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賓市籍男子潘某虎在與妻子蘭女士婚姻存續期間,潘僞造法院離婚判決書在當地與熊某萍結婚生子,同時擁有兩段“婚姻”。 之後,潘、熊又到南甯市西鄉塘民政局(以下簡稱西鄉塘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這起離奇案子在東窗事發4個多月後,法院生效判決認定潘某虎構成重婚罪。
之後,來賓市興賓區民政局(以下簡稱興賓民政局)根據當地檢察機關的《檢察建議》,撤消了潘、熊兩人“結婚登記”。鑒于潘、熊曾于2020年7月1日在西鄉塘區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蘭女士本以為潘、熊重婚已被司法機關确認,且“結婚登記”也被撤消,撤消其“離婚登記”也是件順理成章的事。但西鄉塘民政局的答複是,要撤消潘、熊的離婚登記,得讓蘭女士像在來賓市一樣,先找南甯市西鄉塘檢察機關發《檢察建議》才予撤消。
01
離奇婚事
蘭女士于1999年4月7日與潘某虎在合山市民政部門登記結婚。後來,蘭發現潘與熊某萍生有兩個女兒,于去年4月27日委托律師拟起訴與潘某虎離婚。當天,蘭的代理律師在興賓民政局查檔發現,潘某虎持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興賓法院)民事判決書,以離異身份于2016年4月12日與熊某萍登記結婚。于是,蘭女士向本報反映了這件離奇的事情。
同年5月24日,記者随蘭女士及代理人一起,持“離婚判決書”找到興賓法院,證實“離婚判決書”系僞造 ,興賓法院将相關材料移送警方立案偵查。去年9月,合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合山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潘某虎構成僞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和重婚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10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一審判決後,被告人潘某虎沒有上訴,該判決已經産生法律效力。
02
一波三折
去年10月,拿到生效判決書後,蘭女士委托律師書面向興賓民政局舉報,請求該局撤消潘、熊2016年4月12日的“結婚登記”。但該局一名負責婚姻登記的負責人, 以法院生效判決已确認潘某虎構成重婚,且潘、熊已于2020年7月1日在西鄉塘民政局辦理離婚為由,拒絕撤消潘、熊的“結婚登記”。
無奈之下,蘭女士的代理律師分别向合山市法院及檢察院申請,希望兩家司法機關就撤消潘、熊的“結婚登記”向興賓民政局發《司法建議》或《檢察建議》。最後,法院沒有同意發《司法建議》,合山市人民檢察院則将蘭女士的申請事項,移交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興賓檢察院)處理。
今年5月24日,蘭女士收到興賓檢察院的一紙通知書,獲知該院已向興賓民政局提出檢察建議,但具體内容不詳。
6月22日,興賓民政局下達決定書稱,興賓檢察院在《檢察建議》中指出,潘某虎通過僞造的法律文書與熊某萍騙取結婚登記的行為,已損害利益當事人蘭女士的合法利益。 據此,該局認為,潘、熊兩人的結婚登記不符合我國《民法典》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民政部關于印發《關于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第四條規定,決定撤消潘、熊的結婚登記。
0 3
完整流程?
蘭女士拿到撤消決定書後,于今年7月向西鄉塘民政局舉報,同時附上相關材料,請求該局撤消潘、熊的離婚登記。
該局一名姓孟的工作人員答複蘭女士:盡管法律文書已确認潘某虎構成重婚罪,且興賓民政局也撤消了潘、熊的結婚登記,但西鄉塘民政局不能直接撤消潘、熊的離婚登記,讓蘭先到西鄉塘檢察院機關申請拿到《檢察建議》,撤消潘、熊的結婚登記才“有憑有據”。
對此,蘭女士不予認可,稱西鄉塘民政局行為存在推诿。從去年至今,她為了撤消丈夫潘某虎與熊某萍違法的結婚及離婚登記,在來賓、合山的法院、檢察院及民政部門之間奔波,曆時9個多月,早已心力交瘁。
記者随後與這名孟姓工作人員取得聯系,她的說法與答複蘭女士如出一轍。孟說,他們沒有根據舉報直接撤消潘、熊離婚登記,并非推诿,因為這兩人當初到西鄉塘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提供的結婚相關材料是真實的。盡管蘭女士提供舉報材料反映潘、熊的結婚登記已被撤消,西鄉塘民政局也同意撤消潘、熊的離婚登記,但撤消程序要走一個完整的流程,一定要一份當地(西鄉塘)法院或檢察機關的《司法建議》或《檢察建議》,這樣,他們在撤消離婚登記的形式上才完整。
廣西國觀律師事務所律師王一辰告訴記者,《民法典》1051條第一款規定和1054條明确規定,重婚為無效婚姻;無效的或被撤消的婚姻,自始至終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西鄉塘民政局在興賓民政局已撤消潘、熊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完全可以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撤消潘、熊的離婚登記。
南國今報記者王緝甯
來源: 南國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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