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分區:
注:
(1)表中規定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當建築内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0倍;局部設置時,防火分區的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0倍計算。
(2)裙房與高層建築主體之間設置防火牆時,裙房的防火分區可按單、多層建築的要求确定。
營業廳 展覽廳:
注:
總建築面積大于200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樓闆分隔為多個建築面積不大于 20000m²的區域。相鄰區域确需局部連通時,應采用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防火隔間、避難走道、防煙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等方式進行連通。
防火分區的分隔要求:
1. 防火分區之間應采用防火牆分隔,确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分隔(耐火極限與防火牆同)。
2. 防火牆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确需開設時,應設置不可開啟或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3.除中庭外,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不大于30m時,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10m;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大于30m時,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該部位寬度的1/3,且不應大于20m
特殊部位的防火分隔:
有頂棚的步行街:
1.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層均不宜封閉,确需封閉時,應在外牆上設置可開啟的門窗,且可開啟門窗的面積不應小于該部位外牆面積的一半(50%)。
2.步行街兩側建築的商鋪外應每隔30m設置DN65的消火栓,并應配備消防軟管卷盤或消防水龍,商鋪内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每層回廊均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步行街内宜設置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
3.步行街兩側建築的商鋪内外均應設置疏散照明、燈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應急廣播系統。
4.步行街内不應布置可燃物
中庭:
建築内設置中庭時,其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應按上、下層相連通的建築面積疊加計算;當疊加計算後的建築面積大于規範規定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與周圍連通空間應進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牆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牆時,其耐火隔熱性和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熱性防火玻璃牆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進行保護;采用防火卷簾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00h;與中庭相連通的門、窗,應采用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2.高層建築内的中庭回廊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3.中庭應設置排煙設施;
4.中庭内不應布置可燃物。
劇場 電影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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