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生子,來自重慶的男子李某卻發現,自己養了兩年多的孩子竟然不是親生的。由于認為女方故意隐瞞孩子不是自己親生的事實,導緻他花費了許多不必要的費用,因此他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女方賠償婚宴餐費、兩年多來孩子的撫養費、百日宴餐費、周歲宴餐費以及精神撫慰金共計25萬餘元。
離婚後做親子鑒定:
孩子竟然不是自己親生的
結婚近兩年後,來自重慶的李某與姚某某結束了婚姻,而婚内生下的孩子,則跟随母親姚某某生活,父親李某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
然而離婚後的一張親子鑒定,卻牽扯出孩子的身世問題,讓昔日夫妻法庭相見。
紅星新聞記者從公開的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獲悉了該案:李某與姚某某于2016年5月25日登記結婚,于2017年4月23日在重慶涪陵當地飯店舉辦了婚禮,6個月後(2017年10月21日),姚某某在當地婦幼保健院生下孩子李某某。李某某出生後,即由姚某某母親代養,李某及姚某某每月給3000元撫養費用。
2018年1月27日以及2018年10月20日,二人為孩子舉辦百日宴以及周歲宴。但幾個月後(2019年3月12日),李某與姚某某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孩子李某某跟随母親姚某某生活,父親李某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直至孩子完成學業為止。
在李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年多以後,李某對李某某是否是自己的親生孩子産生懷疑。2020年5月25日,他委托重慶市渝東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幾天後出爐的一紙鑒定,讓昔日夫妻鬧得不可開交。
據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2020]物證鑒字第××号《重慶市渝東司法鑒定中心法醫物證司法鑒定意見書》顯示:“依據現有資料和DNA分析結果,排除李某為李某某的生物學父親。”
得知養了兩年多的孩子不是自己親生的,李某遂将姚某某告上法庭。
李某認為,雙方辦理婚宴的原因是誤認為女方懷有自己的孩子,但女方隐瞞事實,導緻自己花費了不必要的費用,因此女方存在重大過錯,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所以要求女方姚某某賠償孩子的撫養費11萬餘元(含正常撫養費、生産李某某醫療費、百日宴餐費、周歲宴餐費)、婚宴餐費9萬6千餘元、精神撫慰金5萬元,合計25萬餘元。
一審判決:
女方賠償男方婚宴餐費等
據悉,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受理此案。
一審中,對于這種情況的出現,女方姚某某表示,二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李某與她人存在不正當關系,她是為了報複李某才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行為,導緻其懷孕并生下李某某。因此她認為,生下與李某無親生血緣關系的孩子李某某,雙方均有過錯。
一審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認為,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間有相互忠誠的義務。姚某某在與李某戀愛、結婚、生活過程中,隐瞞其與他人已有身孕的事實,違背公序良俗,導緻李某對李某某撫養兩年半後,才知這不是自己的親生孩子,這一事實給李某物質、精神上均造成了嚴重損害,該損害是由女方姚某某的過錯行為所緻,因此依法應當予以賠償。
對于李某所提出的撫養費賠償問題,法院認為,孩子李某某的正常撫養費,是指李某某出生之日起至李某知曉他與李某某無親子關系時止,期間所産生的撫養費。本案中,孩子出生後即交由女方母親代養,且期間男方還不時跟随嶽母生活并交納部分撫養費或自身生活費等費用,考慮到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交納的費用是依法不分彼此的,因此一審法院判決,姚某某賠償李某正常的撫養費損失酌定為4萬元。
而對于李某提出的,因生孩子而産生的醫療費、百日宴、周歲宴餐費合計3萬餘元,這些費用應視為特殊的撫養費。法院認為,女方明知其所懷身孕與李某無親子關系,卻故意隐瞞,不予阻止,因此這些費用與女方的過錯行為具有因果關系,均應納入特殊撫養費範疇,由姚某某賠償。同理,對于二人婚宴所産生的餐費9萬餘元,也應由姚某某賠償。由于雙方都沒有充分證據證明,這些費用系由哪方所交納,故應推定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交納,因此由姚某某承擔其中的50%,賠償李某共計106099.36元。
對于精神撫慰金問題,一審法院認為,因姚某某的過錯行為給李某精神上造成了嚴重傷害,因此判決女方姚某某賠償男方李某精神撫慰金2.5萬元。
一審判決書(部分)。
二審改判:
百日宴、周歲宴、婚宴費用與撫養孩子無關
涪陵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上述一審判決。一審判決後,女方不服,二審上訴至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改判。
女方認為,二人從戀愛到結婚均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存在隐瞞婚前狀況的行為。雖然自己婚後出軌與他人生育子女确有過錯,但并不影響自願締結婚姻關系的事實。而一審認定自己在辦理婚宴前就已得知所懷身孕與男方無關,缺乏證據支撐。且辦理婚宴費用與子女撫養費并無關系,也不屬于特殊撫養費,因此不該由她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撫養費是指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支付的生活費、教育費。而男方借給子女辦百日宴、周歲宴之名,向他人收取禮金,并不是為撫養孩子所花的必要生活費、教育費,因此不應列入撫養費的賠償範圍。
對此,二審法院認為,李某原基于與姚某某系夫妻關系且生育子女的事實,對與自已不存在親子關系的子女承擔了撫育義務,是由姚某某違反夫妻忠實義務所緻,因此李某要求返還撫養費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本案中,李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曾支付撫養費2.32萬元,離婚後又支付撫養費2.5萬元。且李某母親吳某也曾直接支付撫養費2.78萬元,對于李某母親吳某所支付的2.78萬元撫養費,系幫其兒子李某支付的,屬于吳某贈與李某的個人财産,應全額返還。李某在離婚後直接支付的2.5萬元,也屬個人财産,亦應全額返還。對于李某在婚姻存續期間支付的2.32萬元撫養費,屬夫妻共同财産,應返還一半(1.16萬元)。因此,女方姚某某共計需返還男方李某6.44萬元(2.78 2.5 1.16=6.44)。
法院認為,對于給孩子辦理百日宴、周歲宴及孩子出生的醫療費用以及雙方辦理婚宴的費用,均與撫養孩子的費用無直接關聯性,因此不應納入返還範圍,最終法院予以改判。
據悉,此判決為終審判決。
↑二審判決書(部分)。
紅星新聞記者 章玲
編輯 彭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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