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為民說法365天,全文686字,閱讀全文約1分鐘31秒。
張鐵柱和王小花于2010年10月份在街道辦事處登記結婚了,在此之前,兩個人曾經長期同居,對外也以夫妻相稱。2011年10月,兩個人發生了矛盾,于是張鐵柱便搬出去和王小花共住的房屋。
就在2012年的一月,張鐵柱又和李香草辦理了結婚登記,并且還舉行了婚禮。王小花得知後,便以重婚罪将張鐵柱起訴至法院。法院在審理期間,張鐵柱以辦事處違法辦理結婚證為由,對該辦事處又提起了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結婚證書。
法官說法:
受案法院在開庭審理後認定以下事實:在2010年9月29日的時候,張鐵柱持着自己和王小花的合影照片、王小花的離婚判決書,獨自到被告處申請辦理結婚登記,經過辦事處人員的同意,張鐵柱将結婚登記申請表帶回家中讓王小花簽字。
就在2011年的一月,被告在張鐵柱、王小花兩個人都沒有到場的情況下,為兩個人填制了結婚證書。當天,張鐵柱和辦事處的人員一起去為王小花送結婚證書,當時王小花并沒有收,該辦事處人員便将結婚證書帶回去自己保管。
直到2011年10月15日,張鐵柱去該辦事處将二份結婚證領走。本案被告在女沒有到場的情況下,未對張鐵柱提供的登記手續進行核實,便為二人制作結婚證書,違反了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王小花拒收結婚證書以及辦事處人員将證帶回的行為,說明這次結婚登記申請以沒有得到法律的許可而告終。
數月過後王小花要求領證,應視為新的結婚登記申請,被告未查明張鐵柱是否同意與王小花結婚的事實,而将結婚證交與王小花,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因此判決:撤銷被告為原告和王小花辦理的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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