汽車作為現代生活極其重要的交通工具,承擔了人們出行代步的重要功能,但同時也是消費品中價格較高、貶值很快的易耗品,所以二手車的買賣在車輛買賣市場中一直占有一席之地。随着融資手段的多樣化,貸款市場也将眼光投向了車輛抵押或質押借貸,特别是一些網絡貸款平台,隻需要辦理簡單的交接手續即可通過将車輛交給平台的方式獲取貸款。由于貸款之後無力歸還,大部分抵押或質押車輛就流入了二手車市場,該類車輛由于無法辦理車輛過戶手續等原因,價格隻占同類型二手車的一半,對有購車意向但資金預算不足的人來說具有相當的價格優勢。但是這類車在最初辦理貸款時一般都安裝了GPS定位裝置,且由于車主未能全額歸還貸款、中間債權轉讓手續不齊、車輛幾經轉手套取借款、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等原因,基本上無法辦理過戶,其中一個環節出問題,對于最後真正的買家來說,都可能在使用過程中面臨車輛被他人開走卻找不到賣車給自己的上家,錢車兩空的局面。在此基礎上,建議二手車買家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進行車輛買賣時認真審查車輛登記手續,對于過分低于市場價的車輛更應進行嚴格審查,不購買來曆不明、沒有合法手續的車輛,更不要以進行再次轉賣的心态購入抵押或質押車輛。在以車輛進行抵押或質押借款時亦應當注意貸款方是否有變相提出貸款要求,以緻實際支付利率超出法律規定的利率保護上線的情況。
案件推薦人
太琨律全國創始合夥人、主任朱界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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