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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投保人與被保險人關系要求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7-30 21:21:59

原、被告經協助從事保險業務中介方介紹,于2021年1月5日訂立保險單号10606052520210001××××的涉案“機動車綜合型商業保險單(電子保單)”一份,其主要内容為,被保險人和車主謝某某。車牌号碼雲N7××某某、初登日期2011年1月17日等;保險期限自2021年1月6日零時起至2022年1月5日二十四時止等合同内容。涉案車輛于2021年7月29日曾發生過保險事故,原告向被告支付理賠款13600元。

車險投保人與被保險人關系要求(投保車險時行駛證提供錯誤)1

謝某某因涉及财産保險合同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在該案2022年3月24日及30日的庭審中發現,謝某某所提供理賠車輛的原本行駛證的發證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但其承保時行駛證的注冊日期及發證日期卻均系2011年1月17日。且該車輛在向原告投保之前存在多次過戶及保險索賠記錄。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合法的民事合同關系應受到法律保護。我國《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标的或者被保險人的相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車險投保人與被保險人關系要求(投保車險時行駛證提供錯誤)2

本案被告在與原告協商訂立财産保險合同過程中,未如實提供保險車輛行駛證的相關登記信息,其主觀上具有明顯過錯,客觀上存在民事欺詐行為,由此,被告認為不排除保險中介人等所為的理由,缺乏事實證據,不予采信。由于原告未盡到嚴格審核義務,緻使其于2022年3月24日,因另案雙方保險理賠訴訟中發現,被告未客觀真實的提供投保車輛登記信息。根據本案案情并結合上述法律規定,2022年3月24日原告才知道被告未如實履行告知義務至2022年4月14日起訴之日時,并未超過法律規定的除斥期間,原告之前向被告保險理賠行為,并不代表或導緻原告享有法定除斥期間權利的喪失。綜上,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内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通知有異議的,任何一方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确認解除行為的效力。據此,原告依法享有行使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且訴稱已向被告行使了解除合同的權利,被告拒不同意。故,原告提出本案的訴請,不宜以解除涉案保險合同的民事判決方式予以解決。如當事人對解除合同效力存在異議,應對解除合同效力提起确認之訴。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商業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原告遂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争議的焦點是上訴人商業财險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權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的問題。雙方當事人2021年1月5日訂立“機動車綜合型商業保險單(電子保單)”,在簽訂保險合同購買保險時,謝某某向商業财險提供的涉案車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顯示車輛注冊日期為2011年1月17日,(行駛證)發證日期為2011年1月17日。在涉案保險事故發生後謝某某要求理賠時提供的涉案車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顯示車輛注冊日期為2011年1月17日,(行駛證)發證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兩者明顯不一緻。

車險投保人與被保險人關系要求(投保車險時行駛證提供錯誤)3

另外,該車輛在向商業财險投保之前存在多次過戶及保險索賠記錄。據此原審認定謝某某未如實提供保險車輛行駛證的相關登記信息,存在明顯過錯及欺詐行為并無不當。《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分别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标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依照上述規定,上訴人商業财險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權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判決駁回商業财險的訴訟請求錯誤,二審予以糾正。

二審改判:解除謝某某與商業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保單号為10606052520210001××××的财産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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